高中生奸杀教师案:疑点如此明显,法官为何就敢定罪?

文摘   2024-11-08 20:32   江苏  

15年前,两个17岁少年因涉嫌强奸被捕,不久便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但是,两个人坚决不写悔罪书,并且拒绝减刑。他们的父母一直上诉至今。

这个案件,很大可能又是一个冤案,看了让人心情沉重。报道这个案件的媒体,是津云。很多人肯定不知道这家媒体。我也是为了核实,查了才知道。

对于这种新闻,我向来注重真实性,所以总是要了解媒体的权威性。经查,津云是天津地区新闻平台,背后是天津市委宣传部,权威性真实性没问题。

案件基本经过

2009年8月25日,湖南冷水江一小学老师刘云晚饭后独自出门散步,近晚上10点还没回家。后发现刘云赤裸倒在楼顶水塔附近,嘴吐血泡,呼吸困难,最终死亡。

两天后,同一小区的两名17岁高中生谢伟和刘浒被警方带走调查。刘云是他们小学时的老师。经过冷水江警方三天两夜的“突审”,两人最终承认“奸杀老师”。

起诉书指控,谢伟和刘浒先是观看淫秽视频,后想找女人发泄,于是二人经过策划,锁定目标刘云,携带木棍到天台,对散步的刘云施以拳棍,随即实施强奸。

起诉书还指控,两人逃离现场回到家后,谢伟告诉了父亲谢国东,刘浒告诉了母许小红,谢国东与许小红分别叮嘱儿子否认犯罪事实,谎称案发当晚一直在家。

2010年8月19日,娄底中院以强奸罪判处两人无期徒刑,2010年12月,湖南省高院维持原判。谢国东和许小红也因包庇罪,分别被判3年缓3与4年有期徒刑。

案件重要疑点

第一,死者身上没有检出谢伟和刘浒的生物信息。

既然是强奸案,而且尸检报告显示,死者被人“手堵嘴压迫呼吸道、造成窒息”,那么,犯罪嫌疑人与死者必然有身体接触,怎么可能检不出其生物信息?

案件发生在2009年,那时候已经有了提取生物信息检测DNA的技术。强奸、搏斗,这是必然要有肉体接触的,所以是必然要留下生物信息的,检不出意味着什么?

第二,公诉人物证木棒并不是实际作案的那一根。

事发后,谢伟曾被警方押着回到小区附近的猪圈指认捡到木棒(凶器)的地方。但是在一审时,公诉人却承认该木棒只是“类似物”,并不是实际作案的那一根。

这是不是很奇葩?既然是物证,却不是实际作案用的,这还叫什么证据?更奇葩的是,物证没有检验鉴定,在第二次开庭时,公诉人就将该木棒列为物证提交。

谢伟父亲谢国东说:“如若木棍真的是凶器,木棍上会有指纹以及受害人的血迹、DNA等,但是这么重要的证据从未送去检验鉴定。”对此,我想说,太任性了!

第三,死者的内衣上检出了第三人的血迹。

湖南省公安厅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是谢国东坚信孩子被冤枉的主要原因。这份鉴定书证明:

1.所有采样的结果显示,没有谢伟和刘浒的任何生物遗留痕迹;

2.DNA检测结果显示,刘某胸罩上的血迹系她与另一男性共同所留。

第四,公诉人没有提交两人的通讯记录作为证据。

刘浒和谢伟在多次有罪供述中均提到,当晚通过手机发短信的方式相约去门球场看淫秽视频,并在获知刘云死亡事实后,通过手机沟通商量应对措施。

既然如此,就应该有通讯记录,否则凭什么确定这两个人在“突审”之下作出的供述可信呢?如果调查通讯记录与供述很不一致,甚至没有,怎么办?

另一未知男性

在死者身上查出了第三个男性的血迹,这分明可以证明,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是,2019年这第三个男性张琦到案后,却依然没有对谢伟和刘浒进行改判。

原来,虽然张琦到案,但是对张琦案的起诉罪名为强制猥亵与侮辱尸体罪。这个意思应该是说,张琦承认或者检方认定,张琦是在刘云死后进行猥亵或奸尸。

但首先,刘云被发现时还没有死,所以不是尸体;其次,如果是尸体,张琦怎么可能会留下自己的血迹?凭这两点,就完全可以推定,对张琦的定罪是错的。

谢国东听说张琦已经在2023年被释放,而他去找到冷水江法院询问“张琦案”审判细节和具体结果时,被告知无法对其说明,理由是张琦案与他们无关。

仍然坚信法律

死者身上没有检测出谢伟和刘浒的任何生物信息;所谓的凶器木棒还只是“类似物”,没有检验鉴定;也没有通讯记录作为证据支撑。就仅仅依靠“突审”获取的口供定罪,这怎么让人信服?

对第三男性血迹以猥亵和侮辱尸体罪判处,说与本案无关,这怎么让人信服?

2020年1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情况说明:“我院正依法对谢某和刘某犯强奸罪一案进行复查,相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至今没有结果。

2024年10月17日,谢国东和刘浒的母亲再次来到湖南省高院反应案情,希望法院能告知关于“张琦案”的审判细节及复查结果。

湖南省高院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张琦案”无法进行查阅。目前谢伟和刘浒的案件已经进入省高院的审查委员会进行讨论,还未有具体结果。

两个17岁少年,已经服刑15年了,不写悔罪书,拒绝减刑,入狱时曾说:“要么清清白白走出监狱,要么就把牢底坐穿。”

谢国东说,他仍然坚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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