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劳务派遣?拿“剥削”挑动社会情绪,昆仑策此文充满谬论

文摘   2024-11-08 20:32   江苏  

众所周知,一说到“剥削”这个词,总是能挑起人民的仇恨情绪,因为人民最痛恨的就是被别人剥削。当年闹革命,就是要打倒剥削阶级,就是要消灭剥削。但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在进入共产主义之前,是无法完全消灭剥削的。

所以,我们国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线,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同时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并存。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实践证明,在生产力与社会成员素质还没达到共产主义标准的情况下,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不能实现快速发展。

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中,民营经济与外资经济,本质上就是资本主义,所以社会上是确实存在剥削的——如果避开“利润”这个词的话。但必须要讲清楚,这种“剥削”,是在中国法律框架之内的,是建立在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基础之上的

不久前,昆仑策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成功利用“剥削”一词,挑起了部分人民的愤怒情绪,而且矛头指向……我只能说,昆仑策胆子越来越大了。如果说,文章讲得有道理,又当别论,可是整篇文章充满谬论,纯粹就是为了挑起情绪。

空口无凭,本文将一一指出昆仑策这篇文章的谬论。在这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劳务派遣”,因为昆仑策文章就是借所谓的“深挖”劳务派遣的“剥削工具”本质,来达到对矛头指向的攻击。虽然文章说得隐秘,但读者还是一目了然。

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又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然后,劳务派遣公司把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工作。很明显,劳务派遣公司从中要有收益,而这个收益,似乎确实可以理解为“剥削”。

昆仑策文章第一处谬论

文章说,劳务派遣的产生,是始于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而陷入官司,影响用工单位的形象。文章还说“特别是”某些机关——你说这胆子大不大。但是,这种说法纯属胡扯。

首先,劳动者虽然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但只要是在工作中发生问题,用工单位还是避免不了纠纷。用人单位有连带责任不说,即便不直接与劳动者产生纠纷,其与劳务派遣公司也得有纠纷。

其次,劳务派遣公司的出现,类似于中介公司,是为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方便快捷地对接。用人单位不需要自己去招聘、考试、培训,甚至不需要管理,劳动者都是有职业资质与熟练技能的。

第三,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或者说大量是因为只需要短期工,而且可以随时调整工作人员数量。活儿多,就多用几个;活儿干完了,就不用了。

所以结论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绝对不是为避免纠纷,因为纠纷不可能避免,一旦出问题,不与劳动者有纠纷,也得与劳务派遣公司有纠纷。

昆仑策文章第二处谬论

昆仑策文章下面的所有谬论,都是建立在第一处谬论之上的。基本认识错了,后面的逐一论证当然不可能正确。

文章说:

通过劳务派遣,用人单位逃避了劳动法规定的各种责任和义务,如给劳动者支付工资、上“五险一金”等等。

用工单位花钱向劳务派遣公司买断了这些劳动力的使用权,而不用对这些劳动力的报酬、待遇和风险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话说得毫无法律常识,也毫无逻辑。按文章的意思,用人单位算是白嫖了。有这样的好事?昆仑策哪里见到的?

即便用人单位不直接付钱给劳动者,也得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吧?难道劳务派遣公司也不给劳动者报酬?荒谬至极!

事实上,劳务派遣员工获取报酬,包括各种保险,这是法定的。而且,有的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直接付给劳动者。

看看上图划蓝线的句子,“二次出售”“奴隶”“丧失”“极不人道”“残酷剥削”,这些词语,是不是极具挑动性?

那么,如何能不“出售”、不“奴隶”、不“丧失”、不“残酷剥削”,如何能“人道”?昆仑策给安排个好工作?

昆仑策文章第三处谬论

这第三与上面的第二,是类似的,也是法盲言论。文章说:

不管出了什么事,用工单位都会说这个劳动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与我们单位无关,可以直截了当地推卸用工期间可能因意外事故、伤害造成的赔偿等责任。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意思是说,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首先是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昆仑策文章第四处谬论

文章说,劳务派遣公司派出的员工,“工资待遇都是最低的”,作者大概不知道还有一种工人叫“临时工”,比如学校里有临时代课老师。

劳派人员的工资,确实不高,比在编人员要低,而且通常还要低不少些。比如在编教师工资六七千,劳务派遣老师工资只有三四千。这是事实。

但是,劳务派遣老师的工资,又明显高于临时代课老师的工资。临时代课老师的工资,通常只有1500左右。

只能说,在没有临时工的单位里,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是最低的。但是众所周知,很多单位是有临时工的。

至于“出头之日”,文章是故意在煽情,因为劳务派遣本来就是临时工的“高级形式”,本来就不存在“上升的空间”。

干得好,想上升,想有“出头之日”,这样的人,就不会一直干劳务派遣。再说,何为“出头之日”?还想提干?

昆仑策文章第五处谬论

文章在这一段,简直把劳务派遣说成是黑社会了,不仅如此,连带着把中国的法律也给说没了。

文章说:

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人员时,常常打着用工单位的旗号,以各种理由延长用工人员的工作时间、增加工作强度,克扣、剥夺用工单位发给用工人员的福利。

这说的简直可笑至极。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签了劳动协议的,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等,都是规定得明明白白的,而且都是有法律保障的。

文章还说: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输送,他们相互打掩护推诿,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这样说来,就是无法无天了呗。而且作者似乎忘了,劳动者是有工伤保险的,有保险公司在。退一步,还有劳动仲裁在。再退一步说,还有《劳动法》在。

现在的人,法律意识都提高了,都知道维权。作者无视这一点,明显是在故意煽风点火,制造仇恨。

昆仑策文章的第六处谬论

这一段里,首先小标题就是荒谬的。小标题说,“劳动派遣——沦为贪腐和利益输送的合法暗道”。既然“贪腐”,哪还有“合法”?既然“合法”,那就不叫“贪腐”。这两个词是矛盾的。

文章说:

劳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与劳务派遣公司法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么劳务使用单位负责人与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之间是亲朋好友关系,要么劳务使用单位负责人实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实际掌控者……

“要么…要么…”,二选一,不知道作者这样下结论,有没有确凿的证据。

说实话,我实在不能相信,全国的教育局或者人事局的掌门人,与当地劳务派遣公司的掌门人,之间有什么“不同寻常的利益关系”。一个地方有,似乎可能,但是全国都有?

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往往招聘各方面的工人,这是不是意味着,这家劳派公司的掌门人,会与许多个用人单位的掌门人之间存在“不同寻常的利益关系”?

简直荒谬至极!

而且,这里还打了自己脸。前面说劳务派遣员工没有“五险一金”,这里又说:

即便是享有“五险一金”福利,都是按当地最基本、最低标准购买核发的。

写着写着,自己都忘了前面写了什么。

文章说:

当这些保障经费经过劳务派遣公司之后,真正到劳务派遣人员中后,经费被大幅缩减、降低,有关福利甚至被取消,使得真正的劳动者未能依法享受到应有的报酬和福利。

这又是忘了自己说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签有劳动协议的。劳动者得到多少待遇福利,事先有约定。

文章说:

这些劳务派遣人员保障经费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一来二去之间顺利实现了合法贪腐、利益交换以及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剥削,其间劳务保障经费“一进一出”的巨大差额却被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相关人员所分食了。

这就是作为所谓的“合法贪腐”,可是具体谁“合法贪腐”了呢?居然是用工单位与劳派公司的相关人员!以劳派老师为例,教育局相关人员居然“合法贪腐”了。可笑呀,每一笔钱都是走账的,教育局哪个人能从这里面贪污?

劳务派遣公司不过就是赚个中介费而已,即便赚了很多,这也不能叫什么“合法贪腐”呀。作者这就是通过制造新名词来混淆是非,来拉仇恨。

昆仑策文章的第七处谬论

这一处谬论,一句话就可以概括了,即把违法行为归咎于合法的劳务派遣。

看看第一段划红线部分,真是荒唐,前后之间有什么逻辑联系呢?无论大贪、小贪,这都是违法行为,这与劳务派遣有何关系?没有劳务派遣就没有贪腐了?

文章说到了“早已变味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无论怎么变味,其与劳务派遣都毫无关系,那是监督不到位,那是权力的任性,那是违法行为。

作者的逻辑就是,杀人犯用菜刀杀了人,连菜刀都是有罪的。这何其荒谬!

这就是昆仑策的文章,充满谬论,故意拿“剥削”来挑起情绪,制造仇恨,但是,它又不能提供解决办法。昆仑策能给提供没有剥削的工作岗位吗?失业人员不怕被剥削,昆仑策能给找个工作吗?

劳务派遣确实有弊端,比如以上这些,这都是事实,但是,劳务派遣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必然有其合理性的,比如:

1.降低人事管理成本‌:通过外包人事管理,企业可以减少管理负担。

‌2.用工方式灵活‌:企业可以根据需求灵活调整用工数量。

3‌.减少招聘费用‌:不需要自行发布招聘广告和进行面试。

‌4.提高劳动生产率‌:派遣工通常是经过筛选的熟练工,能快速上手。

因此,简单地否定甚至粗暴、荒谬地抹黑劳务派遣,这是错误的。拿“剥削”来搅动社会情绪,更是可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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