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带来的问题是:市局副局长(副处级)被免,任四级调研员,是犯了什么错误?
我的回答是:
参照公务员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副处级实职调整至四级调研员,最直接的可能就是受到了撤职的处分。
根据政务处分法,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其中这个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就非常符合你说的这种情况。
一般来说,收到撤职处分后,直接影响主要是这几个方面:
(1)受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包括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2)受处分的当年和次年,年终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算任职年限和晋升工资级别档次的考核年限。(同时受党纪处分的,另行规定)
(3)参照《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按规定降低,对工资和待遇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这基本上符合相应的情况。
不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还是同志的,参照的还是这个原则。也正是政务处分法里说的,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由此可见,这位同志从市局副局长变为四级调研员,应该是犯了错误,但按照相关规定,还可以挽救,所以可能采取了政务撤职处分。如果是党员的话,视情况也有党纪处分,这个此处不再赘述。
具体操作中,这种处理也比较常见,一般出现的最多的,比如因为某些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而被处理的人员,参照很多安全事故中,很多人员就被撤职或降职调整。另外比如说违反了八项规定精神,但是程度比较浅等,也会进行类似的处理。
这个实际情况比较多,也不好说。但从实践层面来看,这种错误会对干部造成影响,但也不是“一棍子打死”,还是留有一定的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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