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对代账公司的影响是灾难性的吗

文摘   2024-06-29 08:30   河北  

最近刚好有朋友初创公司,咨询博主是否需要请代理记账,业务较少,自学会计处理业务是否可行,明面上的回答自然是不行,企业法人作为“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是不可以兼职会计工作的

 新旧会计法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变化不大,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于很多初创企业来说,初期可能无业务或业务较少,持续经营时间甚至不足一年,专门聘任会计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而委托机构代理记账的价格低还可能有附加服务,服务期一般一年起步,费用也只需几千元,压价低的还会低于一千元。
尽管价格低廉,但博主未建议朋友选择代账,博主知道审计行业的乱象,也知道代账行业的部分突出问题:如代理记账行业准入门槛低,部分机构缺乏资质,如仅有营业执照,但无代理记账许可证;从业人员缺少经验,无基本的执业资格证书,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行业竞争激烈、业务量不足等原因导致人员流动性较大,机构经营与后续服务不稳定等。
那么,新会计法将如何影响代账公司?改动较大的部分是第五章——法律责任,详情如下图
处罚金额有质的变化,直接责任人的罚款原来是2千~2万,新法下是0元~5万;单位的罚款原来是3千~5万,新法下是0元~50万;情节严重的,予以更高的处罚,做了一张对比简表:
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的触发条件如下: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大家可能会想,这十条和代理记账公司关系大吗?当然大,因为新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仅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的触发条件,以代账机构对接的企业数量来看,即便非常规范的代账机构也很容易踩雷,想象一下,直接责任人办理1千元的业务面临的处罚可能是5万元,难不难受?(真正处罚时又难免和客户互相推责,合同要明确权责,口头承诺不作数)。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再到如今的新会计法“点名”,释放了某种明确的信号,以当前的行业环境,如果贯彻执行新会计法,如此的处罚力度带来的影响对于部分不规范的代账公司必然是灾难性的。
修改前后对照表可下载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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