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件不断增多。此类案件的原告,通常为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投资者。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身份特殊的原告。
万商天勤律师在代理上市公司应诉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就碰到一位身份特殊的原告。该原告系上市公司的前员工,在职期间曾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原告诉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蒙受损失,故提出索赔。
代理律师在对案件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深入研究后认为,原告系通过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再由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私募基金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买入股票进而遭受损失的直接主体是私募基金而非原告个人,原告无权直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因此,该案也不应适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有关管辖的特殊规定。据此,代理律师向受理该案的某中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得到支持。案件被移送至上市公司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案件一审过程中,代理律师通过查阅公司档案、同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了大量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工作。案件一审两次开庭,代理律师从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原告投资决定与交易损失和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角度进行了多层次的抗辩。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上市公司因签署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而存在合同关系,虚假陈述行为构成合同关系项下的违约,故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有误,遂代理上市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本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即:原告无权直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原告的投资决定和交易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就本案而言,从原告起诉至二审判决作出,历时近4年。案件审理过程的一波三折,也体现出该案所涉及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原告在提起此类诉讼之前,或者上市公司在应对此类诉讼的过程中,尤其应当关注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专业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做好起诉或者应诉的具体方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陈彤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chentong@vtlaw.cn
万商天勤深圳办公室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资本市场风险化解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册仲裁员。
张雅妮
实习律师
深圳办公室
zhangyani@vtlaw.cn
毕业于南开大学,协助团队办理多宗民商事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