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O虚开发票60亿余元,制药企业税务风险激增

企业   2024-11-06 15:02   北京  

近日,CCTV-1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案件——“被隐匿的真相”。

主要内容:2021年年底,一条由公安部提供的线索转至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有证据显示乌兰浩特当地的几家公司暴力虚开发票,涉及金额巨大。警方调查发现,这些公司是非常典型的空壳公司,开具发票的业务涉及到全国各地,并主要针对医药企业,全国范围内涉案金额高达60亿元。最终,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22个省份警方发起集群战役,案件得以全面告破。

来源:平安兴安盟



华税点评

从《今日说法》介绍内容来看,药品代理商通过注册大量的空壳企业与制药企业相互串通,制药企业通过将药品低价出售给药品代理商,药品代理商再虚构推广服务的方式将资金套取出来向医生行贿进而完成药品高价销售。此类案件中,制药企业与药品代理商存在虚开发票的故意,属于虚开发票的共犯。但案件中还可能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制药企业向药品代理商真实采购了推广类服务并支付了服务价款、取得了发票。然而业务实际开展中,因服务具有无形性等特点,药品代理商往往通过伪造虚假材料欺骗制药企业其已经完成了推广服务并向制药企业虚开发票,故此种情况下制药企业需警惕税务风险。

在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背景下,税务、公安、检察院等部门会将涉税违法线索移送下游企业。下游制药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药品代理商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函》后,往往会认定制药企业取得的发票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同时,税务机关还认为制药企业与药品代理商的业务属于虚假业务,支出不具有真实性,不符合补开、换开发票的条件,要求制药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甚至有的税务机关还认定制药企业构成偷税、处以0.5-5倍的罚款。

制药企业面临此种困境时,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与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实现不作纳税调整的有利结果。一方面,从程序来看,《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函》不能将案涉发票作为定性虚开或不合规的结论性文书,制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立案检查,客观、全面审查案涉业务开展情况和证据材料,正确、独立适用法律才可作出定性,否则属于程序违法。另一方面,从实体来看,制药企业可提供案涉业务资料等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从而进行补开、换开发票作税前扣除,还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作税前扣除。

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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