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税三稽罚﹝2024﹞222号
案件名称:陕西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1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15,327.23元。
罚款金额(万元):21.532723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经查明,你单位业务员穆某联系到自称是唐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姚某,由姚某负责完成货物的配送,后取得唐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8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402,480.81元不予抵扣,应当作转出处理。你单位已于2023年12月18日将上述发票进项税额作转出,缴纳增值税402,480.81元,故不再补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173.65元。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已缴教育费附加12,074.42元。4.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已缴地方教育附加8,049.62元。5.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真实的运输业务发生,接受的上述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4,472,009.19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允许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本案中,税务机关认定企业取得8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偷税,要求企业将发票所列税额40万余元作进项转出,补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并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同时,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有真实的运输业务发生。经企业提供转账证明后,税务机关允许就发票所列金额进行税前扣除,受票企业免于调增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也即,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后,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证明、业务合同、付款凭证、运输证明等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然而实践中,上述条款为取得虚开发票的企业列支成本提出了较高的门槛。部分案件中,开票方不存在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情况。虽然受票企业实际上已不可能要求开票企业补开、换开发票,但依然无法援引第28号公告扣除真实发生的成本。
经查询,截至本评论发表之日,本案中开票企业唐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纳税人状态为“正常”,但已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将对该开票公司适用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包括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适用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政策,并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本案中,仅从应然层面来看,开票企业并非完全无法开具发票。允许受票企业将虚开发票所列金额进行税前扣除,意味着税务机关站在企业实际发生业务、产生真实成本的角度,考虑企业补开、换开发票的现实可操作性,而非机械地评价法律上的可能性。这一做法符合28号公告的上位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扣除成本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的要求,更是税务机关坚持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