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1,565,326.40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近期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通知,公司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0%,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6,400,291.31元,并缴纳滞纳金5,165,035.09元,合计应补缴11,565,326.4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1,565,326.40元,最终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持续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加强培训学习,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日
来源:巨潮资讯网
近日,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0%,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导致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公告所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指的是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延续上述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税[2011]58号文规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鼓励类产业企业,指的是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2020年第23号公告将收入占比降低至60%,进一步扩大了优惠政策力度。
本案提示广大纳税人注重合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企业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管理,避免出现类似情形,以免受到税款、滞纳金的损失或面临构成偷税的风险。根据观察,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主要风险集中在“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收入总额比例70%”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如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少计、漏计收入总额,或者多计主营业务收入,均会导致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最终蒙受税款及滞纳金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