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某地税务处罚文书显示,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案件的协查函,协查通知称: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向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0份,发票金额1711104.61元,税额19195.39元,货物名称为“*其他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其他咨询服务*其他咨询服务”、“*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经查,你公司自2019年10月16日成立至今,开具发票共计73份,发票金额为2182505.15元,税额27594.85元,价税合计为2210100元,受票方均为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2019年12份,发票金额184271.84元,价税合计189800元;2020年20份,发票金额636546.19元,价税合计645300元;2021年22份,发票金额724257.44元,价税合计731500元;2022年8份,发票金额350300.98元,价税合计353500元;2023年11份,发票金额287128.7元,价税合计290000元(2023年开具的发票为2022年销售提成)。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古丽胡玛·麦麦提现已无法联系,实际控制人为库尔班江・久马克,库尔班江・久马克与古丽胡玛·麦麦提原为夫妻关系,2022年4月已离婚。
库尔班江・久马克、努尔夏提・苏来曼、伊尔凡・吐尔逊三人均为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公司员工,并由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公司发放基本工资,其中库尔班江・久马克在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公司任时间为2014年7月至2022年10月,努尔夏提・苏来曼任职时间为2016年至2022年10月、伊尔凡・吐尔逊任职时间为2020年至今。2019年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公司将库尔班江·久马克调到阿克苏地区负责阿克苏地区乌什县药品推广业务。你公司通过与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咨询推广服务合同,将该三人药品推广所获得的提成由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直接转入你公司对公账户,再由库尔班江·久马克从你公司对公账户转出,同时库尔班江·久马克通过你公司给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公司开具与提成同等金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你公司对公账户自2019年至2023年共收到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打款221.01万元,其中库尔班江·久马克提成共计1897000元,伊尔凡・吐尔逊提成共计(下略)。
来源:信用中国
今年以来,各地爆发了多起CSO虚开推广服务发票案件,通常系CSO的主管税务机关向制药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但本案有所不同,系制药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向CSO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反映出制药企业与CSO的税务风险相互影响、相互牵连。
对于制药企业来说,通过推广方式完成药品销售属于其经营必要组成部分,并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而本案的违法性在于,制药企业将支付给员工销售提成的支出通过CSO虚开发票的方式转移,与实际业务所反映的内容不同,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CSO被税务机关以虚开发票处以罚款,制药企业面临纳税调整、加收滞纳金、被认定为偷税处以0.5-5倍罚款、虚开发票罚款的行政风险,一旦风险应对不当,制药企业的税务风险还存在转化为刑事风险的可能性。我们提醒,工资薪金本身就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通过虚开发票方式支出,并不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后果,对于少代扣代缴个税的问题,应当依法查明并予以追征,但对所得税不应做纳税调整。制药企业开展药品销售业务时,亦要重视税务合规,做好事前推广药品的风险防范,在风险爆发时,及时聘请税务律师介入,从事实与法律层面做好风险应对,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争取有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