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后网络直播行业“富余票”虚开风险激增

企业   2024-11-14 17:27   北京  

案例一:山东平度警方破获一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案金额4亿余元

近日,山东平度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4亿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追缴涉案资金近千万元。

2022年底,平度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支持指导下,发现两家公司利用变更法人和公司名称等方式,大额集中开具“信息技术服务”发票。经进一步调查,确定两家公司与上游公司并无资金往来,与下游公司的资金往来多为即进即出,具有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2023年2月2日,平度市公安局会同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税务稽查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立案侦查。专案组经过数据导侦指引、警税联合研判,线上线下调取千余个银行、支付宝账户、万余份发票,数百个人员信息,对资金流水、发票信息、人员关系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锁定了深圳林某某和青岛何某某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2023年3月至5月,专案组出动警力70余名,在山东、山西、广东、湖南等7省8地市收网,一举摧毁两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同时缴获大宗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机、电脑、U盾等作案工具。

经审查,林某某通过何某某经营代理记账公司的便利条件,在平度市变更、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利用从事网络直播行业形成的人脉资源,通过非法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台中介,购买大量网络平台产生的“富余票”,大肆虚开转售从中牟利。

目前,平度警方已追缴涉案资金近千万元,16名犯罪嫌疑人已进入审判阶段,其余犯罪嫌疑人正在依法移诉中。

(总台记者 王伟 张明)

来源:央视新闻

  

案例二:涉案价税高达8.8亿元!警方破获通过短视频平台“富余票”

虚开发票大案

近日,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历时百余日侦办的涉互联网领域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全面告破,以张某某、程某等人为首的14名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全国26个省市,42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万余份,价税合计8.8亿余元。

辗转千里 缜密侦查

顺藤摸瓜,初露马脚。今年5月,在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指导下,彭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在涉税违法犯罪风险企业研判工作中发现,以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程某为首的团伙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重大嫌疑,彭水县公安局随即成立专案组,对该案立案侦查。

6月,正值公安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火热开展之际,专案民警积极响应,日夜兼程,辗转多地,对6家涉案公司及下游数十家受票企业开展全面调查取证。通过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侦查,该起涉互联网领域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完整呈现在专案民警面前。

雷霆出击 成功破案

该犯罪团伙手段隐蔽,手法嚣张。经查,以张某某、程某为首的虚开发票团伙,通过掌控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及系列关联公司,依托作为某知名短视频APP官方充值代理商的行业优势地位,获得大量富余增值税进项发票后,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之下,以广告发布、流量充值为名虚构交易链,对外大肆开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不法利益,严重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掌握该犯罪团伙基本犯罪事实后,专案民警果断出击,将张某某、程某等人为首的虚开发票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在铁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供认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专案民警乘胜追击,对其他介绍、接受虚开的数名犯罪嫌疑人开展抓捕并审讯,至此,该案成功告破。

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税收秩序关系国计民生,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至关重要。切勿贪图小利,铤而走险。

来源:中国税网

中国商报网



华税点评

“富余票”虚开风险高发于销售端多数为不要发票的自然人行业,如电子产品、成品油及本文中的网络直播等行业,上述两起案例展示出网络直播行业“富余票”虚开的基本模式。以案例二涉案主体为代表充值代理商与短视频平台合作,销售充值卡,由于充值消费者系个人,不要发票,充值代理商积攒了富余票源。以案例一涉案主体为代表的黄牛则成立空壳公司,从充值代理商处获取发票,再进一步销售给有发票需求的企业牟利。为避免出现资金回流,实务中此类开票链条资金流向更为隐蔽,通常由个人消费者将购买充值卡的资金直接转入最终受票方的账户,受票方再将资金转入黄牛成立的空壳公司,空壳公司再将资金转给充值代理商账户,取得其开具的发票。

从表面上来看,资金流水及法律关系发生在个人消费者与受票方、受票方与空壳公司、空壳公司与充值代理商之间,无法否定涉案主体之间业务真实性,在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前,此种行为是否属于虚开行为尚存争议。但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后,充值代理商通过虚设受票方将本应开具给个人的发票开具给受票方,受票方取得发票后作进项抵扣,该行为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构交易主体型的虚开,此种行为的涉税风险相较于过去大大增加。同时,受最高法关于两高涉税司法解释文章的影响,虚接受“富余票”后再开具给下游,很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将发票当作商品出售,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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