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油站入驻团油APP利用平台收款隐匿收入,所逃税款和骗取留抵退税被同时追征

企业   2024-11-18 17:28   北京  

决定书文号文税一稽罚〔2024〕44号

案件名称文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以其他手段违规退税,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五种类“税款征收类”序号第38项违法行为(代码501)第一档适用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五种类“税款征收类”序号第38项违法行为(代码501)第二档适用条件“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文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5**************C8Q

法定代表人姓名蔡某某

处罚结果1.你单位销售成品油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团油APP、法定代表人个人微信、经营管理人个人微信和农商行个人账户、邮政储蓄银行通联收银宝APP等方式收取销售款项,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850,238.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960.72元、企业所得税270,174.66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偷税数额为1,149,373.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五种类“税款征收类”序号第38项违法行为(代码501)第一档适用条件“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1月1日主动补缴税(费)款合计883,612.17元,对你单位偷税数额1,149,373.79元的行为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74,686.99元。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应缴回多退的增值税留抵税额30,330.66元,其中:你单位通过多种方式收取销售款项,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多退留抵退税款15,716.22元的行为属于骗取留抵退税,骗取留抵退税数额为15,716.22元;应缴回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4,614.44元的行为,属于违规取得留抵退税,违规取得留抵退税款数额为14,614.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五种类“税款征收类”序号第38项违法行为(代码501)第二档适用条件“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由于你单位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且采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收取销售款项骗取留抵退税款,对你单位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5,716.22元。以上罚款数额合计为590,403.21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4-1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华税点评

2024年11月14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为不缴、少缴税款,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少缴增值税、城市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149,373.79元。税务机关同时查明,该公司取得退留抵退税款30,330.66元,其中通过少列收入取得多退留抵退税15,716.22元,违规取得留抵退税14,614.44元。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隐匿收入的行为构成偷税,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少列收入以取得留抵退税的行为构成骗取留抵退税,要求企业退回税款,并处以骗取留抵退税税额1倍的罚款。企业总计被罚款约59万元。

以往加油站隐匿收入的案件多以偷税处理,税务机关仅要求补缴所逃税款,鲜见所逃税款和骗取留抵退税被同时追征的案例,提示石油零售行业的经营者重视相关税务风险。留抵退税,是对暂不满足抵扣条件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退还的政策。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基于少申报销项所产生税款,意味着企业有权主张扣除对应进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退回的留抵退税,是基于企业有权抵扣的进项计算的。因此,在计算补缴增值税款时,企业可以积极主张将退回的留抵退税予以抵扣。

此外,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应根据其行为模式及主观恶性区分处理。第一,对于过失多申报取得留抵退税的,或因过失错误适用财税2022年第14号公告所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应根据财税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此情形下,行为人欠缺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宜以偷逃税进行处罚。第二,对于主观上具有骗取留抵退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骗手段的,应结合其行为模式及损害结果进行评价。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形中,纳税人通过取得不具有抵扣权的虚开发票以增加进项,骗取留抵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能触发虚开发票相关行政风险,严重的还将涉嫌虚开专票罪等刑事责任。在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形中,纳税人对其进项享有抵扣权,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不缴少缴税款的,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并可能涉嫌逃税罪等刑事风险。本案中,税务机关将企业违规取得的留抵退税分为两个部分,仅就因少列收入取得的留抵退税认定骗取留抵退税,体现了依法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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