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赞、杨葳葳、王靓迪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不断迭代推出,我们正站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风口浪尖。众多创业者和投资机构纷纷将目光投向人工智能行业,试图在这场变革中捕捉机遇。在这样的背景下,世辉人工智能团队凭借在人工智能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出海及跨境重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合规、业务合规等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将通过系列文章,深入探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在投融资及资本运作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提供实务建议。
在代表人工智能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及/或代表投资机构投资人工智能行业项目过程中,我们发现人工智能行业的创业者有相当一部分是连续创业者。因此,本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我们将来系统梳理,如果人工智能公司创始人是连续创业者时,创始人及投资人需特别关注的法律挑战。
在上两篇中,我们主要探讨了《公司法》及历史项目交易文件中对创始人开始新项目创业的限制和应对思路;本文为该部分的第三篇,我们主要来探讨历史项目的处置以及其与新项目衔接的相关注意事项及思路,并就连续创业者在新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特别注意事项作出提示。
二、
历史项目的处置与新项目的衔接
历史项目的处置
就创始人的历史创业项目而言,一般结合历史项目的运营情况及未来商业安排,有如下几个处置思路:
1、历史项目继续独立运营
如历史项目的其他股东仍想要继续运营历史项目,则创始人可以选择辞职并相应处置其在历史项目中的股权,比如谈好价格,转出全部股权或转出未解锁股权。
或者,如历史项目其他股东及新项目股东均予以认可的,创始人可以辞任其在历史项目中的职务并降低其在历史项目中的持股比例使其变为少数股东。
2、收购历史项目为新项目子公司
如历史项目仍有保留必要,如存在数据资产、知识产权、商誉价值,或者存在部分需继续保留的业务或客户,则也可考虑将历史项目收购为新项目的子公司。届时可以根据创始人与历史项目其他股东的沟通情况,安排历史项目的其他股东真实的转让退出,或者该等其他股东通过换股的方式在新项目中持股。
3、历史项目清算注销
如历史项目确无实际价值也无继续运营计划,为避免历史项目主体存续导致的额外责任或其他义务,建议创始人与历史项目其他股东沟通清算注销历史项目主体。但提示注意,清算的同时也需结合历史项目中优先清算权(如有)的约定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历史项目与新项目的衔接
1、使用历史项目资产的情况
除非获得历史项目内部决策程序的批准,新项目不应当占用历史项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历史项目的知识产权、员工、业务线索及其他资产,否则可能涉及创始人违反其作为董事、高管或控股股东的忠实勤勉义务,严重的可能构成创始人职务侵占历史项目资产的风险。
如果新项目需要使用历史项目知识产权、员工、业务线索及其他资产,则应当按照以下思路开展:
(1)新项目与历史项目就具体合作事宜签署相应的资产转让、技术服务等协议,明确历史项目向新项目提供的资产、服务及相应的对价;
(2)历史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历史项目交易文件中约定的程序就前述(1)款中的合作事宜通过股东会及/或董事会批准。
2、新项目与历史项目间的合作及关联交易安排
由于新项目与历史项目通常在业务运营中具有相关性,在新项目与历史项目均继续运营的情况下,新项目可能与历史项目会存在特别的合作安排。比如历史项目公司持续性的许可新项目公司使用其知识产权、为新项目提供人力资源支持,或者在新项目与历史项目存在上下游产业关系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采购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等。在前述情况下,通常会导致新项目与历史项目存在持续性的关联交易。
在前述关联交易存在的情况下,需注意:
(1)新项目与历史项目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各自相应交易文件中约定的程序就前述关联交易通过股东会及/或董事会批准;
(2)该等关联交易应具有公允性、独立性及可替代性,避免对双方后续的上市安排造成影响。
三、
连续创业者在新项目运营中的注意事项
就创始人的新创业项目而言,其在运营新项目过程中有如下注意事项:
1、全职及不竞争义务的承诺
考虑到绝大部分情况下,创始人会在历史项目中对其投资人承担全职及不竞争的义务。因此,在历史项目继续运营的情况下,创始人在新项目的任职活动将违反其对历史项目的全职义务;并且,如历史项目与新项目之间是否存在可能的业务重叠或业务交叉的,那么创始人在新项目的持股任职活动也存在违反其在历史项目中不竞争义务的可能。
为避免创始人在新项目中的持股任职违反其在历史项目中对投资人的全职及不竞争义务,建议创始人在新项目启动前获得历史项目投资人、股东会对创始人相应义务的豁免。
2、关于创始人对历史项目的保密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同时,惯常交易文件中也会要求各方负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且创始人作为历史项目的核心员工通常会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且该等保密义务通常不会因离职或不再担任公司职务而终止。
因此,创始人在开展新项目运营时需注意避免披露、使用历史项目中的商业秘密,避免因违反其对历史项目的保密义务而产生任何个人责任。
3、创始人及其他员工职务发明的归属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原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创始人或其他自历史项目离职并入职新项目的员工,在历史项目离职后一年内参与的与历史项目相关的职务发明存在被认定为归属于历史项目的职务发明的风险。如新项目确因业务运营所需而需使用或研发该等职务发明的,建议原单位对该等职务发明的归属予以豁免,确认对前述发明创造形成的知识产权不享有任何权利。
4、新项目融资安排
新项目启动外部融资后,新投资人在尽职调查中时会发现创始人的历史创业项目,惯常新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完成历史项目的股权处置、职务辞任等,且可能要求创始人就其在外持股任职而给新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对新投资人承担特别赔偿责任。
同时,如创始人在历史项目上承担过多个人责任的,那么新项目投资人也会担心影响创始人在新项目下的履约能力及投入情况,进而可能要求创始人取得历史项目上投资人豁免或承担特别的个人担保责任等。就新投资人的要求而言,届时需结合具体情况与历史项目投资人及新项目投资人沟通协调解决方案。
四、
结论
版权与免责
作者简介
朱赞|合伙人
zhuz@shihuilaw.com
朱律师被北京基金小镇、苏州工业园区、创业邦、清科集团、沙丘大学等政府及知名创投机构聘请为法律课程导师,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朱律师是《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重点推荐的杰出律师,是权威评级机构The Legal 500亚太地区和国际知名金融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的重点推荐律师;连续多年被《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为:“A-list中国法律精英100强”;同时,朱律师被知名法律评级机构《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2023年度中国TMT律师15强”,被知名法律评级机构 LEGALBAND评为:“客户首选中国女律师15强”、“资本市场多面手15强”并荣登LEGALBAND中国医疗健康顶级律师排行榜。
杨葳葳|律师
yangww@shihuilaw.com
杨葳葳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外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重组与收购、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常年法律合规顾问等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医疗与生命健康、互联网、高科技、传媒、教育培训、人力资源、餐饮、消费品等。
杨律师曾主办或参与过诸多具有影响力的项目,包括京东集团港股二次上市、京东健康港股上市、泛生子美股上市、猎聘集团港股上市项目等多家企业境外上市项目,猎聘战略投资赛优教育等并购项目,代表IDG资本、挑战者资本、险峰资本、苇渡资本、祥峰资本、中车资本、新航城基金、清松资本、晨山资本等人民币或美元基金对多家创业企业的投资项目等。
王靓迪|律师
wangld@shihuilaw.com
王靓迪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收购与兼并、企业重组、境内外上市、常年法律顾问等服务,长期从事医疗健康、TMT、高科技与人工智能、清洁能源、金融等领域的法律业务,先后为众多境内外知名企业、投资机构和投资银行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王律师在投融资及资本市场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为京东集团、砺思资本、荷塘创投、惠每资本、经纬创投、医渡创投、贝塔斯曼、三正资本等多家知名机构的投融资和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亦主办众多知名企业的架构搭建、多轮融资、重组以及收购并购项目,对新经济、医疗健康等领域的企业在不同架构下涉及的境内外上市、投融资及兼并收购等众多法律问题,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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