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宏俊
吸引优质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一直以来是我国在资本市场领域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自2005年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行有效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简称“原《外资战投办法(2015)》”)系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发布十周年之际修订,但自2019年以来,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陆续出台或修订,在A股上市公司的外商投资监管的法规制度层面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调整,客观上亟须对原《外资战投办法(2015)》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满足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2020年6月商务部即已经开始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广泛公开征求意见。近期,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六部门终于共同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简称“《外资战投办法(2024)》”)。修订后的《外资战投办法(2024)》将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结合我们过往主办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实务经验,我们特别地对《外资战投办法(2024)》重点修改的最新监管要求和实务中值得重点关注和讨论的主要问题梳理形成本文。
一、
外国投资者的界定
值得关注的问题:
1. 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
适用《外资战投办法(2024)》的上市公司范围
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
适用《外资战投办法(2024)》的交易场景——如何理解“战略投资”
1.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取得A股股份,具体而言,定向发行新股可能涉及以下三种场景:
(1) 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既包括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情形,也包括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情形;
(2) 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
(3) 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换股吸收合并另一家上市公司而向该上市公司股东发行股份的情形。
2. 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取得A股股份;
3. 外国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取得A股股份;以及
同时,考虑到《外资战投办法(2024)》第二条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这样的兜底性规定,《外资战投办法(2024)》第三十三条进一步以反面排除的方式厘定了“战略投资”的边界,明确下列交易场景无需适用《外资战投办法(2024)》:
值得关注的问题:
尽管《外资战投办法(2024)》对于“战略投资”的适用场景已经描述得较为清晰,但纵观《外资战投办法(2024)》全文,《外资战投办法(2024)》主要着眼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取得A股股份的交易行为,即适用的证券类型仅限于上市公司A股股份,未明确及于其他A股股权类证券,那么如果外国投资者认购取得可转换为A股股份的公司债券时是否应适用《外资战投办法(2024)》呢?比如,上市公司在依据《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向外国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时,是否应适用《外资战投办法(2024)》?抑或,上市公司是否应当在其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A股股份的转股条件中明确认购该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届时应符合《外资战投办法(2024)》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该等问题在《外资战投办法(2024)》尚无明确的答案,后续有待进一步关注相关主管部门对类似问题的监管实践要求。
四、
被投上市公司的外资准入政策要求
在被投上市公司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监管方面,《外资战投办法(2024)》与原《外资战投办法(2015)》保持了类似的监管精神,结合《外资战投办法(2024)》第五条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024年9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类准入要求:
值得关注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第三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考虑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是否可能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领域和限制投资领域时,可能不宜仅核查上市公司本体是否涉及外资禁止类或限制类领域,建议至少应进一步核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内子企业是否涉及外资禁止类或限制类领域,如确认涉及,须考虑涉及相应外资禁止类或限制类领域子企业的处理方案,以确保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行为符合《外资战投办法(2024)》第五条的规定。
五、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条件要求
六、
以跨境换股方式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与实践操作难点
原《外资战投办法(2015)》中并无涉及跨境换股的相关规定,但原《外资战投办法(2015)》说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商务部十号文》”)是其立法依据之一,故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一种特殊情形,应适用《商务部十号文》的相关要求。受限于《商务部十号文》的规定,过往实务界一般理解,外国投资者如果以跨境换股形式并购境内企业的,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应当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但自2020年《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之后,由于全面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和备案,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战略投资事项审批,实践中已有不少A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外国投资者所持有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之案例,已经事实上突破了《商务部十号文》关于跨境换股中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应当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的规定。
七、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取得股份比例要求
八、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锁定期要求
5. 在构成重组上市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如外国投资者属于不会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发行对象,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9。
值得关注的问题:
九、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法定程序要求
注:“√”表示《外资战投办法(2024)》明确要求该情形下应聘请中介机构;“—”表示《外资战投办法(2024)》未做强制性要求,但需考虑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值得关注的问题:
十、
违反《外资战投办法(2024)》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由于《外资战投办法(2024)》已经明确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已经无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事前审批,为了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事后监管追责,《外资战投办法(2024)》明确了对于违反该办法实施战略投资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注:
版权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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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梁宏俊|合伙人
lianghj@shihuilaw.com
梁宏俊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投资、兼并收购,涉及行业包括集成电路与半导体、生命健康与医疗、新能源、智能制造、企业服务、高科技、新消费等。
梁律师擅长于各类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疑难问题的处理及资本市场法律政策和实务问题的研究,其操刀的资本市场项目皆颇具开创性。梁律师主办的微电生理(688351)科创板IPO是开创医疗器械企业适用第五套标准在科创板上市之先河的首个成功案例,其他代表性案例包括:京东物流(02618.HK)以近百亿元收购德邦股份(603056)之控制权并触发全面要约收购,百视通(600637)换股吸收合并东方明珠(600832)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配套融资100亿元,中植资本国际(08295.HK)发行股份收购金慧科技,代表蓝帆医疗(002382)对旗下心脑血管业务进行红筹架构重组,京东世纪贸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15亿元短期公司债券,中域高鹏与华胜天成(600410)联合设立物联网并购基金并收购泰凌微电子。
梁律师荣膺《亚洲法律杂志》评选的“2022 ALB China十五佳长三角地区律师新星”,连续多年获评《商法》杂志A-list百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并被评为“2023年度LEGALBAND菁英榜:新经济律师20强”和“2021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新锐合伙人15强”,被界面新闻评为“界面金榜100强”2020年度新锐律师,连续多年被著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 Band评为“中国顶级律所排行榜”资本市场领域顶级律师,2022年入选专业评级机构DAWKINS评选的首届“资本市场客户指南: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还曾入选Legal Band评选的“2016年度中国律界俊杰三十强”榜单。梁宏俊被清科集团旗下沙丘大学、东沙湖基金小镇聘请为法律课程导师,同时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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