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辉观点丨人工智能行业系列 – 创始人为连续创业者时需特别关注的法律挑战及应对策略(二)

学术   2024-11-07 18:06   北京  

作者|朱赞、杨葳葳、王靓迪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不断迭代推出,我们正站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风口浪尖。众多创业者和投资机构纷纷将目光投向人工智能行业,试图在这场变革中捕捉机遇。在这样的背景下,世辉人工智能团队凭借在人工智能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出海及跨境重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合规、业务合规等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将通过系列文章,深入探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在投融资及资本运作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提供实务建议。

在代表人工智能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及/或代表投资机构投资人工智能行业项目过程中,我们发现人工智能行业的创业者有相当一部分是连续创业者。因此,本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我们将来系统梳理,如果人工智能公司创始人是连续创业者时,创始人及投资人需特别关注的法律挑战。

在上一篇,我们探讨了《公司法》对创始人连续创业的限制性规定及应对思路;本文为该部分的第二篇,我们主要来探讨历史项目交易文件中可能涉及的对创始人开展新创业项目的限制及应对思路。


02

历史项目交易文件中可能涉及的对创始人开展新创业项目的限制

1、创始人的全职工作及不竞争义务
在交易文件中,创始人通常被要求全职投入到公司的运营中,为公司业务发展贡献全部个人工作时间和精力,不得在集团公司之外任职、投资或提供服务。如果创始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包括投入精力到新项目的设立、运营之中,可能会触发违反历史项目交易文件的违约责任。

此外,交易文件通常会对创始人设立较为严格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创始人在离职或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后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存在竞争的活动。因此,创始人在新项目设立时,需考虑新项目与历史项目是否存在竞争安排,是否会涉及对历史项目交易文件中不竞争义务的违反。


世辉提示:
我们理解,如存在前述全职工作及不竞争承诺,创始人在开启新项目前需进行妥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提前与历史项目的投资人沟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约定经过历史项目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并取得历史项目投资人豁免该等违约责任的书面确认。


2、创始人的回购责任
回购条款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机制。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或创始人违反交易文件中的核心义务,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或创始人回购其股权。在惯常的交易文件中,创始人失去控制权或离职可能会单独作为回购事件;并且创始人的全职工作和不竞争义务很可能被视为对公司运营至关重要的核心条款,那么违反该义务可能会被视作严重违约行为,从而触发回购条款。

世辉提示:
如果交易文件中明确规定创始人为回购义务人,那么在触发回购事件时,创始人需要承担回购的个人责任。此外,如因创始人开启新项目可能触发历史交易文件中回购条款,建议创始人与历史项目投资人进行坦诚的沟通,说明情况,并寻求理解和支持,尽可能获取历史项目投资人就回购义务的书面豁免。如谈判压力较大,可以探讨替代方案,如提供新项目的股权作为补偿,或与历史项目投资人协商其他形式的补偿。

3、股权锁定安排
如果在历史项目中存在创始人股权锁定安排且锁定期尚未全部经过,创始人离职并加入新项目可能导致触发过错离职情形。一般而言,针对创始人的过错离职,未解锁的股权可能会被0对价收回,已解锁部分股权也可能被以低于市场价值的约定价格收回;在投资方较为强势的背景下,或项目中具有多个联创的背景下,亦通常会约定如创始人离职同时涉及违反竞业义务,则其持有的全部股权无论是否解锁均可能会被0对价收回,以对创始人主动离职且加入竞争对手起到预防和威慑的作用。

世辉提示:
如在历史项目中存在创始人股权锁定安排,则需要判断创始人自历史项目离职是否会导致创始人丧失全部或部分在历史项目的股权权益。我们建议创始人应结合历史项目的市场价值,仔细审查历史项目中的股权锁定条款,在离职前与历史项目的其他创始人(如有)以及投资人协商历史项目中股权权益的处置方案,避免因违反锁定条款而丧失较高的股权权益。

4、知识产权归属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及不竞争协议通常为投资人在法律尽调和交易文件阶段的关注重点。令投资人满意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会要求创始人在任职期间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通常归属于公司。这意味着,即使创始人在业余时间或利用个人资源开发了新技术或产品,只要这些与公司业务相关或部分基于公司资源和知识,其所有权可能也归公司所有。因此,在连续创业的过程中,创始人可能会受到历史项目中签署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的限制和风险,如果创始人在新项目中使用了在历史项目中开发的技术或知识产权,可能会侵犯原公司的知识产权,导致法律诉讼和赔偿责任。

世辉提示:
创始人在离职前应详细审查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相关协议的具体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新项目的业务安排与历史项目公司及投资人协商,获取使用特定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达成其他协议,确保新项目中的创新和研发活动被适当保护,避免无意中侵犯历史项目的知识产权。

5、历史项目投资人在新项目中的优先权
在早期投资中,投资人往往非常看重创始人的个人资质和潜力;而早期项目也通常与风险相伴。为了保护投资人自己的投资利益,投资人会要求一系列其自身在创始人新设项目中的优先权,包括归入权、新项目知情权、优先投资权、平移/映射股权的权利:

(1) 归入权
归入权是指,若创始人利用公司资源孵化任何独立新项目或将公司任何业务部门剥离成立新公司,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人将前述经营性资产及由新项目产生的全部收益无条件、无偿注入公司;或要求以适用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按照投资人届时在历史项目中的持股比例,在该等新项目公司持有同等比例的权益。

(2) 新项目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若创始人在任何时间设立新公司或开展其他项目的(无论是否利用公司资源),则在该等公司设立或项目拟进行股权融资时,创始人应当提前向历史项目投资人披露该等公司或项目信息。

(3) 优先投资权
优先投资权是指,若创始人在任何时间设立新公司或开展其他项目的(无论是否利用公司资源),历史项目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任何第三方按照同等条件对该新项目进行投资。

(4) 平移/映射股权的权利
平移/映射股权是指,若历史项目经营失败(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清算、结业、解散、关闭)或在任何情况下,创始人拟设立新项目实体(无论是否利用公司资源),投资人有权无偿或以一定折扣价格在新项目中取得股权。

世辉提示:
如历史项目中存在上述类型的条款,创始人在拟设立新项目时,需提前就前述事项设计预案,并与历史项目投资人进行沟通,结合历史项目交易文件中对创始人的限制,就历史项目投资人在新项目中的投资金额(如有)、持股比例等权益事宜进行沟通,同时结合老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安排新项目的融资。


以上为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我们主要探讨了历史项目交易文件中对创始人开始新项目创业的限制和应对思路。后续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探讨,如果人工智能公司创始人是连续创业者时,历史项目的处置及与新项目的衔接,以及创始人在新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敬请期待。



版权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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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赞|合伙人

 zhuz@shihuilaw.com


朱赞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合规、私募股权投资、收购、重组、境内外上市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医疗与生命健康、互联网、高科技等。朱律师在上市领域有比较丰富的经验,主办过众多企业的上市项目,例如京东集团、京东健康、京东物流、猎聘网、泛生子基因、乐信集团等数十个传统及新经济企业历轮融资、重组及/或境内外上市项目。

朱律师主办过的与医疗与生命健康相关的项目,涵盖了医疗与生命健康的各个细分领域,包括为上百家生物制药、细胞与基因治疗、疫苗研发生产、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经销企业、体外诊断、基因检测、药品零售、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AI制药等领域的企业提供合规、许可交易、投融资、并购、上市等法律服务。

朱律师是《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重点推荐的杰出律师,是权威评级机构The Legal 500亚太地区和国际知名金融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医疗健康领域的重点推荐律师;连续多年被《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为:“A-list中国法律精英100强”;同时,朱律师被知名法律评级机构 LEGALBAND评为:“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医疗健康15强”、“客户首选中国女律师15强”、“资本市场多面手15强”并荣登LEGALBAND中国医疗健康顶级律师排行榜。


杨葳葳|律师

yangww@shihuilaw.com


杨葳葳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外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重组与收购、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常年法律合规顾问等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医疗与生命健康、互联网、高科技、传媒、教育培训、人力资源、餐饮、消费品等。

杨律师曾主办或参与过诸多具有影响力的项目,包括京东集团港股二次上市、京东健康港股上市、泛生子美股上市、猎聘集团港股上市项目等多家企业境外上市项目,猎聘战略投资赛优教育等并购项目,代表IDG资本、挑战者资本、险峰资本、苇渡资本、祥峰资本、中车资本、新航城基金、清松资本、晨山资本等人民币或美元基金对多家创业企业的投资项目等。

王靓迪|律师

wangld@shihuilaw.com


王靓迪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收购与兼并、企业重组、境内外上市、常年法律顾问等服务,长期从事医疗健康、TMT、高科技与人工智能、清洁能源、金融等领域的法律业务,先后为众多境内外知名企业、投资机构和投资银行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王律师在投融资及资本市场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为京东集团、砺思资本、荷塘创投、惠每资本、经纬创投、医渡创投、贝塔斯曼、三正资本等多家知名机构的投融资和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亦主办众多知名企业的架构搭建、多轮融资、重组以及收购并购项目,对新经济、医疗健康等领域的企业在不同架构下涉及的境内外上市、投融资及兼并收购等众多法律问题,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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