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辉观点|人工智能行业系列 – 创始人为连续创业者时需特别关注的法律挑战及应对策略(一)

学术   2024-11-06 18:00   北京  

作者|朱赞、杨葳葳、王靓迪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不断迭代推出,我们正站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风口浪尖。众多创业者和投资机构纷纷将目光投向人工智能行业,试图在这场变革中捕捉机遇。在这样的背景下,世辉人工智能团队凭借在人工智能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出海及跨境重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合规、业务合规等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将通过系列文章,深入探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在投融资及资本运作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提供实务建议。


在代表人工智能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及/或代表投资机构投资人工智能行业项目过程中,我们发现人工智能行业的创业者有相当一部分是连续创业者。因此,本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我们将来系统梳理,如果人工智能公司创始人是连续创业者时,创始人及投资人需特别关注的法律挑战。本文为该部分的第一篇,我们主要来探讨《公司法》对创始人连续创业的限制性规定及应对思路。



一、

历史项目的处理和安排

01

《公司法》对创始人连续创业的限制性规定

1、创始人作为历史项目的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

在创业公司的生命周期中,创始人往往兼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除了与投资人签订的交易文件所规定的义务外,创始人还需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勤勉尽职义务进行了细化,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具体如下:


(1) 忠实及勤勉义务原则: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2) 法定禁止行为:明确禁止董监高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违法行为。


(3) 自我交易及关联交易:董监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应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4) 利用公司商业机会:除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或公司无法利用该机会,否则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5) 竞业禁止: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董监高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世辉提示:

我们理解,除非创始人已经从历史项目中退出或历史项目已经合规清算、注销,创始人在新项目的创办过程中,需注意遵守对历史项目的忠实和勤勉义务,避免从事《公司法》禁止的行为,同时应注意不得将历史项目的交易机会让渡给新项目,避免被认定为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新项目的运营当中确实涉及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利用公司商业机会或竞业活动时,必须提前向历史项目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历史项目交易文件获得决策机构的批准。


2、 创始人作为历史项目的控股股东的忠实勤勉义务

在历史项目中,创始人通常不仅是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还往往是公司的直接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因此,创始人还应当承担《公司法》下作为股东、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应负的义务,具体如下:


(1)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不得指示董事、高管从事违法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 不得违法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世辉提示:

我们理解,创始人同时为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需严格遵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在运营新项目时,仍应维护历史项目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避免通过不当方式占用历史项目的资金或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历史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以上为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我们主要探讨了《公司法》对创始人连续创业的限制性规定及应对思路。后续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探讨,如果人工智能公司创始人是连续创业者时,历史项目交易文件中可能涉及的对创始人开展新创业项目的限制及应对思路。


敬请期待。



版权与免责


本文章仅供业内人士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未经世辉律师事务所书面同意,本文章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文章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联系世辉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朱赞|合伙人

zhuz@shihuilaw.com


朱赞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包括私募股权投资、收购、重组、境内外上市等,涉及的行业包括人工智能、医疗与生命健康、互联网、高科技等。


朱律师在投融资及资本市场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主办过近千个投融资项目及诸多具有影响力的项目,例如京东集团、京东健康、猎聘网、泛生子基因、乐信集团等数十个传统及新经济企业历轮融资、重组及/或境内外上市项目。朱律师先后主办了京东集团(09618.HK)香港二次上市项目、京东健康(06618.HK)香港上市项目以及京东物流(02618.HK)香港上市项目,该等IPO项目的规模均位列当年全球资本市场前十。 


朱律师被北京基金小镇、苏州工业园区、创业邦、清科集团、沙丘大学等政府及知名创投机构聘请为法律课程导师,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朱律师是《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重点推荐的杰出律师,是权威评级机构The Legal 500亚太地区和国际知名金融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的重点推荐律师;连续多年被《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为:“A-list中国法律精英100强”;同时,朱律师被知名法律评级机构《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2023年度中国TMT律师15强”,被知名法律评级机构 LEGALBAND评为:“客户首选中国女律师15强”、“资本市场多面手15强”并荣登LEGALBAND中国医疗健康顶级律师排行榜。


杨葳葳|律师

yangww@shihuilaw.com


杨葳葳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外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重组与收购、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常年法律合规顾问等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医疗与生命健康、互联网、高科技、传媒、教育培训、人力资源、餐饮、消费品等。


杨律师曾主办或参与过诸多具有影响力的项目,包括京东集团港股二次上市、京东健康港股上市、泛生子美股上市、猎聘集团港股上市项目等多家企业境外上市项目,猎聘战略投资赛优教育等并购项目,代表IDG资本、挑战者资本、险峰资本、苇渡资本、祥峰资本、中车资本、新航城基金、清松资本、晨山资本等人民币或美元基金对多家创业企业的投资项目等。


王靓迪|律师

wangld@shihuilaw.com


王靓迪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收购与兼并、企业重组、境内外上市、常年法律顾问等服务,长期从事医疗健康、TMT、高科技与人工智能、清洁能源、金融等领域的法律业务,先后为众多境内外知名企业、投资机构和投资银行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王律师在投融资及资本市场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为京东集团、砺思资本、荷塘创投、惠每资本、经纬创投、医渡创投、贝塔斯曼、三正资本等多家知名机构的投融资和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亦主办众多知名企业的架构搭建、多轮融资、重组以及收购并购项目,对新经济、医疗健康等领域的企业在不同架构下涉及的境内外上市、投融资及兼并收购等众多法律问题,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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