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料其它地方金融组织也会迎来强监管。
【正文】
本文聚焦小贷公司新规与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导向。
一、小贷公司迎来全面强监管严监管
2024年8月23日(周五),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小贷新规),对小贷公司群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一)提级管理: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总责,重大事项不得下放
1、小贷新规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贷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且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这意味着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承担小贷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最终责任,即相当于进行了提级管理(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可以授权下放)。
2、通过梳理发现,小贷新规全文共有30处提及“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主要在地方职责、审批、经营区域(跨地市展业的条件)、商业汇票贴现、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债券)、放贷专户、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建立、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处理、失联空壳机构的处理、监管职责、市场准入监管等环节。
(二)出现34个“不得”:相当于明确了34个禁止性事项
小贷新规全文共计34个“不得”,相当于明确了34个禁止性事项。具体看,
1、小贷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
2、小贷公司不得发放明显超出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贷款。
3、贷款不得用于金融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等。
4、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不得未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不得以费用形式变相收取利息。
5、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
6、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
7、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不得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含“金融”字样移动应用程序(APP)备案;以及不得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8、不得利用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
(三)定量监管要求:和之前的文件相比没有任何变化
从小贷新规提出的定量监管指标要求来看,和之前相比没有任何变化。例如,贷款集中度与融资杠杆的要求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的规定完全一致,合作贷款的规定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24号)完全一致。
(四)要求将逾期90天及以上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
针对部分小贷公司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小贷新规要求小贷公司应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并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这一规定实际上和商业银行一致,即对小贷公司资产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表明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资产质量的关注度更高了。
(五)要求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报告
小贷新规要求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即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与此同时,小贷新规还要求小贷公司应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放贷专户,并按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以及小贷公司不得利用股东、高管、内部职工、关联人员人人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
这相当于,后续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的放贷情况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掌握。
(六)禁止跨省域展业(省域内跨地市展业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进行规定)
小贷新规明确小贷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且小贷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这意味着小贷公司跨省域展业的情况已经被明确限制。同时,小贷公司在省域内跨地市展业的情况则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进行规定。
(七)其它规定
除上述系列要求外,小贷新规还提高了对小贷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并对小贷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如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贷公司相关行为进行规范以及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等等。
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核心业务环节是否外包、跨区域展业以及集中度等方面
小贷新规对网络小贷公司还有一些特别规定,
1、确保贷款申请受理、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核心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操作完成。
2、明确网络贷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3、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
4、对网络小贷公司的互联网信息系统、风险防控体系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网贷新规亦称对网贷公司进行规定:跨省域经营的门槛较高
此次小贷新规之前,已有网贷新规,其背景是2020年马云在上海外滩讲话引起的风波。2020年11月2日,原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网贷新规),只不过网贷新的正式稿现在也还没有正式发布。从内容上看,网贷新规针对网贷公司提出七点监管要求,
1、未经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贷业务。
2、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每3年续展一次。
3、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省级区域经营网络小贷公司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4、经营网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其通过非标准化融资形式(如银行借款和股东借款)融入的资金余额、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形式(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入的资金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和4倍。
5、经营网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对自然人、其它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30万元(互联网贷款为20万元)和100万元,其中前者还应不超过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1/3。
6、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对跨省区域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参股数量不得超过2家、控股数量不得超过1家。
7、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可以看出,网络小贷公司跨省域经营的门槛虽然很高,但并没有完全被禁止。
(三)网贷公司仍处于存量压降和优化的阶段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在答记者问中披露的数据,截至2023年底,网络小贷公司共计179家,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分别为1590亿元和1739亿元(占全部小贷公司的比例分别为19.33%和20.63%),也就是数量仅占2.73%的网络小贷公司,大致贡献了全部体量的20%左右。
同时根据监管披露的信息,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贷公司,且近年来存量网络小贷公司数量逐步下降,已经从2018年的224家减少至2023年底的179家(累计压降45家)。这意味着,网贷公司这一群体本身正处于存量压降和优化的阶段。
三、小贷公司群体的主要经营指标:贷款余额8000亿元左右、总资产2万亿左右
(一)需要注意的是,人行与金融监管总局的监管口径明显不一致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人行与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小贷公司数量并不一致。
1、根据金融监管总局的披露,截至2023年底,小贷公司共计6550家,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分别为8226亿元和8431亿元。
2、根据人行披露的数据,截至2023年底,小贷公司共计5500家,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分别为7205亿元和7629亿元(2024年6月底分别为5428家、7213亿元和7581亿元,从业人数为46994人)。
可以看出,人行口径下的小贷公司数量、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均明显低于金融监管总局的口径。若按照金融监管总局的口径来看,小贷公司这一群体的总资产应在2万亿左右(贷款余额和实收资本的合计值便已达到1.67万亿)。
(二)数据上看,目前小贷公司群体的规模总体呈回落态势
数据上看,目前小贷公司这一行业的规模呈持续回落态势,贷款余额已从2017年底的9799亿元回落至目前的7581亿元(人行口径,下同),实收资本则从2018年9月底的8465亿元回落至目前的7213亿元,而机构数量亦从2015年9月底的8965家回落至目前的5428家,从业人员更是从2015年底的117344人回落至目前的46994人,回落幅度分别达22.63%、14.78%、39.45%和59.95%。可以看出,从业人员数量回落幅度最大,机构数量和贷款余额次之,实收资本回落幅度最小,这意味着留下来的存量小贷公司在资质上要更优一些。
(三)小贷公司区域分布情况:主要分布在广东、重庆、江苏、浙江、四川等地
1、从体量的区域分布情况来看,广东和重庆两地的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155亿元和1087亿元,分别贡献了全部小贷公司体量的15.24%和14.34%。紧随其后的地区依然为江苏(748亿元)、浙江(474亿元)、四川(405亿元)、山东(387亿元)、福建(364亿元)、安徽(363亿元)、河北(235亿元)、陕西(229亿元)、湖北(221亿元)。
(四)注册资本超过30亿元的小贷公司(23家)汇总
四、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导向
(一)全面加强监管的导向很清晰,其它地方金融组织新规料也很快出台
根据小贷新规答记者问,小贷新规出台的背景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可以看出这里的关键词是“全面加强”。显然这次小贷新规的出台是有尚方宝剑加持的,其它地方金融组织新规料也很快会出台。
例如,近期金融监管总局在一则公开答复中便透露“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意味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新规也将很快出台。据披露,截至2023年底,全国地方AMC共计60家,行业实收资本合计2646亿元,总资产合计11239亿元;平均实收资本44亿元,平均总资产187亿元。
(二)强化地方金融组织的内涵:“地方”(跨省域展业被限)与“金融”
地方金融组织[1],原称类金融机构。这一名称上的变化实际上揭示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基本内涵,即“地方”与“金融”。“地方”属性意味着地方金融组织的展业区域范围将会受到严格管控,跨省域经营的可能性基本被堵死,同时也意味着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责任主体在地方;“金融”属性意味着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的是金融活动,要全面纳入监管。
(三)地方金融组织的强监管大幕已经拉开
诸多迹象表明,目前地方金融组织的强监管大幕已经拉开。
1、2024年4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明确严控地方金融组织数量增长、加强存量地方金融组织清理整顿、强化跨省业务分类处置、严管杠杆和融资来源等监管要求。
2、2024年5月21日,全国地方党委金融办主任会议召开(决策层定调地方金融工作方向),中央金融委主任李强与中央金融委办主任何立峰分别作出指示和讲话,整体明确了地方金融工作的方向。本次会议特别指出“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协同强化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意味着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全面加强是必然的。虽然强监管是为了防风险,但在加强监管的过程中,也极有可能会刺破存量风险,导致部分风险趋于暴露。
(四)《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在路上
2021年底,人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不过正式稿一直未发布。目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这意味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在路上,后续地方金融组织相关政策约束将会更加清晰。
总之,地方金融组织过去的展业方式较为粗放,主要做正统金融机构不愿做、不敢做的一些业务,潜在风险自然很大。在全面加强监管的大背景下,存量风险自然会趋于暴露和出清,而央地在面对地方金融组织时的博弈过去可能是障碍,未来应该会成为动力。往后看,中小金融机构的日子不太好过,更遑论地方金融组织,其面临的监管风暴可能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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