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高空抛物,害人害己!

文摘   2024-08-19 12:29   云南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

导致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物业温馨提示

“高空抛物罪”正式纳入刑法

严惩高空抛物者

守护市民“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在少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高空抛物罪作为刑法的一个独立罪名,明确了高空抛物罪侵害的法益,补强了刑法对于高空抛物不法行为的规制,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安全的高度重视”。


案例释法

2019年8月1日,蒋某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执过程中,恼羞成怒的蒋某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出窗外,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蒋某抛出的物品将停靠在停车区域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经鉴定,三辆轿车物损共计人民币4293元。

被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家属在法院审理期间代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并宣判,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解析

在当时,刑法修正案(十一)未发布,高空抛物行为一般是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性质明知且具有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其所实施的危险方法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人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晓其向外扔出物体的大致下落轨迹及砸落可覆盖的范围,应当知晓抛掷物可能造成砸到行人或者车辆的后果,应当所抛扔的坚硬锐利物品砸落地面造成的破坏性和杀伤力,但是行为人在抛扔过程中没有对下方情况进行确认,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系抱着放任结果发生的态度实施上述行为,这属于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

被告人蒋某的高空抛物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具有危险相当性和危害同质性,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损害和重大财产损失。被告人蒋某在下午下班时间段内,从14楼高处向楼下公共停车场地和道路抛扔了多件危险物品。抛落物品具有高度杀伤性,且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损害的特点,具备对不特定多数人及财产造成现实严重危险的条件,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看律师谈“高空抛物入刑”




1

“天降自行车”


“天降自行车”的几分钟前,结束聚会、喝得醉醺醺的王东亮(化名),在朋友的搀扶下回到了住处。一走出27楼的电梯,王东亮就看到走廊边又停放着几辆儿童用车。这些车影响通行,他对此早有不满,借着酒劲儿,他拎起其中一辆就往楼下扔。


2

空荡的走廊阳台


这时,王东亮的朋友冲上去夺车,又从背后抱住他,但他耍酒疯特别激动。他朋友后来说,感觉自己差点都被甩到楼下去。眼见无法阻拦,朋友赶忙下楼寻求保安的帮助,当带着保安回到27楼后,发现原本被塞满了的走廊阳台,已然空空荡荡。

3

公安机关迅速出动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王东亮抓获。尽管事后王东亮赔偿了物业公司及其被害人人民币25900元,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1年12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王东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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