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楼道堆放杂物被罚500元!

文摘   2024-09-30 12:46   云南  

近日,

开展小区楼道杂物大清理整治活动。

检查中,

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

在对侗胞华府小区进行检查时,

发现该小区业主

将杂物堆放在小区疏散楼梯间内,

影响人员疏散,

且经物业公司提醒仍未及时改正,

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填写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等程序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该业主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小区住宅楼道、门厅等
是整幢楼的公共区域
是日常出行的通道
也是紧急情况下疏散逃生的通道
楼道、门厅内堆放杂物
极易导致火灾的发生
不仅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还涉及法律风险

楼道堆放杂物可能触及的法律法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通道、楼梯、大堂,属于共有部分。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温馨提示


亲爱的业主朋友们
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靠大家
请提高防火安全意识
不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为大家留出“生命通道”
“清零”楼道堆物
畅通生命通道
防范于未“燃”

本文及图片来源网络

版权和观点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敬请留言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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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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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是我家
建设靠大家
大家齐努力
幸福你我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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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业知识、企业管理咨询、培训交流、会议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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