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河区人民检察院:27.2万元按“公平原则” 认定为利息不公平!

政务   2024-11-12 10:01   内蒙古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能动履职,精准监督,针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对已支付的款项如何认定问题进行了依法监督,促进案件定纷止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成立了由2人为股东的包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与张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李某自愿拿出50万入股包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且其入股的份额跟张某没有关系,按比例分红占有,若张某盈利分红没有给付李某所得的份额,张某愿意双倍支付李某的入股费用。后王某陆续归还李某27.2万元。因剩余款项未归还,李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没有可操作性,且双方也未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其实质为借款协议。在起诉前已归还的27.2万元认定为诉讼之前给付的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判决王某、张某、包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50万元,并给付利息损失。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聚焦民事检察监督 

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针对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认定27.2万元为利息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承办检察官展开了调查核实。一是对一审原、被告进行询问。被告张某因刑事案件被依法羁押,开庭时未出庭,为进一步核实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检察官主动到张某服刑的监狱进行依法询问,进一步明确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并没有约定利息。二是询问一审承办法官,了解庭审情况,厘清裁判思路。因时间久远没有庭审录像,开庭笔录又不能完全反映案件情况,针对是否有利息问题,检察官通过询问法官,查明原审法院仅依据李某的单方主张和王某向李某转账的行为认定双方约定了利息,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是召开公开听证会。除张某因羁押无法参加听证会,其他当时人均参加了此次听证会,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充分阐释了自己的意见,针对对方的主张提出了反驳的意见,案件的真相进一步清晰。




发挥上下两级院联动机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为达到对案件的精准监督效果,充分发挥上下两级院联动机制,经向市检察院请示汇报后,认定一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将李某自认对己有利的事实认定案涉27.2万为起诉前已经支付的利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请抗诉。目前,该案已获再审改判,将27.2万元认定为起诉前支付的本金。


民间借贷纠纷是百姓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类诉讼,与百姓生活密切。本案中,因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双方对利息只进行口头约定,未进行书面约定,已支付的款项无法认定为利息,这也为借款人敲响了警钟。


下一步,我院将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  源: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编  辑:杜佳欣

一  审:索龙嘎

二  审:吕梓裕

三  审:高玉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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