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小额支出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昆都仑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政务   2024-11-15 11:49   内蒙古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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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小额支出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2017年,昆都仑区刘某(男方)与张某(女方)在与朋友聚餐时相识,同年10月份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在随后的交往当中,双方因性格、脾气方面存在差异,经常因生活各种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刘某殴打谩骂张某,后双方于2023年7月终止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男方刘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现金给付的方式给女方张某共计62000元。在分手后,男方刘某要求女方张某返还上述款项,女方张某则认为这些钱款系男方刘某自愿赠与,要求返还没有依据,拒不返还。男方刘某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23年8月4日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在调解开始前,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讲述了人民调解的一般过程,告知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两人均表示已知晓上述内容,自愿进行调解。男方刘某称,自2017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自己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现金支付等方式给女方张某62000元,现要求女方张某返还上述钱款。女方张某对纠纷中涉及的钱款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均属于赠与,故不应返还。在女方张某陈述自己的观点时,男方刘某异常愤怒,称双方既然已经分开,又未领取结婚证,就应该返还自己给女方张某的花费,扬言不返还钱款就绝不罢休,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见状,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争吵并安抚双方的情绪,告知当事人,既然双方均有意愿通过调解来化解纠纷,就要彼此放下心中成见,理性处理纠纷。

待双方情绪缓和后,调解员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男方刘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逐一向双方进行了细致分析:关于女方张某给父母银行账户等款项往来,结合聊天记录,经与双方核对,张某认可了相关借款事实,借款金额合计30000元;对于男方刘某给女方张某的微信转款,如因过生日、情人节转账的1314元、520元,此类转账虽然没有转账附言,但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系男方刘某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且双反没有约定附加条件,赠与方一经交付,就不能再撤销,除非受赠人存在特定行为。而在此次纠纷中,受赠人女方张某不存在上述行为,因此男方刘某不能主张撤销赠与进而要求返还财物。

综合上述分析,双方认可为借款的30000元张某应予以返还。但是,男方刘某坚持要让女方张某拿出所花费的6万元才同意分手,女方张某对男方刘某的请求表示不能接受,认为与刘某一起生活6年,照顾刘某的生活起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女方张某只愿意退还30000元。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开始激烈争吵。调解员见气氛不对,立即中止了调解,将双方当事人分开,缓和了现场气氛。

随后,调解员旁敲侧击地向双方指出,彼此间如果不能互谅互解,只有走司法程序,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会增加,请他们认真考虑。调解员的一席话使双方顿时陷入沉默。看到问题有所转机,调解员因势利导,进一步劝导双方换位思考。调解员对男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男方刘某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方案,一起因恋爱关系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1.女方张某归还男方刘某30000元,恋爱期间其他支出不再追究;

2.双方和平分手后保证相互尊重对方名誉权、隐私权,不得相互诋毁对方名誉人格,不得干涉对方婚姻自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ND



来  源:基层社会治理科

编  辑:杜佳欣

一  审:索龙嘎

二  审:吕梓裕

三  审:高玉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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