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为客户提供OEM生产为购销业务还是受托加工业务,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依据,相关会计处理

财富   2024-12-13 16:49   陕西  

为客户提供 OEM 生产的具体业务流程,结合业务实质说明相关交易为购销业务还是受托加工业务,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OEM 生产的具体业务流程

公司与委托方签订长期 OEM 合约,并于合约中对提供产品、双方权利义务、产品标准、产品退回、定价条款等进行了约定,主要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OEM 合约中在产品标准方面,委托方仅就具体的产品的具体性能指标、行业惯例保险购买及法律合规要求单据留存进行约定。公司常规产品可满足OEM 客户要求产品标准。OEM 客户的售后和退换货遵循一般客户的退货和保修期限规定,无特殊条款。公司每年根据合约框架,更新产品价目表,并作为当年的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

公司在收到 OEM 客户下达的采购订单后,首先评估当前库存情况,如当前库存不足,则组织生产。色谱柱生产所需色谱柱柱管及配件和基于原材料生产的分析级填料具有通用性,公司会按照安全库存提前进行备货,以保证色谱柱的生产效率。公司原材料供应商均系公司独立与供应商签署,OEM 客户不就原材料供应商进行指定。部分 OEM客户会与公司就包装盒、标签、使用手册等提出明确要求,公司会基于客户要求进行包装材料定制。除包装流程中应用的材料不同外,OEM 客户产品与公司向非 OEM 客户产品在填料的母球合成、填料表面修饰、装柱、检验等生产流程中无实质性差异。

2、结合业务实质说明相关交易为购销业务还是受托加工业务结合业务实质就区分购销业务及受托加工业务的具体考量因素分析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对于原材料加工复杂程度较高,且全部原材料系由公司独立与第三方进行购买,并由自身承担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公司向OEM 客户在公司零售指导价基础上提供基于年度销售数量的折扣,交易价格中包括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利润在内的全额销售价格。公司与OEM 客户签订单独的交易订单,并约定了所有权转移条款及订单的支付条款。公司业务实质符合独立购销业务的认定。

3、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将色谱柱柱管及配件与利用自身核心技术能力生产的填料组合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产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就生产合规性及安全、产成品性能、原材料及配件供应商选择等方面均承担了整体的义务,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供应商,与其进行独立交易。在与客户订立的 OEM合约及采购订单中一般仅约定产成品的技术指标,部分会指定色谱柱规格及相关包装要求,但并不会直接指定采购途径或供应商。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及配件一般为通用产品,市场价格较为透明,交易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司对上下游均有独立定价权。

3、根据 OEM 合约约定,产成品均由供应商直接发货至 OEM 客户所在地。公司对产成品的实际交付具有主导权和控制权,并直接向客户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4、公司负责产成品的生产全流程,并于办公地点对生产所需原材料及自身生产成品进行保存。在将产成品整体交付客户之前,即客户完成验收前,公司承担转让前的毁损灭失、价格变动、滞销积压等存货风险。公司获取的业务的核心利润/价值来源是向客户提供符合性能要求的液相色谱产品,而非类似商品贸易或业务转让的行为。

5、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分别签署独立的销售及采购合同,相关合同约定的收、付款结算方式相互独立。

综上所述,公司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均独立签署,公司的销售和采购均独立结算,并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公司承担了商品实现销售前的毁损灭失、价格变动、滞销积压等存货风险。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独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对商品的采购和销售具有自主定价权。因此,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在从事销售业务中身份为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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