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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伟邦科技”)曾于 2020 年被评定为“国家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要从事电梯人机交互系统、电梯电子配件和非电梯领域的人机交互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人机交互系统主要通过人与设备之间的信号交互实现对设备的操控,广泛应用于电梯、智慧建筑、智慧餐饮、智能安防等领域。智盈创泰直接持有公司 1,600.0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2.7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潘伟欣、萧海光二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3,488.86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的93.22%,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00%。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1,248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或不超过 1,435.20 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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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终止,发行人未对首轮问询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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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 2020 年至 2023 年的归母扣非净利润连续三年持续下滑、申报后最近一年上升,金额分别为 4,177.72 万元、3,324.60 万元、2,361.95 万元、3,214.58万元,发行人称系受宏观经济和原材料价格影响,但可比公司除寰宇科技外,其他可比公司汇川技术、华宏科技、展鹏科技、沪宁股份均未见利润水平持续连年下滑。(2)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 18,163.55 万元、18,718.13 万元、16,639.26 万元、18,247.66 万元,同比变动 4.29%、3.05%、-11.11%、9.67%,发行人称 2022 年收入下滑主要系受下游房地产行业影响导致国内电梯行业需求萎缩。问题5.收入确认合规性
(1)代理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①2020 年-2023 年,发行人是瑞电士(上海)传感器有限公司光电传感器产品的代理商;也是伊顿电气有限公司低压电器产品的代理商,相关产品由整梯厂商根据下游用户对这两类电梯部件的配置需求向公司下单,并且指定发行人从瑞电士(上海)传感器有限公司、伊顿电气有限公司采购。②根据客户指定,发行人各期向瑞电士采购产品的金额分别为1,435.70 万元、1,285.26 万元、997.57 万元、657.34 万元,采购金额逐期下降的原因是瑞电士的进口槽型光电传感器部分市场份额被国产光电传感器替代;报告期内向伊顿电气采购的金额分别为 155.40 万元、36.40 万元、4.50 万元,由于交易量下降,2023 年开始,发行人与伊顿电气有限公司已终止 EATON 产品的代理合作关系。③发行人称客户向公司采购而非直接向瑞电士、伊顿电气采购的原因主要是:瑞电士、伊顿电气无法满足客户小批量交期短的采购需求以及结算条件,发行人将上述业务列报为主营业务收入。请发行人:①说明发行人客户指定采购原材料类型及金额和占比,是否均为贸易业务,是否均为客户指定采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论证会计处理的合规性。②说明各期外购产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应客户、销售产品类型及金额和占比。③说明客户未直接向瑞电士、伊顿电气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发行人是否主要经营贸易业务。根据申请文件,①发行人产品的显示屏、电子元器件、板卡、光电传感器、电气和控制类等核心组件均为外采,除自产产品外,发行人存在根据客户需求从供应商直接采购后向下游客户销售的情形。③公司采购光电传感器后用于组装光电传感器或自制光电传感器后销售,其中组装光电传感器报告期各期占比超过 95%。请发行人:①说明报告期各期采购光电传感器后直接销售、组装光电传感器、自制光电传感器的占比,发行人组装光电传感器与自制光电传感器的生产工艺与核心技术应用。②在招股说明书“营业收入分析”章节全面披露发行人代理业务、贸易业务、电梯业务收入及非电梯领域收入构成,说明其中自产和外购产成品对外销售的金额及占比。③列表说明收入结构中各项产品是否均为自产,自产及外购产品后直接销售或简单组装后直接销售的比例。④说明发行人是否主要经营贸易业务,报告期内相关贸易业务是否属于偶发性业务,招股说明书中对于贸易类客户及业务收入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测算发行人电梯领域核心业务自产产品的利润贡献是否满足发行上市条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主要客户的发函、回函的金额及比例,回函一致的金额及回函一致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回函不符的原因及占比、未回函部分所执行替代程序的具体情况、调节依据的可靠性及结论;结合函证抽样的收入区间分布、比例和数量、新老客户的分布等情况,对回函的真实性作出说明。(3)说明主要客户走访、访谈的具体核查方法、数量、金额及占比;采取视频访谈的说明验证对方身份措施;对于前期因不可抗力影响采取视频访谈的,如本次影响已消除,请通过现场方式补充核查。(4)对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范围、比例、核查手段和核查结论。(5)结合上述核查情况,对报告期内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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