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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官网最新披露及公司公告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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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因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上交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矿院”)长期从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专业服务,为客户提供采矿、选矿、岩土、矿山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工程服务;同时,公司注重空心玻璃微珠、新型矿用固化材料、碳气凝胶、球形加重材料等新材料的技术研发,并实现了空心玻璃微珠的工业化量产。中钢科技直接持有公司 27,032.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8.89%,为公司控股股东。中钢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 88.89%的股份,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钢集团系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为中钢集团唯一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本次发行不超过101,372,242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融资5.54亿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根据申报材料,(1)2016 年 9 月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方案获得国务院、银监会等有关机构的批复,2016 年 12 月《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将重组范围内的债权划分为留债和可转债。(2)中钢集团及中钢资产将其持有中钢股份 57.62%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中钢集团、中钢资产与中行中关村支行等债权人签订了质押变更协议或质押协议。(3)中钢资本系为中钢集团债务重组而设立的偿债平台,目前偿债能力不足以覆盖其现有债务。(4)根据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在可转债完成清偿或转股前,债权人有权要求将中钢股份剩余股权或发行人其他直接股东、间接股东股权继续设置质押,有权要求在中钢股份质押股权相关债务偿还后继续以该部分股权为可转债提供担保;如果未来中钢资本所持有的子公司上市,中钢集团承诺在维持其对上市公司相对控股的前提下,需要以其所能够支配的所有股权价值及相应分红收益作为偿还可转债的资金来源,同时要以其所能够支配的所有股权作为可转债的质押物;中钢股份应保证可转债的债权人行使转股权后,其对中钢资本的控股权保持不变。(5)2020 年 10 月国务院国资委决定由中国宝武对中钢集团进行托管,在国务院国资委及中钢集团托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中钢集团管理委员会;中国宝武、中钢集团、债委会各方形成了“债务重组+业务整合+管理变革”的一揽子优化方案。(6)根据中国宝武承诺函,在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推进过程中,若债务重组谈判方案变化,中钢矿院实际控制人存在变更可能时,中国宝武将以公允价值优先申购中钢矿院的控制权,以确保中钢矿院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7)发行人曾于 2020 年 11 月申报科创板 IPO,2021 年 6 月撤回申请文件。根据公开信息,2022 年 12 月,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国宝武与中钢集团实施重组,中钢集团整体划入中国宝武。请发行人说明:(1)债务重组中留债、可转债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债权人、金额、偿还方式;2016 年债务重组方案及后续债务重组优化方案主要内容;前述方案有无需落实的前提要求;(2)目前实际偿债或转股情况,包括已偿还本息的金额及资金来源、是否新增债务及债务人偿债能力等,与原定偿还安排是否存在差异,并评估是否存在违约风险;中钢集团承诺以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所有股权价值及相应分红收益作为偿还可转债的资金来源的具体实现途径,以及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影响;(3)中国宝武、债委会、管委会的职责分界,各自开展的工作及在中钢集团、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结合前述情况、托管约定、中钢集团整体划转等说明中国宝武目前是否已经实际控制中钢集团及发行人;(4)发行人关于前次撤回 IPO 申请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目前对于发行人上市后控制权有无相关约定或安排;存在类似情况的上市公司对债务重组、控制权稳定的解决措施,与发行人安排差异性;(5)中钢集团划入中国宝武的预计完成时间及整体安排;如划转完成,中国宝武对发行人业务定位、人员、内部架构等方面是否会进行重新调整;(6)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是否存在实际性障碍,中钢集团是否存在破产清算风险,中国宝武、中钢集团对债务重组事项是否已有应对措施或安排;(7)全面梳理设置中钢股份抵(质)押的协议约定(包括变更情况),划转入中国宝武后是否会维持目前抵(质)押情况,有无相应解决措施,以及相关质权行使的风险;(8)中国宝武优先申购中钢矿院控制权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可行性,优先申购相关承诺是否已经主管部门审批,以及经债委会、管委会同意,是否存在申购价格、时间等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无法申购的情况;中钢股份保证转股权行使后其仍保持对中钢资本控股权的具体实现措施;(9)结合前述事项说明发行人控制权是否稳定;并对照发行上市有关规则说明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进一步分析,如划转完成后,发行人在控制权、股东合规性等方面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及核查依据。问题 3.1 根据申报材料,(1)前次申报中保荐机构认为所属领域为其他领域和“新材料”中的“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本次申报中认为业务所属领域为“节能环保领域”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和“新材料领域”中的“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2)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应用核心技术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97.58%、96.37%、94.20%和 97.48%。(3)发行人在采矿、选矿、岩土、矿山安全环保等领域共形成了 24 项核心技术;在新材料领域形成了 7 项核心技术。(4)空心玻璃微珠工业化生产始于五十年代的美国 3M 公司,国外自 20 世纪 70 年代就将其作为一种新型添加材料应用于多个领域中;经过多年技术研究,国内一些科研院所逐步开发出了空心玻璃微珠制备技术,国内企业逐步形成了规模化生产能力。(5)公司技术工程服务主要通过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开展,将穿孔、铲装等施工分包。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业务对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的细分类别及依据。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申报与本次申报的科创板行业领域存在差异的原因,本次科创板行业领域认定的依据及充分性;应用核心技术收入占比的计算方式和标准;(2)发行人产品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支持方向的具体内容及依据;(3)结合细分服务或产品的关键核心指标或评价标准,分析发行人相比与同行业的先进性体现及表征;(4)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原理,是属于设计、制造、工艺提升、集成还是其他;按照业务类别分别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应用于生产或服务过程中的哪些环节、具体体现;技术工程服务在多数工序外包的情况下,使用了哪些核心技术,如何体现技术先进性及该业务技术的壁垒性,计入核心技术收入的依据;(5)采矿、选矿、岩土、矿山安全环保领域中技术服务和技术工程服务应当实现的效果或价值,及对应的技术难点、目前该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及发展方向、发行人在相关方面的技术储备,是否存在比较优势;(6)目前国内外在空心玻璃微珠制备技术、产业化应用等方面的发展过程;发行人新材料领域核心技术解决了空心玻璃微珠等新材料的哪些技术关键点,是否形成比较优势,其他尚未规模化生产的新材料产品先进性。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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