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鲁会协〔2024〕132号
附件4:
济宁尧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一、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规定。
二、业务项目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
(一)审计报告
1.部分项目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
2.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或未执行程序。
3.部分项目未制定审计计划,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4.未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5.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完整。
(1)部分项目未对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实施函证程序。
(2)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回函比例较低,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或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
(4)部分项目未对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借款利息等进行测算。
(5)部分项目未对营业收入、管理费用等利润表项目进行截止测试或未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后凭证进行截止测试;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
(6)部分项目未见现金流量表相关工作底稿。
三、抽查报告的具体检查意见
第一部分:审计报告
报告1: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济尧舜会审字(2024)第XX号〕
1.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不够完整,未对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进行披露,未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披露。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应当包括的信息是否均已包括,这些信息的分类、汇总或分解以及描述是否适当;2.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由于包括不相关的信息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信息的影响”的规定。
2.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无独立性声明,业务承接评价表编制人、责任人签字均以字母代替。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针对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实施相应的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的规定。
3.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风险评估工作底稿填制过于简单,仅简单编制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底稿(底稿中大部分表格均空白未填制),未见其他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基础:(一)财务报表层次;(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相关规定。
4.未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5.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完整。
所有报表项目均未编制审计程序表,凭证抽查程序仅编制凭证检查表,抽查少量记账凭证;审定表、检查表未作出相应的审计结论,底稿编制人、复核人均用字母代替。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41.01万元,其中现金余额11.83万元,2024年3月2日编制的现金盘点表盘点金额与资产负债表日金额一致,未关注现金实质内容,未获取现金期后收支情况记录,未关注其恰当性;银行存款余额91.18万元,其他货币资金38.00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理由;未获取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以判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账户;未获取征信报告,以检查其借款、抵押、担保等情况。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应收账款期末余额4,414.09万元,预付账款期末余额4,419.93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8,943.83万元,以上应收款项合计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49.46%;底稿中附2张应收账款的询证函,回函金额合计2,262.20万元,回函比例51.24%,未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未见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的记录;未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实施函证程序,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的规定。
(3)存货期末余额9,914.56万元,包含开发产品9,823.03万元,开发成本91.53万元,未获取并检查开发产品完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未获取商品房销控表、明细表,未编制监盘计划和监盘报告,未对开发产品实施监盘程序,查看其施工进度及商品房交付情况。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检查存货;(四)执行抽盘”的规定。
(4)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4,430.00万元,投资明细表显示共投资5家单位,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未了解其出资比例、核算方式,以确定是否需要纳入合并范围。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9.00万元,审定表、明细表名称与报表项目名称不符(审定表、明细表名称为长期债权投资),未对库存债券(国库券、建设基金)实施监盘程序,未获取债券相关证据资料。
(6)固定资产期末原值26,437.74万元,净值13,538.62万元,审定表、明细表仅列示汇总金额,未按资产类别列示明细金额,未进行累计折旧测算;未获取车辆权属证书、房屋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未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资料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以判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资产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抵押情况。
(7)固定资产清理期末余额342.15万元,仅编制期初、期末金额一致的审定表、明细表,未检查其实质内容,未关注其列报是否恰当。
(8)无形资产期末余额4.08万元,审定表、明细表仅列示汇总金额,未进行累计摊销测算。
(9)应付账款期末余额4,749.17万元,预收账款期末余额311.70万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48,730.43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仅抽查少量记账凭证,未检查相关交易记录。
(10)应交税费期末余额90.80万元,未获取本期纳税申报表,并结合税金及附加发生额对各项税费进行测算。
(11)长期应付款期末余额7,709.63万元,明细表列示含一年期借款余额2,827.79万、二年期借款余额969.73万、三年期借款余额2,719.64万元、专项集资款925.00万、职工分期借款余额37.27万元,未获取详细的借款明细表;向3家银行借款余额合计230.21万元,未获取关于借款、集资的股东会决议、借款合同等证据资料,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进行借款利息测算;对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未关注其列报是否恰当。
(12)未对营业收入、管理费用等利润表项目进行截止测试;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
(13)未见现金流量表相关工作底稿。
以上(4)-(13)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的规定。
6.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复核表内容格式化,未根据项目实际记录复核具体内容及过程,复核表无复核人手写签字。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报告2:济宁XXXX门窗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济尧舜会审字(2024)第XX号〕
1.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不够完整,未对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进行披露,未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披露。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应当包括的信息是否均已包括,这些信息的分类、汇总或分解以及描述是否适当;2.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由于包括不相关的信息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信息的影响”的规定。
2.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无独立性声明,业务承接评价表编制人、负责人均以字母代替。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针对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实施相应的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的规定。
3.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风险评估工作底稿填制过于简单,仅简单编制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底稿(底稿中大部分表格均空白未填制),未见其他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基础:(一)财务报表层次;(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相关规定。
4.未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5.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完整。
所有报表项目凭证抽查程序仅编制凭证检查表,抽查少量记账凭证;审定表、检查表均未作出相应的审计结论,底稿编制人、复核人均以字母代替。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7.22万元,其中现金余额1.61万元,2024年3月10日编制的现金盘点表盘点金额与资产负债表日金额一致,未获取现金期后收支情况记录,未关注其实质内容,未关注其恰当性;银行存款余额55.61万元,银行借款余额3,007.00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获取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以判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账户;未获取征信报告,以检查其借款、抵押、担保等情况。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应收票据期末余额10万元,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对库存票据实施监盘程序。
(3)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50.85万元,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82.41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447.68万元,以上应收款项合计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82.20%;底稿中附2张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未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未见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的记录;未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实施函证程序,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的规定。
(4)存货期末余额7.59万元,明细表列示含玻璃-30.39万元,配件-8.18万元,未对负数余额进行关注调整,未关注其分类、列报是否适当;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检查存货;(四)执行抽盘”的规定。
(5)固定资产期末原值1,045.79万元,净值937.30万元,审定表、明细表仅列示汇总金额,未按资产类别列示明细金额,未进行累计折旧测算;本期新增房屋建筑物947.81万元,未获取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购买、抵债协议等证据资料,未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资料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以判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资产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抵押情况。
(6)短期借款期末余额3,007.00万元,未获取明细表,未获取并检查借款合同、借据、利息回单等证据材料,未结合对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的审核对借款利息进行测算。
(7)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030.70万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843.35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仅抽查少量记账凭证,未检查相关交易记录。
(8)未对营业收入、管理费用等利润表项目进行截止测试(仅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测试,但选取累计折旧进行截止测试,样本选择不合适,截止测试流于形式)。
(9)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本期发生额-2.72万元,与短期借款3,007.00万元应负担的利息支出差异巨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对其进行核实。
(10)未见现金流量表相关工作底稿。
以上(2)(5)-(10)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的规定。
6.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复核表内容格式化,未根据项目实际记录复核具体内容及过程,复核表无复核人手写签字。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报告3:山东XX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济尧舜会审字(2023)第XX号〕
1.审定财务报表未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规定。
2.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未针对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实施相应的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的规定。
3.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及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规定。
4.未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不包括内部控制),未在整体层面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未在业务流程层面上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未评估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经营活动、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包括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的类型、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包括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评价会计政策是否适当,并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行业使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五)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基础:(一)财务报表层次;(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的规定。
5.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及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的规定。
6.未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7.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完整。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3.96万元,其中现金余额1.26万元,未实施现金监盘程序;银行存款审定表金额为2.70万元,银行询证函金额为2.66万元,未说明差异原因;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获取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以判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账户;未获取征信报告,以检查其借款、抵押、担保等情况。
(2)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9.90万元,函证金额比例过低(函证金额5.00万元,占比25.13%),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7.12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未见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的规定。
(3)固定资产期末原值23.55万元,净值4.27元,未对累计折旧进行测算;未进行实地抽查盘点;未获取车辆权属证书;未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资料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以判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资产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抵押情况。
(4)预收账款期末余额22.20万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31万元,均未实施函证程序及替代测试程序。
(5)未对营业收入、管理费用等利润表项目进行截止测试及分析性复核。
(6)未见现金流量表相关工作底稿。
(7)各报表项目仅编制程序表和审定表,未编制明细表,凭证抽查仅检查少量记账凭证,未检查相关交易记录。
上述(1)(3)-(7)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的规定。
8.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复核表内容格式化,未根据项目实际复核情况,记录复核具体内容及过程。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报告4:山东XXXX清算事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济尧舜会审字(2023)第XX号〕
1.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未针对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实施相应的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的规定。
2.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及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规定。
3.未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不包括内部控制),未在整体层面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未在业务流程层面上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未评估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经营活动、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包括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的类型、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包括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评价会计政策是否适当,并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行业使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五)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基础:(一)财务报表层次;(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的规定。
4.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及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的规定。
5.未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6.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完整。
(1)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1.35万元,其应收款期末余额58.78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未见对函证过程进行控制。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的规定。
(2)固定资产期末原值12.74万元,期末净值7.75元,未对累计折旧进行测算;未进行实地抽查盘点;未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资料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以判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资产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抵押情况。
(3)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3.97万元,函证金额比例过低(函证金额0.5万元,占比2.09%),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
(4)未对营业收入、管理费用等利润表项目进行截止测试及分析性复核。
(5)未见现金流量表相关工作底稿。
(6)各报表项目仅编制程序表和审定表,未编制明细表;凭证抽查仅检查记账凭证和1份银行回单,未见检查其他相关交易记录。
上述(2)-(6)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的规定。
7.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复核表内容格式化,未根据项目实际复核情况,记录复核具体内容及过程。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报告5:山东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济尧舜会审字(2024)第XX号〕
1.《管理层声明书》未经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签名盖章确认。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的规定。
2.未确定重要性水平。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及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规定。
3.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仅简单编制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表及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表,未见其他风险评估程序工作底稿。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经营活动、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包括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的类型、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包括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评价会计政策是否适当,并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行业使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五)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基础:(一)财务报表层次;(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的规定。
4.未编制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及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的规定。
5.未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6.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完整。
(1)银行存款期末余额7.44万元,短期借款期末余额400.00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获取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以判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账户;未获取征信报告,以检查其借款、抵押、担保等情况;未检查借款合同。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2.36万元,未实施函证及替代测试程序;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10.00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未见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的记录。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的规定。的规定。
(3)固定资产期末余额207.84万元,未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资料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以判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资产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抵押情况。
(4)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98.32万元,未实施函证及替代测试程序。
(5)未对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程序,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截止测试实施不到位,未对资产负债表日后情况进行测试。
上述(3)-(5)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的规定。
7.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复核表内容格式化,未根据项目实际复核情况,记录复核具体内容及过程。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报告6:山东XXXX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济尧舜会审字(2024)第XX号〕
1.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未见股东权益变动表,与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不一致;附注未对现金流量表相关内容进行披露,未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或有事项、期后事项等进行披露。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应当包括的信息是否均已包括,这些信息的分类、汇总或分解以及描述是否适当;2.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由于包括不相关的信息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信息的影响”的规定。
2.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无独立性声明,业务承接评价表编制人、责任人签字均以字母代替,业务承接评价表日期为2024年3月14日、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为2024年3月7日,业务约定书抬头显示审计期间为2022年,报告年度为2023年。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针对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实施相应的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的规定。
3.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仅简单编制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底稿,未见其他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基础:(一)财务报表层次;(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相关规定。
4.未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5.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完整。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15.58万元:其中现金余额1.55万元,未资产负债表日后现金收支情况记录;银行存款余额6.17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获取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及征信报告,未对银行存款账实差异进行说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107.86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见相关合同等其他证据资料。
(2)短期借款期末余额8,370.00万元,长期借款期末余额7,121.58万元,未取得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进行借款利息测算。
上述(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规定。
(3)应收账款报表期末金额6,685.81万元,未见编制应收账款审计底稿。
(4)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4,393.72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
上述(3)(4)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5)应收票据期末余额218.00万,未获取票据台账并核对,未对库存票据实施监盘程序。
(6)固定资产期末原值1,139.88万元,累计折旧64.79万元,未对累计折旧进行测算;未进行实地抽查盘点;未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资料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以判定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资产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抵押情况。
(7)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087.08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
(8)应交税费期末余额1.10万元,未结合税金及附加发生额对各项税费进行测算。
(9)营业收入未进行截止测试;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未对资产负债表日后情况进行测试,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
(10)各报表项目审定表均未作出相应的审计结论。底稿中未获取并留存被审计单位章程、验资报告等长期审计资料。
上述(5)-(10)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的规定。
6.《管理层声明书》未经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签名盖章确认。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的规定。
7.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复核表内容格式化,未根据项目实际记录复核具体内容及过程。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报告7:山东XXXX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文号:济尧舜会审字(2024)第XX号〕
1.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未见股东权益变动表,与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不一致;财务报表附注未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披露。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特别评价下列内容:(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作出这一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1.应当包括的信息是否均已包括,这些信息的分类、汇总或分解以及描述是否适当;2.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由于包括不相关的信息或有碍正确理解所披露事项的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信息的影响”的规定。
2.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无独立性声明;业务承接评价表编制人、责任人签字均以字母代替;业务承接评价表日期为2024年3月9日、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为2024年3月7日;业务约定书抬头显示审计期间是2022年、报告年度为2023年。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针对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实施相应的程序;(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的规定。
3.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不包括内部控制)底稿流于形式,未见整体层面和业务流程层面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底稿,未见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基础:(一)财务报表层次;(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相关规定。
4.未对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诉讼和索赔、会计估计、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关联方交易事项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 号 ——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相关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四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5.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完整。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31.63万元:其中现金余额0.52万元,未见资产负债表日后现金收支情况记录;银行存款余额31.11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获取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及征信报告。
(2)短期借款期末余额981.50万元,未取得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进行利息测算。
上述(1)(2)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规定。
(3)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19.98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到位,未检查相关的合同、发票、发货单、货运单据、银行回单等证据资料。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4)固定资产期末原值56.21万元,累计折旧49.05万元,未对本期累计折旧进行测算。
(5)无形资产期末余额4.44万元,未进行累计摊销测算。
(6)应付账款期末余额20.18万元,预收账款期末余额39.02万元,均未实施函证程序,实施替代测试程序不到位,未检查相关的合同、发票、发货单、货运单据、银行回单等证据资料。
(7)应交税费期末余额4.62万元,未结合税金及附加发生额对各项税费进行测算。
(8)营业收入未进行截止测试,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未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后凭证进行截止测试。
(9)各报表项目审定表均未作出相应的审计结论。底稿中未获取并留存被审计单位章程、验资报告等长期审计资料。
上述(4)-(9)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的规定。
6.《管理层声明书》未经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签章确认。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的规定。
7.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形式化,复核表内容格式化,未根据项目实际记录复核具体内容及过程。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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