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缺失验收单,以出差记录、现场照片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有效性

财富   2024-12-23 17:50   陕西  

1、收入确认准确性及确认依据有效性
根据问询回复及工作底稿,发行人产品主要以自身出具并经客户确认的投运报告作为收入确认依据(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无客户确认的投运报告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 年至 2023 年涉及金额分别为 838.15 万元、1,096.63 万元和 1,192.58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接近 5%。针对无投运报告的项目,发行人目前以工程人员的出差记录、现场照片等作为收入确认依据。
(2)发行人以项目的实际投运完成时间为收入确认时点,报告期内存在投运报告出具时点远滞后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况,如 2021 年至 2023 年投运报告出具日期滞后 2 个月以上的项目对应收入额分别为 2,076.06 万元、956.75 万元、911.51 万元。部分项目的投运报告出具时点与实际收入确认时点存在跨期的情形,如 2021 年实际收入确认时点和投运报告出具时点跨期涉及额 1,443.09 万元,占收入的比例 7.72%。
(3)发行人与客户合同中关于验收或投运款的比例较高,如对开滦(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主要非电网客户的验收款比例在 50%以上。2021 年至 2023 年发行人应收款项余额分别为 7,357.49 万元、6,324.75 万元及 8,308.31 万元,2023 年大幅增长。其中账龄超过 6 个月的信用期外应收账款占比 50%左右。
(4)发行人 2023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2.7%,收入确认集中在第二及第四季度,主要项目的收入确认周期短于报告期其他期间,如 2023 年发货至安装调试天数、安装调试至验收天数分别较 2022 年同期减少 24.84%、46.24%,项目执行周期缩短对 2023 年业绩增长具有较大影响。
(1)缺少验收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请发行人:①针对缺失验收单或投运报告的项目,说明以工程人员出差记录、现场照片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充分有效性,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相关内控的健全有效性;说明各年度无验收单或投运报告的项目收入确认各环节的平均时长与其他项目的对比情况,是否存在收入确认周期明显偏短或偏长的情况及商业合理性;说明无验收单或投运报告的客户类型、交易额及占比,主要客户及相关交易的基本情况、应收账款的回款周期、目前回款比例等,未出具验收单的具体背景、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②针对验收单或投运报告出具时点滞后的情况,结合不同类型客户销售合同中关于项目安装调试、投运验收、收款条件的具体约定以及实际回款情况等,说明目前以实际投运完成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规性,报告期内信用期外长账龄应收账款额及占比较高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验收或  投运确认收入后长期未回款的情况,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进一步说明各期涉及实际收入确认时点与验收单或投运报告出具时点跨期项目的数量、额及占比,涉及跨期的具体背景及商业合理性,收入确认时点的具体依据及充分性,并说明主要跨期项目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合同约定及回款进度等分析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是否存在人为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形。
说明发行人关于收入确认关键依据缺失或获取时间滞后等不规范情形财务的具体规范措施,是否实施有效,期后是否仍存在相关情况,存在的原因及合理性。
(2)2023 年收入确认周期缩短的合理性请发行人:①说明 2023 年确认收入的项目中,新增(2023 年当期开始实施项目)及存量项目(2023 年以前实施的项目)的数量、额及占比,结合新增及存量项目收入确认各环节的平均时长及与前期对比情况,说明 2023 年主要项目收入确认周期同比大幅缩减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跨期调节业绩的情况。
②说明 2023 年各季度确认收入项目各环节的平均时长及变化情况,各季度收入确认周期是否呈明显缩短趋势,第二季度、第四季度收入确认额占比较高、大幅增长的具体背景及合理性。
③列示 2023 年前十大项目的具体情况,逐一说明相关项目收入确认周期的合理性、确认依据的合规性、项目回款情况及回款周期是否存在异常。
④说明 2024 年截至目前主要项目收入确认各环节的平均时长及变化情况,是否与 2023 年存在较大差异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说明对缺失单据对应收入真实性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目前获取项目的工程人员的出差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是否核查项目的物流发货、安装调试、投运等关键节点依据及相关项目的实际回款情况,就发行人缺失单据项目对应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依据的充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结合合同约定、项目款项进度实际支付情况等,进一步核查发行人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项目实际投运完成时点相关确认依据的充分性;说明函证程序选取核查样本的方法,是否符合其内核规定或行业通用的抽样要求,核查收入额和范围是否满足确定的重要性测试标准,就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依据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进一步提供收入确认相关的核查工作底稿。
回复:
1、针对缺失验收单或投运报告的项目,说明以工程人员出差记录、现场照片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充分有效性,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相关内控的健全有效性
(1)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由于发行人主要客户为电网企业及大型国有性质或民营企业,处于较为强 势地位,在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发行人完成履约义务、产品实际验收(投运)后,受各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少量无法获取投运报告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及时性”等会计原则,对已通过验收投运但未获得客户确认的投运报告的情况,发行人以产品实际完成验收投运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过程严格执行会计准则要求,确保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具体分析如下:

(2)发行人部分项目缺失验收单或投运报告的原因
1)发行人主要客户为电网企业及非电网领域的大型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 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部分客户内部用印流程繁琐,用章管控严格,因采购发行人产品单价金额较小,且合同约定了合同执行的每个阶段(预付款、到货款、验收款和质保金)支付相应的款项,客户支付了相应款项就表明了其已认可发行人完成相应的履约义务,出具验收(投运)报告的意愿及配合度较低,导致发行人部分项目无法取得验收(投运)报告。
2)部分项目客户存在自行调试、验收(投运)的情况。发行人销售人员在产品发货后,就与客户沟通项目实施进度及后续调试、验收(投运)事项。因部分客户具有一定的设备调试经验,公司产品在整个变电站工程项目所需设备中相对于主变压器、开关、综合自动化等主设备金额较小,在项目实施进度较为紧急或客户自身具备相应能力的情况下,部分产品由客户自行调试、验收(投运),导致发行人无法取得验收(投运)报告。
(3)以照片、出差记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充分有效性
1)发行人以产品实际完成验收投运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产品完成验收投运代表着发行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产品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故发行人以产品实际完成验收投运的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合理性和及时性。因此,发行人即使在未获取验收(投运)报告的前提下,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完成验收投运的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具体分析请参见前文。
2)发行人以现场照片、出差记录作为收入确认佐证依据的充分有效性
发行人负责验收(投运)的相关人员通常仅在调试、验收环节出差去项目 现场开展工作,除此之外公司人员不会前往项目地。发行人在调试完成后均会获取由客户相关人员签署的调试报告,上面会注明调试完成后产品的各项参数已符合技术标准,具备验收(投运)条件。发行人产品的验收(投运)均在调试工作之后,因此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投运)的现场照片、出差记录(车票等)可以证明其去项目地进行验收(投运)工作,符合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的履约事项。因此,验收(投运)的现场照片、出差记录能够验证公司产品已通过验收(投运)的事实及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佐证依据,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具有充分有效性。
(4)相关内控的健全有效性
发行人针对产品验收(投运)及收入确认的内控流程如下:
1)工程部区域主管接到销售经理按照客户指令下达的验收(投运)工作时间安排后,核实任务信息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任务单号、地点、变电站名称、产品名称及数量、工作内容、联系人及电话号码,并将工作分配至工程人员。
2)工程人员和客户现场人员联系,按照客户要求时间到现场配合验收(投 运)工作后,确认公司产品满足客户技术、性能指标,工程人员出具公司印制的验收(投运)报告,并填写相关信息,经客户确认无异议后进行签字并盖章。
3)如现场未能及时办理验收(投运)报告,工程人员需告知上级领导和销售经理,并由销售经理及时跟踪报告办理进度。
4)工程部负责整理项目现场验收投运的相关证明材料,定期向销售服务部门履约专责提供项目台账及验收(投运)报告。
5)销售服务部门履约专责负责组织销售部反馈客户验收(投运)的订单信息及验收投运相关证明材料,经整理核实后提交至财务部。
6)财务部依据项目的验收(投运)订单信息,按订单号逐笔核实项目执行情况,并依据验收(投运)证明材料进行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
7)针对未取得验收(投运)报告确认收入的情况,销售服务部门履约专责负责组织销售部门反馈客户验收(投运)的订单信息,销售经理负责反馈销售服务部门履约专责与客户沟通的结果,确实无法收回验收(投运)报告的,由工程部说明验收(投运)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出差记录、现场验收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收入确认佐证依据,财务部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8)日常执行记录档案管理
①工程部门负责建立项目验收(投运)执行台账,并负责验收(投运)报告的原件管理工作。
②销售服务部门履约专责负责按照每个订单/项目建立对应的文件夹,用于存放销售部门、工程服务部门、发运部门提供的各类报告、发货清单等执行记录底稿资料。
③销售服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合同台账填写内容的全面性,定期对填报内容进行抽查。
④财务部门定期发送回款表给销售服务部门履约专责,销售服务部门履约专责将回款信息发送至销售员,由销售员核实回款对应的项目情况,并负责定期跟踪项目回款节点,执行款项催收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持续加强收入确认的相关内控流程管  理,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2024 年 1-6 月,发行人已验收确认收入的项目中,未获取客户确认的验收或投运报告的情况已明显改善,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2024 年上半年,发行人未获取客户确认的验收或投运报告确认收入的金额较小,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1.88%,低于报告期前三年的水平。
综上,受客户自身各种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在项目执行中存在无法取得验收(投运)报告的情形。公司针对产品验收(投运)及收入确认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执行流程的各个关键环节均有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产品验收(投运)及收入确认的全过程能够进行有效管控,针对缺失验收单或投运报告的项目以工程人员出差记录、现场照片作为收入确认的佐证依据具有充分有效性,收入确认时点准确,相关内控健全,具备有效性。
说明发行人关于收入确认关键依据缺失或获取时间滞后等不规范情形财务的具体规范措施,是否实施有效,期后是否仍存在相关情况,存在的原因及合理性
针对收入确认关键依据缺失或获取时间滞后等情形,发行人已制定了《营销中心销售合同台账管理规定》《工程部服务管理规定》等内部控制制度以规范上述情形,销售服务部门履约专责负责组织销售部门反馈客户验收(投运)的订单信息,销售经理负责反馈销售服务部门履约专责与客户沟通的结果,对已验收投运的订单,及时跟进催收验收(投运)报告,由工程服务部门负责原件管理工作。确实无法收回验收(投运)报告的,工程部需提供验收投运人员的出差记录、现场验收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收入确认佐证依据。
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提高了对催收验收(投运)报告的重视程度,加强  了具体规范措施的执行力度,验收(投运)报告出具的及时性不断提高,发行人验收(投运)报告出具时点和实际收入确认时点跨期的情况已逐年减少, 2021 年-2023 年,跨期项目对应收入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7.72%、2.09%、
0.36%,2024 年已不存在验收(投运)报告出具时点和实际收入确认时点跨期的情况。
结合合同约定、项目款项进度实际支付情况等,进一步核查发行人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项目实际投运完成时点相关确认依据的充分性
因公司与客户合作的过程中,基于客户强势主动的地位,通常采用客户标准制式的合同模板。如上表所示,电网相关客户约定了验收的具体定义: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即投运)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并且付款节点通常包括投运款。其余客户未明确约定验收的具体形式,通常为完成安装调试后,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试运行成功视为验收,付款节点通常包括投运款或验收款。公司按照电力行业通行的惯例,结合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在产品完成调试、投运或试运行后,公司已执行完毕所有的履约义务,实际投运完成即表明公司产品已通过验收,客户已取得公司产品的控制权,并取得公司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获取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台账、应收账款明细  账,获取了销售合同、发货清单、调试报告、投运/验收报告、销售发票及客户回款单据等。报告期各期,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销售收入的核查比例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以项目实际投运验收完成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准确性;发行人以验收(投运)报告确认的实际投运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对于未取得验收(投运)报告的,以工程人员出差记录、现场照片等验收记录文件作为确定项目实际投运日期的佐证,具备充分性。
说明函证程序选取核查样本的方法,是否符合其内核规定或行业通用的抽样要求,核查收入金额和范围是否满足确定的重要性测试标准,就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依据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包括:1)选取全部项目(100%检查);2)选取特定项目;3)审计抽样。采用上述一种方法或几种方法的组合都可能是适当的,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以及不同方法的实用性和效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314 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在设计审计样本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程序的目的和抽样总体的特征。”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在运用审计抽样时,既可以使用非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使用统计抽样方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运用职业判断进行确定,以最有效率地获取审计证据。
在确定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性水平判断标准时,以报告期内各期扣  除异常项目或非经常性项目的税前利润的 5%作为合并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报告期各期的重要性水平分别为 230 万元、235.72 万元、250 万元和 100 万元。结合公司客户数量多且分布区域广、单一项目合同金额较小的实际情况,根据对公司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函证程序选取核查样本的方法具体如下:获取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入明细,对重要性水平以上的样本全部发函,重要性水平以下的样本,选取金额较大且保证营业收入的发函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80%的样本进行函证。函证程序选取核查样本的方法符合内核规定或行业通用的抽样要求。报告期各期对销售收入的发函金额分别为 15,984.24 万元、15,077.46 万元、20,297.27 万元和 7,741.17 万元,发函比例分别为 85.50%、81.75%、82.93%和 86.98%,核查收入金额和范围满足确定的重要性测试标准。
综上,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函证程序选取核查样本的方法符合内核规定或行业通用的抽样要求,核查收入金额和范围满足确定的重要性测试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准确性、收入确认依据具有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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