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审计费用,故未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被罚60万!2023年度审计费40万

财富   2024-12-20 17:45   陕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当事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辰科技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7号华乐大厦6楼。
沈某晏,男,1964年11月出生,特辰科技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王某军,男,1969年12月出生,特辰科技时任总经理,住址:山东省郓城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特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特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30日,特辰科技发布《股票因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强制停牌公告》,称因公司无法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被强制停牌。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特辰科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董事长沈某晏、时任总经理王某军。
当事人特辰科技、沈某晏及王某军陈述申辩提出:特辰科技资金十分紧张,已尽力筹集资金,但仍无力支付年度报告审计费用,故未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请求减免处罚。王某军还提出,其应沈某晏邀请担任挂名总经理,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且已于2024年6月辞职,不应对其予以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当事人所提公司资金紧张等不属于法定减免处罚的事由,我局量罚时已考虑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客观因素。第二,王某军作为特辰科技时任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的义务,但其未勤勉尽责有效组织公司开展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依法应当认定为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4年6月辞职无法免除其组织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责任,且我局已考虑该情节从轻处罚,其申请不予处罚无事实依据。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沈某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28日

公司拟聘任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年度的审计机构。

审计收费

本期(2023)审计收费 40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 40 万元。

上期(2022)审计收费 42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 42 万元。


具体金额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审计费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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