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音乐探索”可关注我们!
基金项目:
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东亚古代乐律学史研究”(20&ZD219)。
[韩]沈智宇,博士,韩国庆尚大学/昌原大学等讲师;
钟芳芳,博士,硕士生导师,温州大学音乐学院副教授。
摘 要:朝鲜前期的乐律论是以宫廷为中心参考中国乐律论而构建的,朝鲜后期实学家们则以对既存乐律论的考证和批判为主,并以此形成了朝鲜本国的乐律论。李瀷积极受容了北宋房庶乐律论,但他和丁若镛均提出了对候气法的批判,而李圭景则认为根据节气来判断律管的候气法非常实用。丁若镛基于古乐恢复的最终目的对既存的“随月用律”理论进行了批判,并根据自己的理解重新整合成特有的“三纪六平”的乐律论;李圭景和丁若镛一样否定了京房六十律的理论,但他在王朴的律准的基础上,吸收了明朝方以智的“随月用律”理论,构建出自己的“随月用律”理论。
关键词:中国乐律论;李瀷;丁若镛;李圭景
文章刊登于《音乐探索》2024年第3期,第56~63页。
学界一般以1592年壬辰倭乱为基准,将朝鲜王朝划分为朝鲜前期和朝鲜后期。17世纪以后,朝鲜王朝政治腐败,经济逐渐萧条,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又经历了“壬辰倭乱”和两次“胡乱”,性理学在朝鲜半岛逐渐衰落,“实学”开始兴起。“实学”一词最早来源于《前汉书·河间献王传》的“修学好古,实事求是”。17世纪以后,“实学”在朝鲜得到了全新的认识,并逐渐形成学派以至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思潮,并涌现出一批实学家。[1]针对朝鲜前期既存的乐律论以及对中国乐律论的吸收,他们主张实事求是,经世致用之学的实学家们的态度从全盘接受转为以考证和批判为主,并积极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此促进朝鲜本国乐律论的形成。加之西方音乐理论的导入,朝鲜半岛的音乐迎来了新的变化,朝鲜后期也形成了与前期不一样的乐律论。
目前中国学界对朝鲜乐律论的研究成果并不多,主要是依据朝鲜王朝的官撰乐书,对中国乐律理论在朝鲜半岛的传播和应用进行了梳理论述。如围绕《乐学轨范》(1495)的《〈乐学轨范〉之“六十调”、“时用雅乐十二律七声图”研究》[2]、《〈乐学轨范〉律数考》[3]等;以及对《诗乐和声》(1790)的研究成果《读朝鲜时代〈诗乐和声〉中的“旋宫本原图”》[4]《〈诗乐和声〉研究》[5]。陈应时曾指出丁若镛《乐书孤存》中的“隔八相生图”实为“三分损益上下相生”之图,实同于中国《乐书要录》中的“十二律相生图”。[6]硕士论文《丁若镛的〈乐书孤存〉研究》对该书的版本和主要内容进行文本解读的同时,提到了丁若镛对京房六十律与钱乐之三百六十律的认识谬误,以及“侯气定律”的不合理性。[7]除此之外针对朝鲜后期实学家乐律论的研究成果甚少。
以李瀷(1681—1763)、洪大容(1731—1783)、朴趾源(1737—1805)、李圭景(1788—1856)为代表的朝鲜后期文人对前期的乐律论进行了发展或批判,试图构建学者个人的新型乐律论,并产生了诸多著作。[8]笔者曾对李瀷、洪大容、李圭景的乐律论进行了综合的考察,[9]本文将在此基础上从四个方面论述朝鲜后期实学家对中国乐律论的受容和批判。
一、对北宋房庶乐律论的受容
李瀷的乐律论收录在《星湖僿说》和《星湖全集》中[10],他主要是对朝鲜前期学者朴堧乐律论的受容和批判,积极采纳了北宋乐律学家房庶的理论。中国北宋时期修改了六次雅乐,李瀷着重审视了这期间李照、胡瑗、房庶、范镇的乐律学,指出了这四位学者对使用秬黍制作律管这一观点的相同之处,及在制作过程中的诸多不同之处。
史料1 昔李照以纵黍则孔径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胡瑗以横黍则容黍一千二百而孔径三分四厘七毫皆不合千二百黍之文, 房庶谓容千二百黍为九寸而九十分为一,是所谓一为一分后儒误以一黍为一分也其言差近。[11]
李瀷否定了宋朝学者李照和胡瑗的意见,但对房庶的意见则以“似乎很接近”表示肯定。房庶根据《汉书·律历志》的记载确定由律生“尺”,在此基础上认为“千二百黍为九寸而九十分为一”中的“一”是指“一分”。后来的学者则误认为“一粒秬黍”为“一分”,所以律管的数值发生了变化;由此出现了李照和胡瑗两种不同意见,而房庶认为1200个秬黍形成长为9寸90分、直径为3分的律管是正确的。因此,李瀷也认为《汉书·律历志》中的律管是正确的,并在此基础上批判性地看待了其他学者对律管提出的见解。
除房庶外,李照使用的是“将1730颗秬黍竖置于长9寸90分、直径为3分”的律管。胡瑷使用的是“将1200颗秬黍竖置于长9寸90分,直径为3分4厘7毫”的律管。[12]另外,胡瑷认为以黄钟律管为基准而形成十一律的律管其周长并不统一,具有不同的表现特点。据李瀷的观点,上述两人的律管与《汉书·律历志》相比,长度和体积都有增加,周长也有变化,因此都是不准确的律管。
因此,李照、胡瑷以及房庶的律管理论是从不同观点开始的。即,李照与胡瑷认为尺产生律,房庶则认为律产生尺。李照与胡瑷“以尺定律”确定了长度,通过改变周长和直径放置1200颗秬黍。而房庶“以律定尺”是先将1200颗秬黍填满,再量其长度、周长以及直径,必然会与李照与胡瑷产生差异。
综上所述,李照、胡瑗、房庶、范镇都使用秬黍来统一律制,但却有所差异。秬黍是竖着叠还是横着叠?直径和宽度是多少?在填满1200颗秬黍量出长度后,直径和宽度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其中,李瀷更赞同房庶的观点,并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汉书·律历志》中房庶的长9寸90分、直径为3分、装满1200个秬黍的律管是正确的黄钟律管。要造出这样的律管则一定要使用长宽都无差异的圆圆的秬黍。
李瀷在《星湖全集》“跋乐律书”中强调了正确的律管制作方法,主要集中在“3、9、90、1200”这几个数字上说明了律管数据。[13]即,对于李瀷来说,比起制作和调节音乐,他更重视律管作为社会度量衡标准的作用,同时重点关注数所具有的哲学性内容。
史料2 且径三围九而长又九寸。一而三。三而九。实有意义不可违也。[14]
在中国象数学中,1 阳、2 阴、3 阴,阴阳合并形成万物,9有完成的意思,在东方被认为是有特殊意义的数。另外,《汉书·律历志》中还说,算数的方法是,“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积之”。意思是起于一,成于三,积于三之倍数,经十二阵,则五行之数俱全。[15]
基于这种观点,李瀷在《星湖全集》“跋乐律书”中提到了正确律管的求得方法,但对于黄钟律管以外的律管管长、直径等问题并未提出见解。但是他用象数学来解释律管的数值,认为准确的律管应像社会度量衡一样,规定一个数值。
史料3 今且多截竹管。或大或小。或长或短。皆以千二百为准。而分其长为九十。准于径三而准。准于围九而准。是则分寸不先定而生于黍律也。苟或先定分寸则径围长短。元有典则也。又何必纷纷然实黍为哉。彼纵黍横黍。既皆不中。故以此准径三围九而实千二百则不准于九寸之长。以此准九寸之长而实千二百则不准于径三围九。[16]
二、对京房乐律论的批判
京房(B.C.77—B.C.37)在孟喜(B.C.90?—B.C.40?)卦气说的基础上结合阴阳五行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易学体系。从根源上看孟喜和京房的卦气说都是从冬至到夏至的阳气增加,以及夏至到冬至的阴气增加,只是孟喜呈现的是“卦”,而京房的是“爻”,而且京房解释的是“阴阳异气说”,孟喜的则说卦气说。[17]韩国学者南湘淑曾对京房的乐律论进行说明,除此之外韩国学界未见有关京房乐律论的研究。[18]
(一)丁若镛对京房理论的批判
丁若镛的《乐书孤存》是在康津流配[19]时编撰的,共12卷的内容参考和引用了中国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个人的实证性音乐理论。丁若镛在《乐书孤存·卷二·辨京房六十律之谬》中对京房的理论进行了强烈批评,他指出京房六十律是由变律和定律组成的,其上下相生法遵循了淮南子的理论,所以蕤宾的反复相生仍是问题,京房六十律律中的‘包育’原本是属于应钟的、其长度为8寸9分,接近黄钟的元数长度,这也是错误的。
史料4 镛案京房之法,本以十二正律,各生四变律,总之为六十;镛案京房下生上生之法,不从迁·固之新例,坚守《淮南》之本法。所谓包育,本是应钟之属。第五律其管之长,乃至于八寸九分,直逼黄钟之元数。[20]
他还批评说京房六十律不是由京房首先制定的,《周礼》的钟以律尺之本,将十二律与五行相结合其实是自古以来流传的学说,由于邹衍、吕不韦、京房等对其解释不正确,才产生了不正确的学说。[21]
因为丁若镛从根本上对京房的辟卦说持否定意见,所以他理所当然地否定了京房的六十律理论。而且,丁若镛提出了与京房不同的阴阳结构,即“此盖以阳律上生阴吕,又连二律上生,违于上例”。他认为钟律是由律准产生的,所以他在卷二“辨京房立准之法, 即律家之异端”中批评京房的弦律为异端,京房将弦律律准定为分寸,不过是为了方便刻分而草草划分而已[22]。
(二)李圭景对京房六十律的批判
李圭景的《五洲衍文长笺散稿》60卷,用辨证法论及了历史、经学、天文、地理、宗教、文学、音乐等1417个种目,其中“经事篇·经典类”中的“乐”部分对雅乐、俗乐、乐器、西学理论、乐论和律论进行了探讨。
李圭景在《律准辨证说》中提到了有关王朴、朱载堉的弦律律准观点。他首先指出京房六十律是从汉代焦延寿那里学到并创造了相生的方法。就像从八卦变化到六十四卦一样,是在《周易》的基础上创造的六十律。[23]因此京房的六十律被陈仲儒用来确定律准,平均八音,而新制律准模样形状像琴瑟。通过下面的文字可以看出,李圭景认为王朴的律准比京房的律准观点更准确。
史料5 京房 调竹声,不可以度调,及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琴,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尺。中央一弦 下有画分寸 为律清浊之节 然弦以缓急为清浊……陈仲儒王朴 亦皆损益京房之制 而为准 其术数各异 今折哀者家……新制准器 其状似琴 而兼琴瑟二器之制……故各曰均准 而非琴瑟也 ……京陈之律 衍至六十律 而以中弦为黄钟,不可王氏之准以十二律,旋宫八十四调,而第一弦为黄钟,得清浊之序也。[24]
通过上文可知,京房是以六十律为基准来制定律准的,所以其律准应该有60弦。60弦中间的弦就被当成了黄钟,李圭景认为这是不正确的。而在介绍王朴的十二弦律准时,李圭景认为王朴以十二律为准,第一根弦是黄钟。十二律依次可以形成八十四调,所以王朴的律准比京房律准更加合适。由此可见,李圭景的这一观点是基于其乐调想法而形成的。
史料6 律七音。音立一调。故成七调十二律。合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25]
但是李圭景也提到,比王朴更优秀的是朱载堉的律准[26]。他还补充道,所谓的律准应该以黄钟最长的长度为起点,依次有12弦。按照十二律的顺序排列,徽的位置也按照十二律的顺序排列,这一点很重要。
三、对候气法的批判
候气法是利用地气和节气以及律的对应关系,来确定能否制作正确的十二律管的试验方法。候气法是月、节气、阴阳相互关系的结果,展现了古人的自然科学观,宋代以后结合易学理论更为具体化。
(一)丁若镛对候气法的批判
丁若镛在《乐书孤存·卷二·辨葭灰埋管, 不足以候气定律》中批判了候气法。对于中国各种候气法的算例,丁若镛都评价说“全部是谎言”。他根据以下四点对蔡邕《月令章句》《后汉书·律历志》,郑玄的《礼记·月令》以及蔡元定《律吕新书》中的候气法做出了批判。
史料7 镛案 此,修言也,其达于实理,阔有四端,其一曰,春分之日,太阳正交赤道之日也……候气全系地气……其二日,每年大阳一交赤道,便为春分,则春分万年如一,永不改变……其三日,春分只有一日,春分前后几日,地气冷热大绿相同,辣以分别……其四日,地气本乎地势,或修山,或近江湖,常有变换叉有风·雨·云·雾,皆能变易地气。[27]
丁若镛批判的核心依据是“春分”和“地气”。因为春分时节太阳直射赤道,阴阳正好是两半,所以就形成了昼夜相等、寒暑相等的环境。因此,虽然太阳照射的地方气温不同,但也属于同一个节气——春分,他便以此为根据进行了批判。也就是说,像春分一样即使气温不符合,也会有符合节气的情况。气温因风、云等自然现象随时发生变化,应用这一点他批判说如果地气和节气相吻合,将芦苇燃烧成灰便能制作出正确的律管。他同时指出,关于蔡元定提出的葭灰产生的长度,若灰分散开便不能得到明确的数值。此外,丁若镛还考察了《隋书·律历志》中大地水珠上云彩的颜色和节气的流变,并将24个轮扇、扇子埋在地下进行二十四节气和律管的实验。他指出云的运动是不可以准确判断的。至于有关隋朝毛爽在密室中将管埋在地下,丁若镛则认为将其埋在地下并希望它被证明的行为仿佛鬼般幻影。
(二)李圭景对候气法的辨证
正如之前“随月用律”理论所言,李圭景认为乐律的根本是《周易》,十二律与各卦相对应。他通过方以智的理论进行辨证,认为方以智的律与卦的相应关系理论是受到了梦喜十二辟卦说的影响,此外还利用了《周易》的六十四卦,在四季、十二月、二十四节气、七十二候分配,并将一年节气的变化解释为卦象的变化。其中七十二候是指将一年划分为二十四节气,每个节气中各有三个候,加起来一年就是七十二候。李圭景认为用卦来解释气候,通过气候来观察律管的候气法是合适的,所以他想通过七十二候来辨证候气法。
李圭景在“气候月令辨证说”提到学问对百姓的实际生活有帮助是很重要的。而候气法以气候和节气为中心,对以农业为生的百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方法。也就是说,对于以农业为生的老百姓来说,了解节气比什么都重要,而候气法把节气细分对老百姓而言是非常实用的。
史料8 其古圣虽定七十二候 然各月之下 若无指物证据 则其候之至不至 以何知之 故取月令所列之物 系于每候之下 以为当其候 知其某物始生始见 而适者所生所见 则仍知其为某候也 且与候气之法同焉 而七十二候 即专为为农桑授时而作也 于历轨取入者 俾比愚夫愚妇 见其物而知其候 不失其时 岂非圣人之为人大用心处乎。[28]
另外李圭景认为,要对老百姓的实际生活有所帮助,就必须要有“物质”,这里的律管就是看成那个物质。因此,候气法是可以确认物质的方法。此外,在“气候月令辨证说”中,李圭景还通过历史上中国和朝鲜使用过的多个判断样本来证判候气法的适用性和历史性。
史料9 喻春山专取此法,候气如齐信都芳埋扇可推,而先儒多疑《月令》候气之说。而扬子《太玄》,冷竹为管,室灰为候,以揆百度,律之候气,从此相沿,汉之焦延寿、京房之徒,尤明其法,论乐律者,候气亦不可废也。[29]
从上文史料9可以看出,经过汉代焦延寿和京房传授后,凭借扇子和冷竹的候气法就已经开始使用了。此外,针对朱载堉对候气法的批判,李圭景也认为这是错误的辩驳。李圭景还强调,老一辈儒学家们曾对候气法有过很多怀疑,但其流传下来则是具有悠久的历史性,因此,只要是讨论乐律的学者就应该好好观察候气法。
李圭景对在朝鲜使用的候气法进行了如下分析。
史料10 我东则睿宗壬寅日南至,命李坡,制黄钟管,实灰候气,气至灰飞。则盖非绝学也。以候气之法,为千古失传者,何也。[30]
在朝鲜睿宗时期,曾让礼朝判书李坡做了候气法的实验[31]。实验结果显示,管灰刚好在适宜节气时爆炸。不仅在中国,候气法在朝鲜一直保持着适宜性,但学者们对其是绝学产生了怀疑。
李圭景以中国和朝鲜的事例证明,通过分析卦和气候来分析律管的候气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历史性来自适用性。他之所以对候气法持肯定的态度,是因为他希望通过运用实用的方法来掌握节气,解决《周易》《礼记》《周礼》等学问和隐居农村的农民的农村相关问题。
四、对“随月用律”
理论的批判
丁若镛在其著作《乐书孤存》中对与十二律有关的阴阳相应关系、三分损益法、隔八相生法等进行了批判。卷三“辨十二律之不可以配月气”“辨十二律不可配乾坤六爻”中有关十二律和阴阳相应的内容持否定意见。
史料11 镛案十二辟卦之配于十二月,以其阴阳消长之势,翕然相合也。物目之适为十二者,岂得尽配于月气哉? 窃尝思之,律气之不可配月气,其端甚多,今略举一二,夫冬至者…… [32]
从上文可知,关于《礼记》中“月令”的十二月和十二律的相应关系,丁若镛认为其十二辟卦和十二月阴阳的气运形式相同,可以相互对应,但十二律阴阳的气运不同,不能相对应。十二辟卦和十二月可以分为阳涨和阴涨时期,这两个是可以相对应的。但十二律是一阴一阳的阴阳结构,所以不能相对应。
在此基础上,《礼记》“月令”中黄钟与冬至相应,冬至11月的复卦()是阳气首次出现的时间,此时充满了君主的阳律或阳气。丁若镛对阳气为何在冬至升起提出了疑问,若必须与辟卦相联系,是否更应该与充满阳气的四月的乾卦()相应?此外,黄钟以外的其他律的位置也在不符合阴阳气韵的位置上。而《礼记·月令》中,为了体现五行思想与十二月、十二律的对应,在十二月的中间放入了黄钟、中央、土、宫声。丁若镛指出将黄钟重复两次放入冬至和中央是不正确的,虽然黄钟是第一个音,但他指出太簇也是错误的。[33]
丁若镛强调《汉书·律历志》和郑玄提出的十二律与乾卦、坤卦各六爻的对应关系(见表1),提出由于十二律与阴阳关系不符,应改为表2所示。
表1 丁若镛 十二律卦
表2 丁若镛的十二律数值
丁若镛认为,十二律原本就应像黄钟与大吕、林钟与蕤宾一样固定。像表1中《汉书》和郑玄的十二律并不配对,也就是说黄钟和大吕相配,则黄钟的阳律应为初九,大吕的阴律为初六。因此,与李圭景对阴阳结构观点不同,丁若镛认为十二律与十二月、十二卦不可能有对应关系。
关于十二律的计算方法,丁若镛不仅否定隔八相生法,还否定了三分损益法、上下相生法,并提出了自己的新算法,这些内容主要在《乐书孤存·卷一·辨三分损益法上下相生之法始于五声昉于管子》中呈现。他主张只有五音使用三分损益法才能产生上下相生,应用于十二律中是不合适的。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是因为出现了数不能分开的现象。也就是说五音宫商角征羽中,宫的数值为81,以三分损益法依次进行时全部都是整数。但应用到十二律中,黄钟为宫进行三分损益法时,从第六个音开始就不是整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淮南子》中提到把3的11次方177147这一黄钟的实数进行三分损益,将11律都算为整数,却被丁若镛批评说这只不过是拼凑而已。另外,他还批判了《吕氏春秋》和《淮南子》《史记》、京房以及《汉书》中十二律的上下相生法,特别是蕤宾和大吕的反复相生问题。
丁若镛在卷一“辨十二律,无上下相生之法”中指出,使用两次相生导致阴阳顺序的扭曲。若按照原定阴阳的顺序形成上下生关系,大吕和夹钟、仲吕的律管要比蕤宾、 夷则, 无射的律管短。相反,《史记》《汉书》中的反复相生都消失了,对此再次上生和下生顺序是正确的。至此,上下相生法中阴阳的顺序是关键。此外隔八相生法与前面提到的相同,黄钟和大吕成对,太簇和夹钟成对,而黄钟取林钟或林钟取太簇是违背自然道理的,因为黄钟与林钟之间间隔为7 而不是8。
如上所述,丁若镛认为现在的算法有问题,并提出了可以计算十二律的新算法——三纪六平(见表3)。这个算法是以黄钟81为基准并以阳数3和阴数2为间隔,12个律交替呈现出整数阴、阳,最终各自配对。他的依据是《老子》中“一生二 二生三 三生万物”“太极元气 函三为一”以及《国语》的“纪之以三 平之以六 成于十二, 天之道也”。
表3 丁若镛《乐书孤存》的三纪六平计算法
在这个计算方法中,首先形成6 阳律。黄钟、姑洗、夷则分别是大律、中律、小律称为“三纪”,每个间隔中有太簇、蕤宾、无射分别是大平、中平、小平,这些统称为六平,而6个阴吕中间分别隔2,组成了完整的十二律,具体见下表3。表2则呈现了丁若镛构成的十二律的数值进行排序。
丁若镛的计算方法是基于一阴一阳的阴阳结构,以及2、3这种等差数值的分配和比例构成的。在他提出的十二律中,虽不确定在制定律的过程中是否具备差别分配和一定的间隔。但从结果来看,将十二律依次放在一起时,差别分配和一定的间隔是瓦解的。
丁若镛的“随月用律”理论核心是不能更改阴阳的顺序。阴一定跟着阳,维持一阴一阳的形态。因此,所涉及到十二律和十二月、十二卦、上下相生法、三分损益法以及隔八相生法等都被认为是错误的。
丁若镛在文章末尾的“辨吹律 不可以出声”“辨十二律之寸数诸说 不同不可据依”“驳十二律管围,皆九分”“查十二律皆同八十一分”中还批判了有关律管长度、周长和体积的学说。
首先,“辨吹律 不可以出声”中根据现有学说计算出黄钟、林钟、应钟律管的体积并制成管子试吹,结果管子太薄不能发出声音。而有关“辨十二律之寸数诸说 不同不可据依”中关于十二律的长度,他认为律管的长度不能只到寸、分结束,要到厘米、毫、忽等,但这样计算相对繁琐。
其次,丁若镛在“驳十二律管围,皆九分”中针对毛奇龄所谈到“所有律的直径应该是3,周长应该是9”的观点时指出,如果直径是3分,周长就不能是9分,黄钟的周长就不是3分。在对黄钟律管的长度进行批评的同时,根据自己关于“律应具有差别关系”的理论,在“查十二律皆同八十一分”中给出了十二律的长度。也就是说,毛奇龄主张用九分法使十二律形成比例之差。此前丁若镛表示,十二律各有五声,十二律和五声各有均等差异构成。如图1所示,12个律均为81分,各有五声,该五声由宫9寸,商8寸,角7寸,征6 寸,羽5寸(9:8:7:6:5比例)组成。十二律数值由9组成,也就是说能整除9是非常重要的,但从太簇开始不再除9。关于这个问题,丁若镛说“太簇为78,把78作为尺再除以9寸”。也就是说,78换算成81使用即可。这样就可以精确地得到寸、分单位,最终求出律尺。因为律尺有差别,十二律需有12个尺,这也是为什么有十二律的原因。
图1 《乐书孤存》的十二律管长[34]
总之,关于律管的长度,丁若镛以自己的理论为基础进行了讨论,但关于直径和周长,他只提出了如果直径是3分,那么周长就不能是9分。关于体积,他在“辨以黍定律 本不合理”中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在提到《淮南子》《汉书》《魏书》《隋书》等学说时说,1200个秬黍装在律管里,秬黍本为自然的产物却作为人工尺度是错误的。秬黍不具有一定的大小,受湿度的影响,潮湿秬黍就大,干燥秬黍就小,摇晃则装得多,缠绕则装得少,怎么能说得清是否为1200个呢?
结 语
18、19世纪的朝鲜半岛面临着“两乱”引起的诸多社会性问题,以往的性理学已经无法解决此类现实问题。学者们纷纷认识到了性理学的局限性,开始转向能给实际生活提供帮助的新学问。因此,“实学”在朝鲜后期得以兴起。实学家们试图利用实学解决众多的社会问题。他们通过燕行接触到了许多文化、学问和思想,并以此创新发展朝鲜的学术研究。乐律学方面亦是如此。实学家们开始以批判的视角看待朝鲜前期以中国为中心的乐律论,不再全盘接受中国的乐律,根据需求受容,试图构建朝鲜本土的乐律论。
在朝鲜后期的实学家中,李瀷是最早企图脱离中华思想聚焦朝鲜文化独特价值的人物。他不仅批判了朝鲜前期朴堧的乐律论,还曾提出对候气法批判。[35]并在北宋房庶的乐律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乐律论。丁若镛在其众多著述中大量否认中国的乐律论,并提出了属于自己的新乐律论,这种乐律论展开的最终目的是古乐恢复。即,强调秦以后变得混乱的音乐要回到以礼乐为根基的周朝音乐。丁若镛对使用候气法的律管制作,以及京房六十律进行全面的批判,他还对既存的“随月用律”理论进行批判,重新整合成特有的“三纪六平”。和丁若镛一样否定京房六十律的李圭景,在对王朴的律准表示肯定的同时,吸收了明朝方以智的“随月用律”理论,构建出自己的“随月用律”理论。与李瀷和丁若镛不同,李圭景则认为对于从事农业生活的百姓而言,根据节气来判断律管的候气法反而是非常实用。朝鲜后期的这三位学者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朝鲜前期的乐律论向着更深层次发展。笔者还将对洪大荣、朴趾源、崔汉绮等朝鲜后期实学家们的乐律论进行更为深入和全面的研究。
注释:
[1]李英顺:《朝鲜北学派实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第35页。
[2]王洪军:《〈乐学轨范〉之“六十调”、“时用雅乐十二律七声图”研究》,《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第67~73+111页。
[3]桑坤:《〈乐学轨范〉律数考》,《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第67~72页。
[4]陈应时:《读朝鲜时代〈诗乐和声〉中的“旋宫本原图”》,《人民音乐》2012年第10期,第55~57页。
[5]李雪媛:《〈诗乐和声〉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四川音乐学院,2022。
[6]陈应时:《古代中国和朝鲜的律吕、宫调图解》,《中国音乐学》2006年第2期,第86~87页。
[7]宁太兴:《丁若镛的〈乐书孤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18,第27~37页。
[8]本文引用的丁若镛《乐书孤存》(奎章阁版)、李圭景《五洲衍文长笺散稿》(奎章阁版)、李瀷《星湖僿說》( 国立中央图书馆版)《星湖全集》(奎章阁版),均来自韩国古典翻译院的韩国古籍综合DB(https ://db.it kc.or.kr/)。历经1959年东国文化社影印本、1982年明文堂影印本、1993年古典刊行社影印本等校对工作,1967年经史篇和1982年仁史篇翻译以后,2001——2005年全部完成。该数据库是韩国古籍翻译院在2001——2005年间完成的。
[9][韩]沈智宇:《李瀷和洪大容的乐律论研究》,载《韩国艺术研究》第32辑,2021,第217~233页;《李圭景的乐律辩证说研究》,载《国乐院论文集》第48辑,2023,第53~72页。
[10]《星湖僿说》卷5“万物门”“朴堧乐律”“管灰”“权量”,卷13“人事门”“大晟乐”;《星湖全集》卷12“农圃问答”、卷45“杂着”“论律准”“论古量衡”,卷54“题跋 跋乐律书”“乐律跋”。
[11]《星湖僿說》第5卷“万物门 朴堧乐律”。
[12]《星湖全集》第54卷“题跋 跋乐律书 ”。
[13]《星湖全集》第54卷“题跋 跋乐律书 ”,“今且多截竹管,或大或小,或长或短,皆以千二百为准,而分其長为九十,准于径三而准,准于围九而准。”
[14]《星湖全集》第54卷 “题跋 跋乐律书 ”。
[15][韩]禹实夏《传统音乐的构造和原理》,首尔sonamoo pub 出版社, 2004, 第234、382、383页。
[16]《星湖全集》第54卷 “题跋 跋乐律书”。
[17][韩]金炳勋:《律吕和东阳思想》,首尔艺文书院, 2004,第98页。
[18][韩]南湘淑:《乐学轨范乐论研究》,首尔民俗苑出版社,2009,第29~33页。
[19]根据朝鲜刑法,犯大罪不是处车马死刑,而是流放到远处禁止返回故乡。朝鲜的许多学者因为政治的理由被流放, 并在这期间撰写著作。
[20]《乐书孤存》卷二“辨京房六十律之谬”。
[21]《乐书孤存》卷二“辨京房六十律之谬”之“六十律之说,必自古有之,非房之所创言也。唯是邹·吕之学,七藤八葛,左绾右纠,而乐于是亡矣。”
[22]《乐书孤存》卷二“房不用管不用钟,必以琴·瑟之弦为律准者,不过为刻分寸便也”。
[23]《五洲衍文长笺散稿》 之《经史篇·经传类·乐-律准辨证说》“郞中京房。受学故小黄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
[24]《五洲衍文长笺散稿》之《经史篇·经传类·乐-律准辨证说》。
[25]《五洲衍文长笺散稿》之《经史篇·经传类·乐-声音为乐辨证说》。
[26]《五洲衍文长笺散稿》之《经史篇-经传类-乐-律准辨证说》:“ 然端淸朱载堉 新定徽分 以《正义》琴弦第三弦徽分考较,则度数不甚相远,亦可谓旧法中超出等夷者也,且律准之为器,其来已久,姑存槪略。以存体制。”
[27][韩]权泰旭、[韩]朴贞连《国译乐书孤存》,首尔民俗苑出版社,2014,第92页。
[28]《五洲衍文长笺散稿》之《经史篇-经传类-礼经-气候月令辨证说》。
[29]《五洲衍文长笺散稿》之《经史篇-经传类-乐-乐律候气辨证说》。
[30]同上书。
[31]《朝鲜王朝实录》中实行候气法的记载是成宗时期的李坡,且《东国文献备考》也有相同的记载,可知李圭景提到的睿宗时期李坡参与候气法的内容属实。《成宗实录》148卷,1482年11月2日第三条记事“命礼曹判书李坡、左承旨李世佐、左副承旨姜子平、行司果金贵枝、弘文馆校理李昌臣、修撰金应箕, 考古葭管灰飞之制, 以候冬至气。”《东国文献备考》卷39“成宗十三年十一月乙未朔丙,命礼曹判书李坡、左承旨李世佐、左副承旨姜子平、行司果金贵枝、弘文馆校理李昌臣、修撰金应箕, 考古葭管灰飞之制, 以候冬至气。黎明命中官, 审视葭管灰动之状果验。”
[32]《乐书孤存》卷一 “辨三分损益上下相生之法始于五声昉于管子”。
[33]同上书:“黄钟者,阳律之君主也。……譬之辟卦,黄钟犹干卦也。岂得与冬至相配哉?……造〈月令〉者,既以黄钟配于冬至,又以黄钟之宫配于中央,一物两用,不已窘乎?……黄钟之宫,岂亦承上接下,如中央之气乎?其不中理,四也。孟夏者,正阳之月……盖以夏正月,纪寅月为首,故遂以太簇为六律之首也,不亦妄乎?”
[34]《乐书孤存》卷七“查十二律皆同八十一分”。
[35]《星湖全集》第54卷 题跋 乐律跋“古今言律者毕竟不合则诿之于竹管候气殊不知候气 亦有所不符也。夫律之长短差以毫分而试之于气序乖淆之世如何应之不错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