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慈善组织筹4千多万善款大搞放生,真能净化水质,振兴乡村吗?

乐活   2024-09-19 16:58   河北  
不久前,上海苏州河“一天捞出一吨死鱼”的事件,引起了我们对于无序放生的关注,继而梳理了腾讯公益平台上49个和放生相关的公益项目,当时统计的结果是“累计筹款金额达30,771,593.733元”。(相关推文:苏州河“一天捞出一吨死鱼”,腾讯公益几千万善款用于放生活鱼
文章发出后不久,有读者反馈我们的统计数据“太保守”,指出光是两个和保护长江有关的项目筹款总额加起来“就四千多万的筹款”:
收到反馈后,我们马上检索了读者反馈中提到的两个千万级别筹款项目,均自称可以“服务乡村振兴,为乡村振兴添砖加瓦”,它们分别是“放食藻鱼,太湖水”和“守护长江,保护水源”,
前者以“促进太湖水生态的修复,保护太湖水生物种的生物多样性”为宗旨,后者则更具野心,立志“保护长江流域水域生态环境,促进全国水生态修复,保护水生物种的生物多样性”。
执行机构均为江苏苏州某慈善基金会,截至2024年9月19日上午11:17分的统计数据,这两个项目的筹款总额共计42485411.95元,
无论是修复水生生态环境、振兴乡村的项目口号,还是高达四千多万的筹款总额,都令我们感到十分好奇,不禁想问:这样的放生项目真的可以净化水质,保护水源吗?真的可以促进乡村振兴吗?数千万的筹款都花在哪里了
以其中一个修复太湖水生生态环境的放生项目为例进行分析:
“放食藻鱼,净太湖水”,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往太湖里放生食用藻类的鱼,(如鲢鱼、鳙鱼等)通过这些鱼类摄食蓝藻等藻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藻类的数量,减少蓝藻爆发,进而起到净化水质的作用。太湖频繁出现的蓝藻水华爆发现象,便是该项目产生的一个重要背景。
通过检索相关资料,我们了解到,太湖的蓝藻危害历史悠久,从上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到90年代外资的大举进入,改革开放前后,数以千计的污染企业在太湖沿岸聚集。这些企业在发展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大量的废水超排、偷排给太湖的水环境带来极大伤害,导致水中氮、磷等有机物富集,为蓝藻生长创造了适宜的环境。
2007年太湖蓝藻污染事件造成了无锡全城自来水污染,在当时引发举国关注,随后,江苏各级财政投入大量专项资金进行太湖治理,太湖沿岸各城市高度重视太湖治理工作。
这些年,通过控源截污、打捞清除蓝藻、生态调水、生态清污、生态修复等措施,太湖水质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水质不过是从Ⅴ类改善为Ⅳ类。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秦伯强曾表示:“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太湖治理更难啃的“骨头”还在后头,未来面源污染治理、氮磷控制、底泥清理仍是难题
流域水生生态系统修复绝对是系统性的大工程,无法依靠单一的治理手段,放生食藻鱼,从理论层面上来讲,确实可以为减少水体中的藻类贡献一份力量,
但有关研究也指出,这“只有在同步降低水体富营养化水平或持续人为干预的情况下,才能取得长期效果”。
换言之,如果在放生食藻鱼的同时没有控制水体污染,一边放生鱼,一边排污水,那么,能起到的效果自然也是可想而知的。污染不根除,放生的鱼能否成活也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此前新闻也报道过太湖边漂浮大量死鱼的事件,原因正是“蓝藻稀释水中氧气导致湖里的鱼缺氧死亡”。
另外,我们其实是无法通过现有的公开信息了解到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放生,在江苏省开展放生项目的社会团体,需要遵守《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根据规范中提到的有关要求,我们向项目方提出了以下疑问:
  1.放流所选的物种亲本是否来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的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
  • 根据《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十条 增殖放流物种应选择当地资源量下降明显、生态效益好、经济价值高、适应能力强的本地种,规格、质量标准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放流物种的亲本应来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的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严禁向天然水域投放选育种、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2.增殖放流方案和年度计划是否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及时对外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根据《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十三条:增殖放流方案和年度计划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及时对外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增殖放流的苗种采购,是否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时是否有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
  • 根据《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十四条:增殖放流的苗种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通过采购的其他方式确定。

 备注:根据平台公示的信息,“放食藻鱼,净太湖水”项目采购的鱼种为:草鱼、鳙鱼、花鲢、白鲢、白鱼、草鱼、白鲢夏花、银鲴、鲴鱼、花鲢夏花。
*银鲴 ©百度
4.项目方所选择的苗种生产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具备设区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繁育场)资质或审查合格证明?
  • 据《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苗种生产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苗种生产设施齐全,技术条件具备,生产过程规范,管理水平较高,商业信誉良好,育苗设施规模和苗种生产能力应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有完整的引种、保种、生产、投入品、销售、质量、管理等档案记录。

  • 第十七条:提供增殖放流苗种的生产单位,应当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具备设区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繁育场)资质或审查合格证明。


 备注:根据平台公示的信息,“放食藻鱼,净太湖水”项目采购的鱼种来源为:苏州市水产研究所有限公司、吴中区东山溢恒水产经营部、昆山市玉山镇玉泉水产良种场

  5.项目方是否和中标单位签订了苗种供货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方是否有组织监理、水产专家对苗种供应单位水产养殖情况、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水质监测记录等资料进行检查?如果有,请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 根据《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十八条: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签订苗种供货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苗种供需合同内容应明确技术方案、生产监管、苗种质量、疫病和药残检验、放流时间、交货地点、装运方式、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6.苗种供应单位苗种运送前15日内是否有提供按照国家、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的药残检验报告、疫病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项目方在放流前15日是否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了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如果有,请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 根据《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二十条 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规模性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苗种生产单位应接受增殖放流实施单位对苗种生产的质量监控,苗种出池前须经具备资质的机构检验检疫,并在提供放流苗种时,提交同一批次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7.苗种供应单位苗种运送时是否有出具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如果有,请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 根据《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苗种供应单位应根据不同物种、规格和运输时间等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采取科学的包装、运输方式,保障放流苗种的安全。


  8.项目方是否有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要求按苗种品种、数量随机抽取苗种样品进行检测?如果有,请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 根据《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苗种投放前,实施单位应对放流苗种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就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抽样验收接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现场监督;验收记录需经供需双方、监督人员等共同认可并签字。

  9.放流当日每车次是否有抽取不低于1%的苗种进行称重、计数,检查苗种规格、质量?如果有,请出示相关证明材料。运输苗种是否做到单箱单品种,未出现混装?
  • 根据《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苗种投放前,实施单位应对放流苗种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就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抽样验收接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现场监督;验收记录需经供需双方、监督人员等共同认可并签字。

  10.项目方是否有委托第三方对增殖放流进行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估,通过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方式,收集增殖放流水域渔业生产、资源、环境资料,全面评价增殖放流的综合效果,形成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报告,提出优化方案和管理措施?
  • 根据《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增殖放流实施单位应委托第三方对增殖放流进行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估,通过标志放流、跟踪监测和社会调查等方式,收集增殖放流水域渔业生产、资源、环境资料,全面评价增殖放流的综合效果,形成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报告,提出优化方案和管理措施。


截止本文发布,项目方并未给出回应。

在检索项目有关信息时,我们还发现,有自称是久久腾讯公益达人的视频号号主,打着“放生食藻鱼,保护太湖美”的旗号,挂着“放食藻鱼,净太湖水”的公益筹款链接,发布导公众到太湖无序放生的视频:

在此,我们呼吁有关平台加强内容的审核,不要让此类极具误导性的内容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除了对该放生项目操作和成效方面的质疑,我们再来分析分析该项目筹集的千万善款的去向,
该项目于2019年9月10日立项,最新的财务披露涉及的项目周期为2019.09.10 - 2023.12.31,在此期间共支出15,404,544.63元善款。
在“募款支出明细”一栏中共可查阅到8条详细披露,其中:2019年-2020年为每3个月份披露一条,2021-2023年为每年披露一条。
不仅是发布披露信息的频次在递减,连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也在降低,并且2020年的项目支持文件缺失:
*从2019年的阶段性报告到2020年的文件缺失到2021年的支出明细
通过分析项目公示出的129张款项票据,我们发现,善款的用途一共可以分为三类:
  1. 购买鱼苗

  2. 捐赠

  1. 捐给当地渔业主管部门



  2. 捐给其他慈善机构


III.购买技术服务

根据现有的票据信息,我们发现该项目共有515,315.8元用于捐给其他基金会,称用于“由合作的其他项目执行本项目”,但是我们并未看到有关其他项目执行的相关披露,仅有几张捐款发票,还有639,878.58元用于“款项捐赠”的支出连捐赠票据都未公示,我们认为这部分款项使用的透明度还有待加强。

通过对该筹款总金额超两千万的放生项目进行分析,我们想把以上发现的包括放生科学性、媒体宣传误导、善款使用公示透明度在内的问题呈现出来,引起有关责任方的关注和重视
我们对以上涉及的项目、执行基金会,以及腾讯公益平台没有任何敌意,我们相信公益可以向善,我们也希望太湖和长江的水生生态环境可以得到更好的修复和治理,沿岸的乡村可以借由渔业经济获得振兴。
众筹的善款,应当用于实处,请勿落虚空。古有“好钢用在刀刃上”之语,今亦当如此。善款如清泉,应流至所需之地,泽被困苦之人,不可枉费于虚无之所。夫仁人之心,聚众人之力,为解民之困厄,岂容善款虚掷乎?


参考资料:

[1]蓝藻知多少之蓝藻治理

[2]腾讯公益推流的千万级筹款放生项目,真的能保护水源吗?

[3] 上海无序放生上热搜 最多1天捞1吨死鱼 _ 游民星空 GamerSky.com

[4] 农业农村部:做好 “十四五”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

[5]科普 | 科学规范开展放生小问答

[6]PPT分享 | 太湖蓝藻持续爆发原因和治理

[7]他山之石 | 琵琶湖的污染与保护(https://www.sohu.com/a/216057601_383718)

[8]太湖蓝藻暴发十年:千亿治“湖病”由急转慢,正进入新瓶颈期 (https://www.sohu.com/a/216057601_383718)

[9]蓝藻水危机 污染是主因:治理太湖水污染任重道远(https://www.sohu.com/a/216057601_383718)

[10]与蓝藻缠斗15年,无锡“治太”做对了什么?_澎湃号·媒体_澎湃新闻-The Paper

[11]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__2009年第30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12】江苏省人民政府 最新公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 (jiangs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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