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可谓是掏空了几辈子的积蓄。
好不容易有了自己的房子,却被人霸占着不走,还厚颜无耻地称房子是她的,这种事情听起来是不是有点 魔幻现实主义?
最近江苏省南京市的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案情回顾
2015年,刘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算是有了自己的小窝。由于当时刘女士和王女士是同事关系,刘女士就同意让王女士暂时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原本约定王女士只是暂住几个月,但一住就是6年。期间刘女士多次提出让王女士搬走,但王女士总是推脱,找各种理由不肯走。
眼看着都住了6年了,王女士竟然变本加厉,不仅赖着不走,还称这房子本来就是她的,有她的财产份额!刘女士一听简直是 傻眼了 ,自己买的房子凭什么说有别人的份额?
刘女士去找物业和警察,物业表示这是你们的私人纠纷,警察也表示这不是刑事案件,都爱莫能助。万般无奈之下,刘女士只能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王女士搬离房屋。
法律分析
那么这个案件的焦点在哪呢?
1.刘女士和王女士只是普通同事关系,并非亲属,刘女士购房时,王女士并没有出资,所以王女士对房屋没有任何所有权。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
本案中房屋登记在刘女士名下,只有刘女士对房屋享有所有权。3. 刘女士同意王女士暂住,但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王女士也未支付过房租,只能认定王女士与刘女士之间形成了无偿借用关系。
无偿借用关系,借用人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用物。
借用期限届满或者借用人提前返还的,应当将借用物及其孳息归还出借人。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王女士对房子 根本没有任何权益 ,而且早就应该归还给刘女士了,王女士还借机赖着不走,实在是 太荒唐了 , 还有王法吗?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女士与刘女士之间系无偿借用关系,现借用关系已经终止,王女士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离涉案房屋。
案件启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呢?
1.出于同情和信任借给别人暂住,最好签订书面借用协议,明确借用时间,避免对方赖着不走。
2.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才有可能产生共有的情形,普通亲戚朋友无偿借住并不会产生权益。
3.一旦发生纠纷,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自己“躺平”,任人宰割。
这个案件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有些人 恩将仇报 , 得寸进尺 的事情时有发生。
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对方的一再退让和包容,才促成了这些人的嚣张气焰。有时候该强硬的时候就得强硬 ,才能让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我们也要反思,为什么这种“**明明是我的东西,却被别人霸占”的荒唐事常有发生?
这是否反映出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_ 一味退让回避矛盾 _的心态?
如何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法治素养,构建理性成熟的社会心态,值得我们深思。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