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33万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本该为失去妻子的老人晚年提供保障,却被大女儿全部占为己有。当老人生病需要医疗费时,却遭到断然拒绝。这起发生在安徽的家庭纠纷案件,让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裁决的。
案情回顾
李大爷今年73岁,老伴王阿姨在两年前因一场交通事故不幸离世。事故方最终赔付了33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按理说,这笔赔偿款应该由李大爷保管使用。但当时李大爷刚失去老伴,身心俱疲,大女儿小芳主动提出代为保管这笔钱。考虑到小芳一直以来表现孝顺,李大爷也就同意了。
没想到这个决定,却让李大爷陷入了难以预料的困境。
去年底,李大爷因心脏病发作住院,需要手术治疗。医生说手术费和后续治疗费用预计需要10万元左右。
李大爷找到小芳,希望她能从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治疗。但小芳态度突然转变,称这笔钱是对母亲死亡的补偿,应该由她和弟弟妹妹分配,不能用于李大爷的治疗。
“这是你妈的赔偿款,我是她丈夫,现在我有困难,用一部分怎么了?”李大爷气愤地说。
“您都这把年纪了,要这么多钱干什么?再说了,这是我们失去母亲的精神损失费。”小芳态度强硬。
无奈之下,李大爷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芳返还属于自己的那份赔偿款。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所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本案中,王阿姨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金,应当由其丈夫李大爷和子女们共同继承。小芳独自保管并拒绝分配赔偿款的行为,侵犯了其他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死亡赔偿金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补偿死者近亲属因死亡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包括经济上的依靠损失。作为配偶的李大爷显然具有获得相应份额的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考虑各方情况后判决:33万元赔偿金应由李大爷和三个子女平均分配,每人可获得8.25万元。小芳需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其他家人应得的份额。
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赔偿金虽然因母亲死亡而获得,但并不意味着子女可以据为己有。尊重父母、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案件思考
这起案件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说:“再多钱也换不回母亲,但至少要让父亲安享晚年啊。”也有人感慨:“有些人为了钱,连最基本的人伦都不顾了。”
对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钱财面前,我们是否忘记了更重要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