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知识微课堂
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让党员干部在学《条例》、懂《条例》、守《条例》中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即日起,在公司公众号推出“纪律知识微课堂”专栏,与大家共同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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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起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的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三十九条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释义】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条款,是关于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没有高质量的统计,就没有高质量的决策,就会影响高质量发展。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所称“统计造假”是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统计原则对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数据进行编造篡改、弄虚作假,导致统计失真失实的行为。本款规定,进行统计造假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款所称“对统计造假失察”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对以下情形承担失察责任: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发现而未发现、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失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责任,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的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四十条内容。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向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工作以及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行为的处分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的“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行为,是指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党员或党组织明明掌握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不实而予以提供;目的是为了掩饰问题、粉饰太平,或者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单位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款规定的“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属说假话、报假情”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危害更加严重;因此不要求情节后果,只要有“纵容、唆使、暗示、强迫”行为即构成违纪,同时还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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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纪委办公室 编辑丨李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