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知识微课堂(第六十期)

企业   2024-12-30 16:01   黑龙江  

纪律知识微课堂


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让党员干部在学《条例》、懂《条例》、守《条例》中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即日起,在公司公众号推出“纪律知识微课堂”专栏,与大家共同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丨懂丨守


自律


今天一起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的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二条内容。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党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党的二十大指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不当使用公权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相当于监察法所针对的职务违法、滥用公权,破坏的是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机制。如果背后隐藏有谋私腐败等其他问题,则适用廉洁纪律或廉洁与工作纪律并违论处,甚至涉嫌犯罪。

此次修订本条有两处修改:一是将“党员领导干部”去掉,处分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增强了现实针对性,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相统一。二是将“造成不良影响的”改为“情节较轻的”,从后果评价改为行为评价,便于实践操作,加强了对此类违纪的查处。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此次修订本条有两处修改:一是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主语“党员领导干部”去掉,处分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二是将“政府奖励表彰”改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规定主要有以下行为表现:一是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审理、起诉审判、复查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二是要求、邀请办案、执纪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三是为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资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等;四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的行为。该行为破坏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必须给予党纪惩处,用制度管住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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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纪委办公室  编辑李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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