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知识微课堂
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让党员干部在学《条例》、懂《条例》、守《条例》中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即日起,在公司公众号推出“纪律知识微课堂”专栏,与大家共同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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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起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的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三十八条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党员干部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行为的处分规定。
本条所称的“叛逃”,是指逃往国外、境外不归或滞留国外、境外不归,并有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言行或申请政治避难的行为。本条所称的“出逃”,是指因触犯我国刑律,为逃避制裁,逃往国外、境外的行为。本条所称的“出走”,是指前往国外、境外不归或滞留国外、境外不归,但没有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言行的行为。
本条共两款,针对的是“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的行为,处分的对象是负有管理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所称“工作不负责任”行为要与叛逃、出逃、出走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没有主观故意;表现为思想教育不落实、证件管理不到位、审查不认真、审批不严谨、团组管理不严等。
第一款强调的是: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一经发现,就应当追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责任。
第二款与修改前相比增加了“出逃”一词,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需要达到情节较重以上的,才追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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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纪委办公室 编辑丨李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