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知识微课堂(第六十一期)

企业   2025-01-08 13:53   黑龙江  

纪律知识微课堂


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让党员干部在学《条例》、懂《条例》、守《条例》中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即日起,在公司公众号推出“纪律知识微课堂”专栏,与大家共同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丨懂丨守


自律


今天一起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的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四十三条内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释义】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条款,是关于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处分规定。

本条所称“有关规定”既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党内法规,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他人违规干预和插手管理事项,受请托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往往有“受请托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部门党组织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的表述。此次修订新增本条,增写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明确了处分依据、量纪幅度,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相关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序、有效衔接,使得对违规干预插手行为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加大了对有关违规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有利于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有助于增强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纪律意识,自觉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的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四十四条内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和私自留存党组织相关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

“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在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无论是选人用人、纪律审查,还是巡视巡察工作,都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规定了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等行为以及秘密事项和内容,属于行为型违纪,不需要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即构成违纪。

第二款规定私自留存未公开包括应当保密的有关资料,该行为属于情节型违纪,需要达到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才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适用第一种形态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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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纪委办公室  编辑李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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