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精河县人民法院民庭、执行局工作人员共同前往精河县托里镇处理一起涉及土地纠纷案件。
原告孟某主张要求被告鲍某支付土地承包费,鲍某陈述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案外人享有并非本案孟某,且已直接将承包费交至法院执行局,承包费不能交两次,拒绝向孟某履行交付承包费义务。
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后,主动和原、被告联系,第一时间将该案件基本情况向执行局工作人员对接沟通,为了全面保障当事人权益,把“如我在诉”的理念落到实处,让当事人少跑路,防止出现不必要的诉累,精河县人民法院民庭、执行局工作人员携手共赴争议土地,确定涉案土地具体位置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引导原、被告当事人正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