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意外离世,债权人权利如何保障

文摘   2024-10-24 20:58   新疆  

老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父母与孩子是一家人,一方欠债,都可以由另一方代为偿还,但如果债务人还没还清债务意外去世,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子债父偿”?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对债务由谁来还这一疑问作出了回答。


案情简介

朱某家住精河县茫丁乡,因资金周转困难,2022年6月起在孙某处赊购化肥、药剂等农资,约定待秋收后支付欠款。截至2022年11月,经双方结算,朱某欠付孙某农资款162515元,并出具了欠条,但一直未支付。

怎奈人有旦夕祸福,2023年1月,朱某因触电意外死亡。朱某死亡后其父母、妻子、子女继承了其意外死亡赔偿款、房产等遗产,孙某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遂持欠条、收货单等找朱某的父母、妻子、子女要求共同承担欠付货款的偿还义务。朱某的父母、妻子等认为,欠条上的签名不是朱某本人签字,拒绝偿还。多次交涉无果后,2024年9月,孙某一纸诉状将朱某父母、妻子、子女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六被告在继承朱某遗产范围内向孙某清偿欠款162515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与被继承人朱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且被继承人朱某在欠条中承诺了还款时间,原告在约定还款时间之后可以随时要求朱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之规定,被继承人朱某现已去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妻子、子女均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为充分保障原告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六被告应当在继承朱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给付原告孙某欠款。


法官说法

被继承人朱某与其父母、成年子女是分别独立的民事主体,对朱某的债务,现有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父债子还”“子债父偿”的强制性规定。但本案中,朱某的父母、子女、妻子均未放弃继承权,实际继承了朱某的房产等财产,且财产数额高于欠款,因此应当对朱某生前未了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提醒

即便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遗产,仍有配合债权人处置遗产的义务,而不能“以放弃继承为名,行占有遗产之实”

编辑:马尔旦
来源:蒋国忠
复审:鲁芳利
终审:王文斌

精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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