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安”联动,移交保证金促执结!

文摘   2024-10-29 20:52   新疆  

“你好,我们是精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你上次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罚金10000元,你已缴纳5000元,尚有5000元未缴纳,请你在通知后及时向法院缴纳。”精河法院执行法官收到罚金案件后第一时间去往精河县看守所会见被执行人沈某。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中旬,被告人沈某在山东省某地向三名自称能为其办理无需征信贷款的陌生男子提供自己的三张银行卡用于刷流水并约定每使用一张银行卡可获得2000元。沈某同时向三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沈某先后三次向上述三人分别提供其三张银行卡用于刷流水。但因沈某三张银行卡均被冻结,未获得报酬,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案经精河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案件生效后沈某缴纳了5000元罚金后剩余部分未缴纳,该案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


承办法官审阅案件后及时会见沈某,沈某表示暂时没有能力支付剩余罚金,取保候审阶段还是向朋友借了5000元才缴纳了保证金。执行法官告诉沈某保证金在取保候审结束后是可以退还的,而罚金作为刑罚如果不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个人财产。沈某恍然大悟,意识到保证金可以退还,也意识到缴纳罚金的重要性,他当即表示愿意用保证金折抵罚金。执行法官随即向公安部门出具协助执行手续,公安部门也积极配合第一时间将保证金移交至该执行案件“一案一账户”当中,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下一步,精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联动,对于判决生效后罪犯未缴纳财产刑的,由法院从其保证金中优先执行财产刑,将保证金的诉讼保障功能适度延伸至刑罚执行阶段,有效推进财产刑执行,实现财产刑执行与公安法院联动的共赢!

编辑:马尔旦
   来源:娜仁图亚
复审:阿尔兴
终审:王文斌

精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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