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贴现的一些涉税问题您了解吗?

教育   2024-11-28 21:54   江苏  

     票据贴现作为一种短期融资手段,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流动资金解决方案。然而,票据贴现不仅仅是财务操作的简单过程,它还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税务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票据贴现的涉税问题,我们来看下吧。

01

开展票据贴现业务,收取的贴现息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2

销售方或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支付结算办法》(银行[1997]393号)第九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发生的贴现息在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和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03

采购方开出商业汇票,并在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对方贴现息的应如何开具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自采购方收取的“买方贴息”费用,属于取得价外费用,应当向采购方按照所售商品相同税率开具发票。此时,采购方可以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4

向非金融企业的中介机构贴现票据的贴现息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非金融企业不具备办理贴现业务的资格,进行贴现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向其办理贴现业务所支付的贴现利息属于违法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票据贴现虽为企业带来资金周转的便利,但其所伴随的税务问题也不容忽视。企业必须在税法框架内审慎操作,确保每一笔交易都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如果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扫下方二维码私信我们或者来电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来源:财税刊

徐风细语话会审
一个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学习与成长体会,与志同道合者分享财税学习体会,探讨职业规划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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