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比例低于股东大会表决比例的合并会计处理

教育   2024-12-20 21:45   江苏  
问题【持股比例低于股东大会表决比例的合并会计处理】:
A公司持股份额超过50%但未达到通过股东会的表决权比例,能否将项目公司并表处理?
案例:A公司20X1年与某信托公司设立SPV公司,二者持股比例分别为1%和99%。此后SPV公司与A公司共同设立B项目公司,以服务A公司的产业开发,其中A公司持股60%,SPV公司持股40%,并已出资到位。项目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由A公司负责监督协调,SPV公司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有权随时跟踪了解项目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等,但由于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营能力,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对A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进行过多干预。项目公司成立6个月后,A公司享有购买SPV公司持有的股权份额选择权,或在项目公司未达到既定经营目标时,SPV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无条件收购其全部股权份额,上述两种情况的股权收购价均以实际增资款为基础计算,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B项目公司章程规定如下:股东大会审议所有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名,其中SPV公司委派1名,A公司委派2名,董事会审议事项均需经三分之二(含)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针对上述情形,A公司能否将项目公司并表?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案例中,虽然A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但是由于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均需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争论的焦点是A公司所持表决权比例未超过三分之二是否影响A公司对B项目公司并表的判断。
现结合控制三要素分析如下。
首先,从投资方拥有B公司的权力来看,本案例中B项目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更好服务A公司的产业开发,A公司拥有业内相关经验,更有能力和动机主导项目公司的相关活动并取得可变回报。并且,A公司在董事会中享有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项目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由A公司主导。实际经营中,SPV公司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由于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营能力,不会对A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进行过多干预。
其次,从享有可变回报的风险或收益来看,B项目公司成立6个月后,若达到既定经营目标,由于A公司享有购买SPV公司持有的股权份额选择权,A公司可以主动回购SPV公司持有的股权。若未达到既定经营目标,SPV公司可以将持有的B项目公司股份回售A公司。上述2种情况下,SPV公司获得的回报均为实际增资款加10%的固定收益,实际不承担B项目公司主要的经营风险,可变回报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收益)仍由A公司享有,A公司承担了可变回报的主要风险和收益。
最后,从权力和可变回报的联系来看,A公司能够通过主导B项目公司的项目开发建设影响自身可变回报的金额,且承担了可变回报的主要风险和收益,A公司是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主导B项目公司的运营,不是他人的代理人。
综上,基于本案例的情况和安排,A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各种因素,不应简单以股东大会的表决安排为由不将B项目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来源:上交所会计监管最新动态

徐风细语话会审
一个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学习与成长体会,与志同道合者分享财税学习体会,探讨职业规划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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