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因收到的税费返还而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金额分别为63,521.76万元、10,214.76万元和0元;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收到税费返还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到的税费返还全部为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申请退税上月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 56,705.09 | 10,214.76 | 63,521.76 |
收到的税费返还(增值税留抵退税款) |
| -10214.76 | 63,521.76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标的公司符合上述公告所列行业要求,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开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2年度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为2022年及以前年度的留抵税额,标的公司1-4号机组在2022年之前处于基建高峰期且投入运营时间不长,留抵的增值税款较多,导致2022年收到的税费返还较多。2023年度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为当年留抵退税额,故该年收到的税费返还减少。截至2024年3月31日,标的公司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4年度留抵退税额,故该期收到的税费返还为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二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规定: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现金流量表准则实施问答”
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如何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列示?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