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无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长期股权投资能否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教育   2024-12-21 21:34   江苏  
【持有待售资产的划分问题】:暂时无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长期股权投资能否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案例:A公司持有矿山生产企业B公司30%股权,对其构成重大影响并将其作为联营企业核算。20X1年B公司因安全生产问题被暂停经营并进行整改。20X2年7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30%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双方暂定以20X2年12月31日作为股权转让时点评估转让对价,转让手续预计在20X3年6月前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B公司需在20X2年12月之前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在全面恢复生产前,股权转让手续暂缓办理。
截至20X2年末,B公司仅恢复约50%产能,尚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条件,该交易尚未经买卖双方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A公司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手续预计在20X3年6月前办理完毕,而20X3年6月前预期B公司将全面恢复生产,届时交易审批或备案将不存在障碍,转让B公司30%股权的交易符合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条件。20X2年末,A公司将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规定,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本案例中,首先应关注相关资产是否满足“可立即出售”的条件。截至20X2年底,B公司尚未全面恢复生产,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暂时不符合办理股权转让的条件,无法立即出售。虽然A公司预期20X3年6月前B公司将全面恢复生产,届时股权转让将不存在障碍,但根据准则要求,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即应在当前状况下可立即出售,因此B公司30%股权不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条件。其次,应关注相关交易是否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的条件。根据准则规定,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本案例中,若双方主管部门的审批构成实质性审批,则相关股权可能不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的条件。
综上,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A公司不应在20X2年底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来源:上交所会计监管最新动态

徐风细语话会审
一个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学习与成长体会,与志同道合者分享财税学习体会,探讨职业规划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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