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常有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
而导致保证期间已过
那么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2年8月,李某因工人需要开资找到王某帮忙借钱,经王某介绍,李某向杨某借款6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分,按月支付利息,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李某在支付半年的利息后再无还款。经杨某多次催要无果,遂于近日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杨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李某请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但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款合同上载明的还款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该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王某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为2024年2月15日。
杨某于2024年5月对李某、王某提起诉讼,超过了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杨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了杨某此项诉讼请求。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期间届满,如果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失。此时,即使主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无法再向保证人追索。
|转自:法音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