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对此,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正常从事工作为由,抗辩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损失。那么,到底要不要赔偿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某日,已经退休的老王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被后方驾驶电动摩托车超车的小赵撞倒,老王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
经交管部门认定,小赵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老王将小赵告上法庭,要求小赵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老王提出了“误工费”的赔偿要求,小赵却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老王已退休没有工资收入,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查,并结合老王提供的微信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确认了老王在退休后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并因交通事故产生了实际的误工损失。
最终,法院根据老王工作期间的收入,支持了其“误工费”的请求。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4日,在商水县汝阳路与富商路交叉口,被告朱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原告何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何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涉案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朱某某和保险公司未对何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何某某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商水县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保险公司认为何某某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支持误工费;何某某认为其在某房地产做保洁工作,一年工资24930元,应当支持误工费。经承办法官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与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支付误工费,赔偿何某某各项费用共计86000元。
法官说法
误工不误工,事实证据说了算。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不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实际丧失劳动能力,更不意味着丧失劳动权利。因此,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而应从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受害人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能够证明其实际参加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相应的误工费损失应予支持,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转自: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