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攻坚|最高法:小产权房、无证房统统能够执行

文摘   2024-07-12 09:00   湖北  

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各省根据自省的现状,及依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等相关法律纷纷出台相应的解决方案。依江苏省为例,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的解答,供参考。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1)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处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发〔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处置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披露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现状和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办人根据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宜及未来可能面临的拆迁、拆迁、补偿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办人承担。如果变价失败,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清偿债务。上述内容和风险应在价格变更或债务偿还的裁定中予以说明。

(2)租赁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厂房和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能否处置?

在不改变租赁合同的前提下,可以不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做“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当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时,应充分披露租赁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确定底价时应考虑租金支付。交易或者债务清偿后,被执行人作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人继承。

拍卖前,租赁期限已满,租赁合同对房屋权属和补偿有约定的,应当尊重租赁合同的约定。约定将房屋返还集体组织但对承租人(被执行人)进行补偿的,执行补偿。没有约定归集体组织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租赁的土地。集体组织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无限期,执行法院可对房屋进行处置。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由执行法院和集体组织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的,执行法院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标准确定。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如何执行?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人民法院在办理预售商品房预查封时,除向房产登记部门送达预查封有关法律文书之外,还应及时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预售商品房已被法院预查封,擅自向被执行人退款承担法律责任。
在人民法院办理预售商品房预查封后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开发商已退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在变价款中预先扣除支付给开发商。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开发商擅自退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由开发商自行追索。
对于开发商已退还银行的相应款项,在变价款中预先扣除支付给开发商。开发商尚未退还银行相应款项的,在变价款中预先扣除银行贷款相应款项支付给银行,并通知开发商。

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只载明被执行人为债务人,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下列财产。

(一)存款、股权(股份)、金融产品等。以被执行人配偶名义,婚后以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义登记的房产和车辆,婚后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双方名义登记的房产和车辆;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和他人名下的共同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被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或者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的财产;

(三)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数额较大的存款、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登记的房屋、车辆或者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登记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在执行前进行实物分割,但无法进行实物分割或者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

处分后变更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进行登记和公示;没有登记公示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同平等享有。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和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

在人民法院整体处分前,共有人愿意支付被执行人应得份额对应的价款,且债权人、债务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处置时鼓励共有人积极参与竞价,竞价完成后,共有人只需支付被执行人应得份额对应的价款。

共有人和未成年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处理。

|转自:风控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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