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因安全措施不足和工人安全意识薄弱,工伤乃至致命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房主、承包商还是施工者?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各方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责任比例,依法作出判决。
2023年2月份,房主梁某在农村自家新建二层楼房,黄某出面向梁某承揽建房项目,双方约定:梁某不参与房子的建筑和施工等事宜,对建房过程不进行指挥和管理,但梁某要负责提供水泥、沙、角石、砖、钢筋等建筑原材料和支付施工工人的工钱。由黄某负责为梁某装模、扎钢筋笼、抖房屋地梁;地梁以上主体工程,由黄某负责提供拌浆机、铁脚手架、模板及建筑木材等建筑工具材料,并为梁某找工人施工。 随后黄某找到周某等工人,让他们参与施工。2023年3月18日,在建房施工过程中,工人周某因脚手架木材断裂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认为梁某、黄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存在对周某的侵权行为,作为受害人周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建房作业属于危险性高、劳动强度大的工作。梁某作为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时,应当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建房技术和经验,并能够承担相应的工作强度,同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黄某带领周某等工人参与施工,并得到梁某的同意。虽然农村两层楼房建设不强制要求承揽人和施工者具备特定资质,但考虑到周某在承接工程时已年近75岁,不适合进行高空作业等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梁某在选任时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此外,周某等人施工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佩戴安全帽等,梁某未对此进行提醒和督促整改,显示出疏于监管的过失。因此,被告梁某在选任承揽人和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黄某负责提供拌浆机、铁脚手架、模板及建筑木材等建筑工具材料,并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费,有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工具材料。由于周某使用了黄某提供的木材搭建脚手架,而木材断裂导致了周某坠落受伤并最终死亡,黄某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受害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建房作业中的风险有充分认识。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脚手架不合格,该脚手架由周某本人搭建,存在选用不当木材、搭建不规范等问题。此外,周某在施工时未采取规范的安全措施,如未佩戴安全帽、未设置安全网等,因此,周某本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 根据法院的综合考量,结合本案的法律关系、各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判定梁某承担10%的责任,黄某承担30%的责任,周某本人承担60%的责任。 法院核算原告因周某死亡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抚养费等,总计30万余元。据此,被告黄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9万余元;被告梁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3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周某作为一名接近75岁高龄的工人,被选中参与需要高空作业的建房工作,这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他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可能不足以应对这种工作的要求,从而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所以雇主和承包商在选择工人时,必须考虑工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工作经验和技能,以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完成任务。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高空作业、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潜在危险的工作,更应该谨慎评估每位工人的适宜性。 此外,提醒房主、承包商和工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并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以减少工作场所事故的发生。通过这样的预防措施,可以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避免了因安全事故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