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筑建工|人民法院案例库:以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一并起诉的,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文摘   2024-07-16 09:02   湖北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文化创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当事人将建设施工合同与相关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时应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入库编号:2023-01-2-115-001/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裁判要点: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30日,龙之印象公司承揽锦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的绿能环保能源科技展厅工程项目,并与锦乐公司签订《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及《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签订生效后,龙之印象公司按约合格履行了相关工程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18年11月7日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现场移交工作,并进行书面签收确认。现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均已届满,锦乐公司累计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866040元,剩余到期未付工程款项合计人民币290360元。上述拖欠款项经龙之印象公司多次催要,锦乐公司至今未支付,龙之印象公司向锦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


拱墅区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各一份。《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是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项目,根据该合同的名称及约定内容,该合同的性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故双方因履行《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应由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淄区法院)专属管辖,拱墅区法院无管辖权。《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虽约定的是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的软件影片制作及设备采购安装,但该硬件设备安装后与展厅形成附着。且双方当事人对案涉两份合同同时履行,密不可分。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于锦乐公司所付款项是履行哪一份合同项下的应付款,未作区分,故对于锦乐公司所付款项应如何处理也有赖于《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查明。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亦便于查明《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履行情况,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淄区法院处理。

临淄区法院认为拱墅区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高院认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双方所签订《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的争议,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上述合同第六条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向甲方(锦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故拱墅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龙之印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拱墅区法院第一次传唤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开庭审理,而锦乐公司提交的反诉状载明的时间为2021年2月3日,据此,在拱墅区法院根据本诉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本案也不因锦乐公司提起反诉而改变本诉的管辖。拱墅区法院已对本案多次开庭审理,并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再行将本案移送临淄区法院处理不当。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最高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龙之印象公司依据与锦乐公司签订的《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提起诉讼,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其中《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尽管拱墅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且锦乐公司也提出了反诉,但因拱墅区法院管辖本案违反应当按照不动产管辖的规定,不能视为拱墅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拱墅区法院将本案移送临淄区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建工实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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