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地方在各批次集采执行第3个月起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医疗机构尽快完成进院工作。
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要求医疗机构提升中选产品使用管理水平,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加强处方点评,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制约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非中选药品的行为。
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耗材的正向激励。
加强集采品种挂网价格管理,强调中选产品应及时按中选价挂网,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的非中选产品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
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动态监测中选品种、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
明确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产品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同时,针对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优化考核,不搞“一刀切”。
要求健全省级层面的集采工作会商机制,省级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等,畅通沟通渠道,会商处置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等问题。
强调进一步明确中选药品持续稳定供应的具体要求,以及合理选择其他替代药品的例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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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国家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