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通讯】IFRS 18的应用:深入探讨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准则(完)

2024-10-29 11:32   北京  

2024年4月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以下简称“IFRS 18”或“新准则”)。IFRS 18将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FRS 18将在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企业提前采用。


本篇重点探讨制定IFRS 18的同时对其他准则的相关修订以及过渡性规定。

对其他准则的修订

IASB在制定并发布IFRS 18的同时,对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进行了相关的修订。以下几项准则的修订需特别予以关注。企业采用IFRS18的同时也应采用这些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IAS 7”)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间接法以“经营利润或亏损”作为统一的起点


现行IAS 7要求采用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以“损益(profit or loss)”为起点,通过调整来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但是准则没有明确“损益(profit or loss)”为利润表中的哪个项目。因此现行实务中,有的企业使用 “利润总额”作为起点,有的企业使用“净利润”作为起点。


为了减少现行实务的多样性做法,提高现金流量表的一致性,IASB在制定IFRS 18的同时对IAS 7做出修订,要求所有企业在采用间接法时使用相同的起点,即“经营利润或亏损”。企业使用利润表中的“经营利润或亏损”小计项目作为间接法调节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起点,将会剔除目前使用的一些调节项,例如与投资或筹资现金流量相关的收益或费用项目,从而简化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的列报。


减少利息和股利现金流量分类的选择权


现行IAS 7对于利息和股利的现金流量分类,允许企业做出选择,将其列报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该选择权导致现行实务中利息和股利的现金流量存在不同的分类列报。为了提高企业之间的可比性,IASB对IAS 7做出修订,减少了利息和股利现金流量分类的选择权。下表对修订前与修订后的要求进行比较:

注*:

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其利息和股利现金流量的分类应当与利润表中相关收益和费用的分类一致。这意味着,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过程中,在确定“收到的股利”、“收到的利息”和“支付的利息”现金流量的分类时,应参考IFRS 18关于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在利润表中的分类原则。


如果企业在利润表中分别将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全额划分为一个类别,则企业也应当在现金流量表中分别将收到的股利、收到的利息和支付的利息全额划分为相关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例如,如果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其所有的利息费用全部划分为筹资类别,则企业也应在现金流量表中将其支付的所有利息全部划分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值得提及的是,按照IFRS 18的规定,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发生的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每一项可能在利润表中划分为一种以上的类别。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将每一项现金流量全额划分为某一项相关活动(即“单一类别”)。例如,如果企业在利润表中将利息费用部分划分为经营类别,部分划分为筹资类别,则企业可以在现金流量表中选择将其支付的所有利息全额划分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或者全额划分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以下简称“IAS 8”)


现行IAS 1的以下内容将纳入IAS 8进行整合


财务报表总体特征:

-公允列报和遵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

-持续经营

-权责发生制会计


会计政策:

-选择和应用的会计政策的披露


 IAS 8的标题将变更为《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修订IAS 8的影响

虽然制定IFRS 18的同时对IAS 8的内容作出较大调整,但由于这些内容基本沿用了IAS 1的现行规定,预计不会对实务产生重大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IAS 33”)


额外每股金额的分子限定

IAS 33允许企业披露除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之外的每股金额信息。修订后的IAS 33对额外的每股金额的分子作出了限制。企业披露其他每股金额信息时,使用的分子仅限于如下项目中归属于母公司权益所有者的部分:

(a)

IFRS 18第69段、第86段和第118段指定的合计或小计项目

第69段 - 经营利润或亏损、所得税前利润或亏损、净利润

第86段 - 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

第118段 - 毛利,折旧、摊销和特定减值前的经营利润或亏损,经营利润或亏损和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益的小计等(详见前期文章关于识别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内容)

(b)

管理层业绩指标


 额外每股金额的披露

(a)

额外基本每股金额和稀释每股金额必须以同样突显的方式披露。

(b)

额外每股金额计算时使用根据IAS 33确定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

(c)

额外每股金额仅可在附注中披露,不得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列报。附注中还需要披露额外信息以及与基本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指标之间的调节信息,以帮助使用者理解。

(d)

额外每股金额计算时使用管理层业绩指标作为分子的,应遵循IFRS 18有关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要求。(详见前期文章关于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的内容)


《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IAS 34”)

修订后的IAS 34要求在中期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年度财务报表相同的管理层业绩指标信息。


过渡性规定

IFRS 18取代了IAS 1,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如果企业提前采用该新准则,则应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企业在采用IFRS 18时,应当同时采用对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相关修订。


企业采用IFRS 18时应按照IAS 8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


  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

企业在首次采用IFRS 18时,应在其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最近的比较期间的利润表中每个行项目按IFRS 18列报的重述金额和之前按IAS 1列报的金额之间的调节信息。


 中期财务报表的披露

企业在采用IFRS 18的第一年,如果按照IAS 34编制简明中期财务报表,那么在简明中期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标题和小计项目,应当与企业预计按照IFRS 18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中使用的标题和小计项目一致。


企业在采用IFRS 18的第一年,按照IAS 34编制中期财务报表时,应当披露最近的可比中期的利润表中每个行项目按IFRS 18列报的重述金额和之前按IAS 1列报的金额之间的调节信息。(注:可比中期的利润表既包括上年度可比期的利润表,也包括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期期末的累计利润表)







安永提示:

虽然距离IFRS 18的生效日期还有时间,但我们建议企业开始分析新准则的列报和披露要求。许多企业将需要识别和收集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改变其内部信息系统。建议企业持续关注其特定行业实践的具体发展。


准则前沿观察
我们深知准则不仅是财务报告、公司报告和审计工作的准绳,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我们的公众号致力于搭建一个专业、开放、互动的平台,让每一位关注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可持续准则的人士都能在这里找到共鸣,激发思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