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忠, 叶丰滢║融资排放核算的规则、挑战与改进 —— 基于21家上市商业银行的分析

2024-10-27 08:26   北京  

黄世忠 教授

 黄世忠  男,1962年生,福建南安人,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代表。现任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二级教授;曾先后担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院长。

 主要研究    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报表分析、财务舞弊、企业合并、国际会计、ESG与可持续发展。 

 主要兼职    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福建省会计学会副会长;厦门市政协副主席,民建福建省委副主任委员暨厦门市委主任委员。曾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主要成果    主持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和省部级科研课题10余项,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1部、译著4部。

 主要荣誉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财政部首批会计名家,中宣部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还荣获国家级和省部级优秀成果奖10余项。

叶丰滢 

 叶丰滢   女,1978年生,福建福州人,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务二处处长、教授。主要从事财务会计与审计领域的教学、科研工作;研究方向为会计准则、报表分析、舞弊识别等。

 主要兼职    财政部第三、四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理事。

 主要成果    在《会计研究》《审计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多篇;主持并参与研究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十多项;合作出版《新经济 新模式 新会计》等著作多部。

 主要荣誉    荣获中国会计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福建省会计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原载《财会月刊》2024年第21期


摘要在金融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中,融资排放最具重要性和挑战性。本文针对融资排放的核算问题展开研究:首先,介绍融资排放的核算规则及其演进;其次,分析我国需要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21家上市商业银行融资排放的披露现状,指出这些银行普遍存在着热衷于披露避免排放而不愿意披露融资排放的选择性披露问题;最后,从标准制定、数据库建设、数据质量、独立鉴证、能力建设和资本要求等六个方面,就强化金融机构融资排放的核算和披露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排放;范围3排放;气候变化;核算规则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财务舞弊识别及应用”(项目编号:7217213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气候信息披露规则与产品碳足迹管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4BGL094)

    在会计语境下,主体资产负债表的右边代表其融资情况,包括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两大类,它们对应于出资主体资产负债表左边的贷款、债务投资和权益投资等金融资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作为典型的出资主体,其信贷和投资活动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如果金融机构选择将资金投向那些缺乏气候和环境意识(如温室气体排放高企且无应对之策)的被投资方或对手方,不但会强化经济发展的环境负外部性,自身也容易遭受与政策变化、技术进步、供求变化相关的转型风险暴露,甚至发生重大财务损失。因此,关注市场主体投融资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十分重要。如果能够建立规则,使得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排放恰当地归因于为其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并强制要求其披露,或可倒逼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和投资决策时更多地考虑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排放现状以及减排计划(包括减排目标和减排进度)等,通过金融的力量促进经济社会低碳转型。

2023年6月,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IFRS S2将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归因于主体提供的贷款和投资的部分定义为融资排放(Financed Emissions),同时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及从事资产管理、保险相关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必须披露融资排放信息,开启了强制披露融资排放的时代。披露的基础是核算,本文针对融资排放的核算问题展开研究:首先,介绍融资排放的核算规则及其演进;其次,以我国需要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商业银行融资排放披露现状为例,分析融资排放核算的挑战以及正面迎接挑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最后,提出强化融资排放核算和披露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融资排放的核算规则及演进

在融资排放核算规则的制定方面迈出关键一步的是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2004年,WRI和WBCSD(2004)联合发布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简称《企业标准》)。2013年,WRI和WBCSD(2013a)又发布了《企业标准》的重要配套规则之一《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范围3)核算和报告标准》(简称《范围3标准》)及其计算技术指南。《范围3标准》使用金融投资一词来泛指报告主体为其他主体提供的融资,并将金融投资分为四种类型:权益投资、债务投资、项目融资、投资管理和客户服务。报告主体首先应确定组织边界以便将金融投资的温室气体排放归属于相应的排放范围。确定组织边界的方法有两种,即权益比例法和控制权法(具体又包括财务控制权法和经营控制权法)。如果采用权益比例法确定组织边界,应当将被投资方或对手方产生的排放按权益比例纳入报告主体的范围 1 和范围 2排放;如果采用控制权法(财务控制权法或经营控制权法)确定组织边界,对于能够实施财务控制或经营控制的被投资方或对手方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全部纳入报告主体的范围 1和范围 2排放,对于无法实施财务控制或经营控制的被投资方或对手方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归因于报告主体出资的那部分纳入报告主体的范围 3第15类(投资)排放,对于金融机构就是融资排放。

《范围3标准》还给出了金融投资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方法选择的决策树。以纳入范围3排放的项目融资为例,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特定项目法,另一种是平均数据法。特定项目法是从特定被投资方或对手方处收集相关项目的范围1和范围2排放信息(如果范围3排放相对于范围1和范围2排放是重要的,还应包括范围3排放),再根据报告主体的出资占项目总投资(包括权益和债务)的比例计算应分摊部分的方法。平均数据法是用环境扩展投入产出(Environmentally Extended Input-Output,EEIO)数据估计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排放,再根据报告主体的出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应分摊部分的方法。两种核算方法的逻辑本质都是跟随资金流向、按出资占比将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排放归因于为其提供资金的报告主体。方法选择的决策树如图1所示。该决策树的逻辑本质是综合特定项目排放的重要性水平、报告主体的业务目标和相关数据可获得性进行核算方法的抉择。

《范围3标准》及其计算技术指南为融资排放的核算提供了迄今为止仍然适用的有效原则和方法指导。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其业务场景众多,相关活动排放的核算仍旧缺乏针对性、一致性和可比性的规则,这影响到整个金融业气候相关风险的评估。2015年,荷兰银行等创立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2019年,PCAF发展成为涵盖全球300多家大型金融机构的全球性联盟。2020年,PCAF发布《全球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并在2022 ~ 2023年间为扩大其应用范围进行了修订(修订版简称《融资排放标准》)。《融资排放标准》将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归入七种资产类型:上市股票和公司债券、商业贷款和非上市股权、项目融资、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主权债务。金融机构首先应确定组织边界。出于可比性和一致性的考虑,《融资排放标准》只允许金融机构采用控制权法(可以是财务控制权法,也可以是经营控制权法)确定组织边界,对于能够实施财务控制或经营控制的被投资方或对手方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全部纳入金融机构的范围 1和范围 2排放,对于无法实施财务控制或经营控制的被投资方或对手方产生的排放归因于金融机构出资的那部分纳入金融机构的范围 3第15类(投资)排放,即融资排放,这一概念也被后来ISSB(2023)发布的IFRS S2所采纳。

《融资排放标准》规定了七类金融资产的融资排放核算方法。总体计算公式为:融资排放=i归因因子i×排放i。其中:i指特定贷款人或被投资方;归因因子=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贷款或投资余额/(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股东权益+债务)。七类金融资产都使用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股东权益与债务之和作为归因因子的分母,其中蕴含的假设是股东权益和债务都间接贡献了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同等重要,如此计算的好处是确保将温室气体排放100%归因于资金提供者并尽可能避免在权益和债务提供者之间重复计算。这对于在同一家公司或同一个项目中同时持有股权和债权的金融机构尤为关键。

出于数据可获得性和数据质量的考量,《融资排放标准》还规定了上述计算公式的三套操作方案:方案一是采用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直接报告(通过其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或间接报告(向可信的第三方平台报告)的排放数据(排放数据可能经过鉴证或未经过鉴证)乘以归因因子计算融资排放。方案二是根据从被投资方或对手方处收集的实际活动数据(如实际能耗数据或生产数据)乘以排放因子再乘以归因因子计算融资排放。实际能耗数据或生产数据由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内部数据系统提供,排放因子采用由可信的独立第三方发布或核准的基于对应每单位活动数据的排放因子。方案三是根据从被投资方或对手方处收集的经济活动数据(如运营所在经济部门的营业收入或资产金额)乘以EEIO排放因子再乘以归因因子计算融资排放。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从被投资方或对手方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获取或由其内部数据系统提供,每单位经济活动对应的特定区域特定经济部门的平均排放因子采用官方统计数据或公认的EEIO数据库排放因子。一般而言,方案一最为理想,基于活动数据的方案二比基于经济数据的方案三更佳,因为前者基于活动全流程,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较高的准确性,且对汇率或商品价格的波动不那么敏感。

金融机构可以依据不同的被投资方或对手方选择不同的核算方案,即便同一种方案在开展时可用数据的质量也可能存在差异。为了甄别金融机构所用数据的质量,《融资排放标准》提出通用数据质量计分卡。该计分卡包括1 ~ 5分五种分值,对应各种方案下不确定性程度不同的数据。分值越低,表明数据质量越高。表1以商业贷款和非上市股权这一资产类型为例展示了数据质量计分卡的设计理念。

值得一提的是,不管采用何种方案估算融资排放,《融资排放标准》都要求金融机构分别披露以下内容:报告期按照信贷或投资所属资产类型细分的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绝对排放量(至少区分范围1和范围2排放的合计以及范围3排放)中归因于其融资的排放量;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移除的排放量(碳移除)中归因于其融资的碳移除;被投资方或对手方创造的碳信用中归因于其融资的碳信用。此外,有些融资行为(如项目融资)还会产生避免排放(Avoided Emissions)。避免排放是一个单独的类别,《融资排放标准》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披露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避免排放中归因于其融资的避免排放。

PCAF为金融机构核算各类融资排放提供了详细的标准和操作指南,且仍在不断增加典型金融产品或服务类型的融资排放核算方法,如投资基金、绿色债券、证券化贷款、交易所交易基金、衍生品(如期货、期权、掉期)以及首次公开募股(IPO)承销等。截至2023年2月,PCAF的《融资排放标准》已经被来自欧洲、北美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亚太地区等的 350 多家金融机构广泛应用。因此,IFRS S2也在其结论基础中推荐了PCAF基于不同金融资产类型的融资排放核算方法。

二、融资排放的披露现状和核算挑战 

(一)融资排放的披露现状

根据碳信息披露项目(CDP)2020年对管理了109万亿美元的332家金融机构的问卷调查,融资排放比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排放(范围1+范围2排放)多出700倍以上(CDP,2020)。表2列示了荷兰银行和汇丰银行202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作为PCAF的发起银行,荷兰银行的融资排放占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超过99%。汇丰银行的占比略低,主要是因为其核算融资排放时只涵盖了石油和天然气、电力和公用事业、水泥、钢铁、铝制品、航空、汽车和煤炭等行业,如果将其所有行业的融资排放纳入,占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将超过99%。

尽管融资排放的占比很高,但融资排放的披露比例却很低。同样根据前述CDP的问卷调查,只有25%左右的金融机构披露了融资排放(CDP,2020)。具体到国内,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指导深圳、上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要求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根据这一规定,在58家上市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等21家上市银行必须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表3列示了这21家银行202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由表3可知,这些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和招商银行4家披露了范围3排放,而只有平安银行1家披露了范围3排放中的融资排放,融资排放的披露比例仅为4.7%,远低于CDP调查的结果。唯一披露融资排放的平安银行,其2023年的融资排放占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为98.94%,与前述荷兰银行、汇丰银行披露的融资排放占比十分接近。平安银行核算融资排放的依据正是PCAF的《融资排放标准》,也与这两家国际银行一致。

有趣的是,这21家上市银行2023年无一例外地均披露了绿色贷款余额,除3家城商行外,其他18家银行还披露了绿色信贷带动碳减排信息,如表4所示。

表4所列“绿色信贷带动碳减排”即避免排放。这21家上市银行披露绿色贷款余额和避免排放信息的做法值得肯定,体现了其发展绿色金融以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担当,但只披露避免排放而不披露融资排放,显然带有机会主义色彩,是一种典型的“摘樱桃”行为,容易误导信息使用者。对比表3和表4,我们不禁要问:既然平安银行有能力根据《融资排放标准》核算并披露融资排放,作为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G-SIBs)的工农中建交等五大国有上市银行难道没有能力根据《融资排放标准》核算并披露融资排放?既然有17家上市银行有能力核算并披露绿色贷款产生的避免排放,难道它们没有能力核算并披露绿色和非绿色贷款产生的融资排放?在数据面前,国内商业银行的做法不仅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有避重就轻之嫌,而且只披露避免排放而不披露融资排放是典型的选择性披露,报喜不报忧,有“漂绿”之嫌。相比之下,平安银行既披露融资排放(2023年融资排放为1913.7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又披露避免排放(2023年避免排放为119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信息披露显然更加实事求是,更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和评估该银行发展绿色金融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

(二)融资排放的核算挑战

融资排放如此重要,披露比例却如此之低,国内尤甚。除了核算方法的接受度问题(毕竟按照这种算法,向各行各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的金融机构注定将成为“排放之王”),融资排放核算本身也确实存在一些现实的挑战,尤其是在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数据质量方面。针对前述三种融资排放估计方案,本文将金融机构面临的数据挑战总结如下:

1. 方案一的数据挑战。一是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未披露排放数据。目前大多数国家对ESG或可持续信息的披露仍然以自愿披露居多,尤其像我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披露比例更是落后于发达市场。对金融机构而言,其大部分被投资方或对手方可能尚未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收集、验证、分析和利用的底层信息系统,金融机构无法从被投资方或对手方公开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或向可信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数据中获取及时、可靠的范围1和范围2排放信息,更遑论范围3排放信息,作为融资排放最佳核算方案的方案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能难以开展。二是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披露的排放数据透明度低、可靠性低。即使金融机构能够获取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直接或间接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相关信息往往也缺乏对核算标准、核算方法、关键数据来源和数据质量等方面的披露,透明度欠佳,且大多未经鉴证,数据的可靠性低。

2. 方案二的数据挑战。一是难以获取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标准化的能耗数据或生产数据。除了被投资方或对手方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提供数据的情况,金融机构还可能面临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提供的能耗数据类型不完整以及特定类型细分不够的情况。由于不同类型能源消耗的排放因子不同,如果缺乏类型完整、足够细分的标准化活动数据,按方案二进行核算将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这将间接影响金融机构融资排放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二是缺乏基于我国企业实际活动数据的排放因子数据库。欧美包括英国等均已经建立由政府官方权威发布的基于实际活动数据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我国暂时缺少类似的数据库。不少知名的国际组织、学术机构等也发布了广泛应用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如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全球排放模型集成系统(GEMIS)、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等(PCAF,2022),PCAF也提供了基于方案二的排放因子,但由于它们在建立方式、数据来源、数据覆盖范围和更新频率等方面的差异,提供的排放因子难免存在差别,这也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按方案二提供的融资排放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此外,将上述商业数据库提供的排放因子应用于我国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还可能遭遇产品技术工艺流程的假设和能源结构的假设不适用等问题。

3. 方案三的数据挑战。主要是缺乏基于经济活动数据的排放因子数据库。EEIO模型能够估算一个经济体中不同经济部门和产品在生产过程与上游供应链活动中的能源使用以及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由EEIO模型得出的EEIO排放因子可用于估算特定经济部门或生产特定产品类别的企业“从摇篮到大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企业在特定经济部门的活动数据(典型如营业收入)乘以EEIO排放因子即可得到相关经济活动的排放量。依托EEIO排放因子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被公认为是最快捷、最简单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英美等国已经建立由政府官方权威发布的EEIO排放因子数据库,我国暂时缺乏类似的数据库。一些知名的国际组织、学术机构等也发布了广泛应用的EEIO数据库,如环境扩展多区域投入产出数据库(EXIOBASE)、全球贸易分析项目(GTAP)、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WIOD)等(PCAF,2022)。PCAF也提供了基于方案三的排放因子,但这些数据库提供的数据存在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EEIO排放因子是从“摇篮到大门”阶段的排放因子,无法直接用于计算全生命周期的排放;二是这些数据在经济部门的分类标准、详细程度、覆盖范围、更新频率以及具体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提供的排放因子难免有差别,这也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按方案三提供的融资排放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尽管存在上述数据挑战,PCAF在《融资排放标准》中仍坚持认为,无论如何数据限制不应当成为不核算融资排放的借口,因为即便是估计的数据或替代数据也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快速识别投资组合中的排放热点,从而为其气候战略提供初始但重要的信息,以之为起点,金融机构可制订相应计划以循序渐进地提升数据质量(PCAF,2022)。本文完全认同上述观点。在融资排放核算的挑战面前,融资排放核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突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融资排放的计算方法具有坚实的逻辑基础。按出资占比将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排放归因于为其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的算法,本质上是把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排放分摊至为其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这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从而倒逼其通过贷款便利和利率杠杆等市场机制督促被投资方或对手方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促使所有行业的企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二是融资排放数据对利益相关者具有影响重要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助力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扩大经营和资产规模,导致被投资方或对手方发生更多的能源消耗和资源利用,从而产生更多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金融机构对其资金提供对象的温室气体排放负有间接责任。换言之,金融机构的信贷和投资活动间接地产生了环境负外部性,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付出相应的代价。所有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大自然、受影响的社区、负有环境治理义务的政府部门等)有权获知与此相关的信息。三是融资排放数据对金融机构具有财务重要性。只有核算并披露融资排放,金融机构才能将气候风险暴露融入其整体风险管理之中并据此调整和优化其信贷资产组合,不断提升绿色信贷资产占比和压降棕色信贷资产占比,降低气候风险敞口,减少资本占用。反之,如果不核算、不披露融资排放,金融机构将难以压降棕色信贷资产占比和提升绿色信贷资产占比,其信贷资产组合将暴露在更高的气候风险敞口下,将不得不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增加更多的资本占用,甚至遭受重大财务损失。

三、强化融资排放核算和披露的政策建议

融资排放是金融机构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重中之重,虽然充满挑战,但具有坚实的逻辑基础和重大的实践意义。强制披露融资排放信息,既是发展绿色金融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所有行业以上下游价值链的方式协同减排的制度安排。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国上市金融机构的融资排放核算和披露工作,本文提出以下六点政策建议:

(一)制定既与国际惯例趋同,又切合我国实际的融资排放核算和报告标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要求。融资排放是金融机构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理应作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2021)发布的《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对项目融资业务和非项目融资业务的碳排放核算和碳减排核算作出规定,但该指南存在如下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 对碳排放核算的规定总体过于简单化。该指南未区分金融资产的类型,且未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如何核算和报告融资排放提出具体要求,也未根据数据可获得性和数据质量的差异设计不同的核算方案。更重要的是,该指南及其引用文件(包括GB/T 32150-2015、GB/T 33760-2017等)与国际通行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如《企业标准》《范围3标准》和《融资排放标准》等)从组织边界的设定到具体核算方法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如该指南规定非项目融资排放核算所采用的归因因子为“报告期内金融机构对融资主体的月均非项目融资额÷报告期内融资主体的主营业务收入”,这一算法完全不同于《范围3标准》和《融资排放标准》所采用的归因因子,且缺乏逻辑基础。为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加快制定既与国际惯例(如《范围3标准》和《融资排放标准》)趋同,又切合我国实际(如纳入核算和报告范围的金融资产类型以及基于实际活动数据或经济活动数据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的融资排放核算和报告标准。

其二,对碳减排的规定也存在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等问题。由PCAF的《融资排放标准》可知,被投资方或对手方的绝对排放量、碳移除、创造的碳信用、使用的碳信用、避免排放是截然不同的几个概念。2023年11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 14068-1 气候变化管理——向净零过渡(第1部分:碳中和)》界定碳中和的计算公式为:碳足迹-碳信用≤0。其中:碳足迹指产品或组织的绝对排放量(范围1+范围2+范围3),包含碳移除;碳信用包括避免排放产生的信用、减排产生的信用和碳移除产生的信用。从这个公式看,区别报告至关重要。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金融机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时参考《融资排放标准》,要求金融机构按出资占比分别报告绝对排放量、碳移除、碳信用(包括使用的碳信用和创造的碳信用,创造的碳信用还应区分其类型)归因于其融资的部分而不允许只提供净额数据。如果产生避免排放,可以单独报告,但不应与绝对排放量混为一谈,更不得冲减绝对排放量。唯有如此,披露结果才具有足够的透明度,能够保证各个范围的绝对排放量不被碳移除或碳信用所稀释,且不被计量规则迥异且缺乏国际核算标准的避免排放所粉饰。做到上述两点,金融机构对融资排放及其相关内容的披露才有章可循,第三方对融资排放的鉴证才有据可依。

(二)建立多维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夯实商业银行披露高质量融资排放的基础

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数据质量是金融机构核算融资排放的最大困扰,PCAF为此设计了三种融资排放核算的操作方案。三种方案中,方案三最为简单易行,是帮助金融机构迅速建立主要金融资产类型融资排放数据的首选方案。被投资方或对手方通常能够提供其在特定经济部门的活动数据(如营业收入),至于排放因子,在暂时缺乏官方发布的EEIO排放因子数据库的情况下。首先,建议金融机构在目前广泛应用的商业数据库中进行选择并详细披露,保证有参数、能计算;其次,建议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委尽快研究制定基于EEIO模型的排放因子数据库,以期为普遍性的融资排放核算乃至所有行业范围3排放的核算提供一致且可比的重要数据基础。

在方案三能够普遍开展的基础上,对有活动数据的情况,融资排放的核算应尽可能向方案二迭代。这一方面要求被投资方或对手方建立并逐步完善其能耗数据或生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系统,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另一方面,对于排放因子,建议金融机构先在目前广泛应用的商业数据库中进行选择并披露数据来源,保证有参数、能计算,同时有关部门可尽快发布基于活动数据的国家排放因子数据库。本文注意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已于2024年4月成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技术工作组并启动了相关研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预计到2025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将基本建成并定期更新,相关计量、统计、监测能力得到提升,届时方案二的应用将具有更为广阔的空间。

三种方案中,方案一作为最佳方案,对数据可获得性的要求也最高。如果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没有公开披露包含碳排放信息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或向可信第三方平台提供碳排放相关信息,方案一就无法开展。在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和指引付诸实施后,可以预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公共受托责任主体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方案一的应用场景有望进一步拓展。但应当看到的是,金融机构还向非公共受托责任主体(如中小企业)发放了大量的贷款,而这些主体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一定能够提供完整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为不断扩大方案一的应用范围,本文建议借鉴CDP环境信息平台的做法,尝试由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数智化技术公司合作创建我国的环境信息平台,标准化数据格式和结构,同时鼓励在供应链或价值链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链主企业和金融机构,要求其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向环境信息平台报送温室气体信息,便于链主企业和金融机构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夯实包括融资排放在内的范围3排放信息披露的基础,为方案一的开展提供数据支持。

本文认为,对金融机构而言,在起步阶段最重要的是从无到有启动融资排放的核算工作。但考虑到数据可获得性和数据质量方面的限制,应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披露灵活性,比如一开始只针对特定资产类型甚至特定经济部门的特定资产类型开展融资排放的核算工作,但金融机构应当始终对其融资排放核算的范围保持透明度,并且始终根据可获取的最新、最高质量的数据选择最佳的融资排放核算方案。唯有如此,融资排放信息才能通过披露实践逐步完善。

(三)借鉴PCAF的数据质量分类法,要求对融资排放的数据质量进行标注

如果金融机构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采用可获取的最高质量的数据开展主要资产类型的融资排放核算工作并充分披露,将能够解决融资排放数据透明度的问题,接下来的重要问题就是甄别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排放的数据质量。在这方面PCAF的通用数据质量计分卡是一种很好的工具。根据表1,通用数据质量计分卡能够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类型融资排放计算方案、所用数据来源方面的信息,并赋予特定方案特定数据来源的计算结果以一定的分值。

总体上,方案一的数据分值小于方案二的数据分值,方案二的数据分值小于方案三的数据分值,一手数据的分值小于二手数据的分值,分值越低,数据质量越高。这种做法值得借鉴。金融主管和监管部门可要求金融机构对估算融资排放的数据质量进行得分标注,同时还可呈现有关金融资产分类、特定类型金融资产融资排放计算方案、数据来源方面的具有透明度的得分过程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观察金融机构融资排放核算从方法到数据的迭代,从而对其整体披露质量作出判断。

(四)要求或鼓励银行提供温室气体鉴证报告,提升融资排放信息披露质量

为了防止金融机构在温室气体信息披露中的“漂绿”行为或者“摘樱桃”式的选择性披露行为,提升融资排放信息披露的质量,建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求按规定必须公开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金融机构应当提供温室气体鉴证报告,鼓励其他上市金融机构自愿提供温室气体鉴证报告。由独立第三方对金融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进行鉴证,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温室气体核算的规范性,改善目前金融机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特别是融资排放信息披露公信力不足的状态。譬如:从表4可知,北京银行2023年末的绿色贷款余额虽然只有1560亿元,但带动的碳减排却高达562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而兴业银行2023年末的绿色贷款余额尽管高达8090亿元,但带动的碳减排却只有229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横向对比,不得不让人疑窦丛生。可见,对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包括融资排放、避免排放等)进行独立鉴证必不可少。

(五)重视能力建设,提高金融机构董事会对融资排放信息披露的治理能力

高质量的融资排放信息披露离不开金融机构董事会较强的治理能力。董事会需要指导管理层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排放减排目标和指标,并监督管理层通过优化信贷资产组合等方式去实现这些减排目标。所有这些,迫切需要金融机构大幅提升其董事会对温室气体特别是融资排放信息披露的治理能力,确保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专门的流程用于指导和监督管理层处理与融资排放相关的事项。这就需要董事会具备这方面的适当技能和胜任能力。但从现状来看,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与此相关的适当技能和胜任能力与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要求尚有不小差距。因此,重视能力建设,强化董事会在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于规范金融机构披露融资排放至关重要。

(六)降低已披露融资排放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为金融机构披露融资排放提供正向激励

其他条件保持相同,已经披露融资排放的金融机构,其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比较高,其通过调整优化信贷资产组合应对气候风险的能力较强,其面临的气候转型风险较小,因此,适当降低这些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有其正当性,符合风险资产暴露与风险资本要求相匹配的监管要求。此外,通过适当降低已披露融资排放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还可以向尚未披露融资排放的金融机构释放出明确信号,为其提供正向激励,促使其尽快披露融资排放信息,夯实绿色金融发展基础,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更大贡献。


注释
①提供资本或融资被看作报告主体提供的一种服务,因此归属于企业价值链下游活动。

②项目融资是指企业作为权益投资者(发起人)或债务投资者(融资方)对项目(如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提供的长期融资。

③《范围3标准》并未设定范围3排放具有重要性的阈值,要求企业根据业务目标设定主体特定的重要性阈值。

④修订完成的《全球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包括三个部分:A部分是对原标准的更新,命名为“融资排放”,2022年12月发布;B部分为“协助排放”,2023年11月发布;C部分为“保险相关排放”,2022年11月发布。

⑤《融资排放标准》提出的归类方法大致为:首先,将提供的融资分为三种类型(企业融资、项目融资和消费融资)。其次,根据收益用途是否明确判断其提供资金的流向是特定行业还是全行业。一般而言,已知收益用途的资金通常与特定目的的投资或贷款有关,即金融机构知道企业将资金用于何种用途,在行业归属判断时,金融机构应将此类资金归入其流通所在的行业,反之则归入所有行业。最后,根据融资类型、是否明确收益用途和资金流向的判断结果将提供的融资归入相应资产类型。

⑥采用各种自然或技术手段(包括碳捕捉、碳封存、植树造林等)从空气中去除的二氧化碳(ISO,2023)。

⑦碳信用是一种可交易的凭证,代表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移除量,包括碳减排(包括避免排放)产生的信用和碳移除产生的信用(ISO,2023)。

⑧WRI(2013)有时称之为范围4排放(Scope 4 Emissions),界定为在产品生命周期或价值链之外由于使用更高效的产品或服务而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可见,避免排放源自高能效、低能耗以及其他环境友好型产品或服务。金融机构向节能减排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提供绿色信贷支持,或者为高排放企业的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信贷支持,带动温室气体减排,均构成避免排放或范围4排放。避免排放目前较被认可的核算方法包括WRI(2019)发布的《估计和报告产品的比较排放影响》以及WBCSD(2023)发布的《避免排放指南》。由于缺乏公认的方法论,企业和金融机构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算法,故经常引起“漂绿”的质疑。

⑨光大银行发布的《中国光大银行2023年社会责任(环境、社会及治理)报告》显示,2022年该行首次对投融资活动产生的碳排放进行了核算,八大高碳行业(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部分企业贷款的碳排放量为218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但不知为何其2023年既未披露范围3排放,也未披露融资排放。

⑩欧洲环境署(EEA)2006年公开发布《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南》并持续更新,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1972年公开发布《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汇编》并持续更新(李雅婷和苏亭,2024)。英国商务能源与产业战略部(BEIS)以及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DEFRA)在2011年左右共同建立国家大气排放因子数据库,每年更新一次(饶淑玲,2022)。

EPA于2012年公开发布美国环境经济投入产出模型数据库并持续更新。

前述CDP的问卷调查显示,只有49%的金融机构说明融资排放如何影响其信贷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组合的调整决策,金融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是否以及如何利用融资排放信息进行相关决策尚不清楚。

ISO 14068-1明确要求企业在追求碳中和之路上首先应当采取所有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措施努力减少绝对排放量至残留排放(残留排放是指在实施所有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措施后特定对象碳足迹内剩余的温室气体排放),其次加强碳移除,最后采用各种碳信用抵消剩余排放量。

根据《范围3标准》,15个类别的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中,基于经济活动数据(如支出数据)配合EEIO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最为基础,能够帮助报告主体快速盘点范围3排放的基本情况和热点,为范围3排放的入门级计算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EB/OL].www.pbc.gov.cn,2021.

CDP. The Time to Green Finance:CDP Financial Services Disclosure Report 2020[EB/OL]. www.cdp.net,2020.

ISO. Climate Change Management—Transition to Net Zero—Part 1:Carbon neutrality[EB/OL]. www.iso.org,2023.

ISSB. 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EB/OL].www.ifrs.org,2023.

PCAF. The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Part A:Finan, ced Emissions. Second Edition[EB/OL]. www.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com,2022.

WRI, WBCSD. 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Revised Edition)[EB/OL].www.ghgprotocol.org,2004.

WRI. Estimating and Reporting the Comparative Emissions Impacts of Pro-

ducts[EB/OL].www.wri.org,2019.

WRI, WBCSD. Corporate Value Chain(Scope 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EB/OL].www.ghgprotocol.org,2013a.

WRI, WBCSD. Technical Guidance for Calculating Scope 3 Emissions(version 1.0)[EB/OL].www.ghgprotocol.org,2013b.

WBCSD. Guidance on Avoided Emissons[EB/OL].www.wbcsd.org,2023.



任制作:何影婷   穆莎丽   

责任编校:李小艳   黄艳晶
责任政审:张瑾   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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