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里,每一个孩子都应被温柔以待。当遭遇校园欺凌时,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校园欺凌民事赔偿案件,并依法做出判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学生被同学欺凌后确诊“创伤后应激障碍”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法院支持?
校园欺凌事件给小明造成巨大伤害,小明认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小军等4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没有履行到应定的法律义务,致使校园欺凌行为发生,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明遂将小军等4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诉至港北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4被告在宿舍侮辱、欺凌小明,有小明提供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事实清楚,4被告共同伤害小明致身体受伤,应对参与故意伤害中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应对小明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小军等4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对小明的损失承担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学校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制止学生之间的侵权行为,致使小明在学校受到人为伤害,说明学校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对防控学生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及课间巡视等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故学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军等4人的监护人承担80%赔偿责任。
关于小明合理损失认定。根据小明提供的收费票据,法院确认其医疗费为7000余元。小明虽没有提供伤残鉴定报告证实伤残程度,但小军、小江、小聪、小力的侮辱、欺凌行为确实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结合本案实际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情况,法院酌情支持30000元。
法官说法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港北法院原创2024年第60期
作者: 方南 黄景娜
编辑:陈睿
审核:黄 奎 梁绍阳